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紧急罚字[2024]3号
处罚单位(个人):重庆中实艺钢结构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大道
违法事实与证据: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中世艺钢结构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李某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示、询问记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列罚款: 10万元:(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专门安全检查的重庆 钢结构 公司,《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决定责令重庆中石艺钢结构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进行整改。限期改正,并处13000元(一千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项第(一)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额的百分之三。根据《附加罚款》的规定,该机构有权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附加罚款。
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决定不会中止执行。除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重庆 钢结构 公司,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