北京市住建委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未检验建筑材料进行行政处罚

   日期:2025-02-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03    
核心提示:[2017]第020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京建法罚(市)字[2017]第 02007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还发布了京建法罚(市)字[2017]第 020073 - 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书是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以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经查发现,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 1#实验楼(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村。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结构设计总说明(七)》(图号 S0 - 007),其第九部分“钢结构施工要求”中,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焊接 H 型钢以及矩形钢管,都要采用完全熔透的对接焊缝,并且质量等级为二级。其三,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法》GB11345 或者《钢熔化焊对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

现场检查期间,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焊缝的超声波探伤记录。并且实际上并未运用超声波探伤来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这种行为违反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 2001)第 5.2.4 条第一项的规定。钢结构是用于主体结构的建筑构配件。焊缝质量检测是钢结构安全性稳定性检验的重要指标。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需按照规范要求对建筑构配件质量进行检验。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对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行为。

据悉,1#实验楼(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是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建设的。该实验楼由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同时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总承包施工的任务。其中浙江 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 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是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责任人。

上述行为触犯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该条例的第六十五条,北京市住建委要求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且对其处以 100000 元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北京市住建委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朝元作出处罚。该处罚是对单位罚款额(100000.00 元)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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