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揭示违法建设与安全管理缺失

   日期:2024-12-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54    
核心提示:钢结构设计资质陶某平、熊某平、曹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者注:

10月2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无锡市宜兴创新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3·8”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重大倒塌事故调查报告》。通报显示,2024年3月8日14时5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桂井社区的宜兴市创新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地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约446.8万元。

经调查,该事故系因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施工单位施工不合格、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缺失、当地有关部门对违法施工管理不力等原因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部门。

此次事故提醒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和审批。违法建设不仅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还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施工单位应当提高自身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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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14时5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贵井社区的一家橡塑新材料公司钢结构车间工地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6.8万元元。 。

2022年9月18日钢结构设计资质,熊某平经人介绍,与曹某平签署合作协议。熊某平提供了某橡塑新材料公司现有生产场地、办公楼及邻近内港码头。曹某平以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义负责滚石、制砂生产经营。经双方约定,由曹某负责老厂区及旧厂区的拆除工作。对原钢结构厂房进行改造。建设资金将由曹垫付,并从熊未来的收入中扣除。

2022年11月,曹某于当年12月初将原厂区南侧约16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拆迁改造工程承包给宜兴市新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未完工拆除项目的登记程序。拆除完成。后因重建手续无法办理,宜兴市新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未实施钢结构厂房的重建工作。

2023年12月上旬,曹某联系某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平,双方同意将钢结构厂房改造工程外包给某钢结构公司。 12月10日,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2024年3月7日,双方签订了《钢结构清场施工合同》。工厂实际建筑面积约2218平方米。东西轴线总长53.45米,南北轴线总长41.5米。南北两侧檐高13.8米,中央屋脊高16.7米。涉案项目未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也未进行设计。某钢结构公司也未能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本次事故工程期间钢结构设计资质,公司临时聘用了李泉、徐宝、马军、陶斌、陶平等人进行施工作业。其中,徐某宝负责现场焊接作业,其不具备焊接、热切割等特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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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主体钢结构和屋面檩条已安装完毕,并开始彩钢屋面瓦的安装和铺设。期间,钢结构东侧一、二跨梁上共吊装了4捆彩钢瓦,总重9959公斤。由于第四捆彩钢瓦吊至屋顶但未脱钩(钩不再受力),钢结构中轴线东柱明显晃动,随后第一、二东侧柱发生明显晃动。跨度突然倒塌。工人连同屋顶檩条、彩钢瓦一起倒在地上。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为:

(一)某钢结构公司不具备承担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资质。没有计算钢结构厂房屋顶的承载力,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缺乏质量和安全管理。当彩钢瓦吊装至屋顶时,钢结构中轴线东柱面外荷载达到稳定承载力的5.59倍,在荷载作用下,柱体瞬间弯曲失效。柱端弯矩和竖向荷载。 ,导致局部屋面结构体系变得不稳定而造成破坏和倒塌。同时,施工人员没有正确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与倒塌的屋顶一起从高处坠落。

(二)橡塑新材料企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钢结构厂房的。未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钢结构厂房。将合同授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且未对建设单位的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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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陶某平、熊某平、曹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

事故分别由一家钢结构公司和一家新橡塑材料公司负责。建议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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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月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外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宜兴市鑫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2022年实施拆迁工程的,应当依法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加工。

-结尾-

作者简介

王春军律师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民建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与土木工程系工学学士。

曾任北京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等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员,以及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培训合作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心专家智库成员、客座教授。中国建设工程常设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员会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员会主任。曾担任建筑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了大量建筑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与合作。桂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执业领域: 1、建筑非诉讼:建筑合规、建筑专项、建筑涉外、建筑金融; 2、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 3.建筑刑事案件:建筑辩护、企业行使权利,并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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