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徐州虹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已于2019年9月2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性方式选举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
徐州虹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1863506332098H。生产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网架、屋面设计、制造、安装、玻璃幕墙设计、制造、安装金属彩板压制、电子产品销售。该公司已停业多年。经债权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信证明,能够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此,本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二、申请条件
1、由于本案法律事务较为简单,会计资料适中,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报告机构应为徐州中院破产管理人信息平台确定的中介机构。
2、报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或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报告机构及其团队成员、债务人徐州虹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关于人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该人员担任管理人。
4、报告机构须遵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二级管理员办理的案件数量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员办理的案件数量不得超过5件。 2件以上。
三、选举规则
本次选举采用计分制,满分100分。评价分为以下几类。铜山区人民法院设立的案件经理竞赛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进行评分。将选择得分最高的两个选举机构。法院经审查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因素后,将确定中标人。
1、专业水平(30分)。在:
(一)规模和实力(25分):10人以下(不含原有人数,下同)的专业律师不得分; 10人(含原人数,下同)至20人(不含原人数,下同)得5分; 20人到30人得10分; 30至40人得15分; 40至50人得20分; 50人以上得25分。
(2)经历和业绩(5分):以新破产法实施为计算起点,如果您担任整个案件管理人或加入清算组作为唯一办理破产清算的社会中介机构,重整、和解案件徐州钢结构工程公司,每件扣1分,满分5分,案件只能在江苏省内法院审理。
2.工作计划(40分)。在:
(一)人员(10分):明确专职从事案件的执业律师(不含见习律师)名单,且不得少于5人,不足5人的不予评分。安排5名专职律师得4分徐州钢结构工程公司,每增加一名律师得2分,以此类推,8名以上律师最高得10分。举报机构指派的律师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总所和分所的执业律师不得混合在一起。本院将对中标机构履行职责期间进行专项检查和考勤。如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报酬、更换管理人员等处罚措施。
(二)组织分工(10分):体系完整5分,分工明确5分。
(3)工作流程(10分):案件流程清晰、阶段性计划详细,得10分。
(四)管理建议(10分):能够在资产核算、债权核查、员工稳定、资产变现、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为案件提出较好的针对性建议的,每项奖励2分。
3.薪酬计划(30分)。在:
(一)报价(10分):根据破产财产估算,本院确定本案报酬合理价格为100万元。如果报告机构声明此价格,则不会获得积分。每5万元加2分,总分为10分。上述报价包含管理人为本案发生的所有费用,但管理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2)资金保障(10分):如果愿意在前期(资产变现之前)垫付破产费用和报酬,可获得5分。愿意垫付全部破产费用和报酬并在破产案件分配时一次性领取的,可获得10分。
(三)破产公益金提取比例(10分):按照管理人收取的报酬价格,申报单位同意在破产时提取报酬的5%缴纳破产案件公益金案件结束,加5分,扣10%。加10分。
4、申报时间
截至2019年9月16日中午12时,报告机构可在该时间之前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进行咨询和评分。标记机构必须提供授权手续和介绍信,否则不予受理。超过上述期限申请者,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不予本院选拔。
五、申请方法
书面声明。申请机构需按照选举细则的内容,提供评分事项的书面说明和证据材料(例如: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办理案件清单及相应结案文件等)一式五份申请期间。举报机构应当自行盖章后再提交本院。请务必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详细信息。补充信息将不被接受。
六、结果公布
我院将在申请截止日期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评审。审核结果将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确定,并在医院外部网站上公布。因申请机构提供材料不齐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机构承担。同时,各申请机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本院将直接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7. 其他
本法院负责解释选举计划。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其他未解答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周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