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静荷载结构焊接质量检验的标准与要求

   日期:2024-09-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402    
核心提示:8  超声波检测设备及工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的有关规定。1  超声波检测设备和工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的有关规定。

8.2 静载荷结构焊接质量检验

8.2.1 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2 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组合式对接、角焊缝(图8.2.2),焊缝加强角焊缝hk不应小于t/4,且不应大于10mm,其允许偏差为hk+0.40。对焊缝加强尺寸hk大于8.0mm的角焊缝,局部焊脚尺寸允许比设计要求小1.0mm,但总长度不应超过焊缝长度的10%;H型钢腹板与翼缘间焊缝的焊脚尺寸,在2倍翼缘宽度范围内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焊缝加强高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2.4的规定。

2 对接焊缝、角焊缝的余高和错边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无损检测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检验合格后应进行无损检测。对Ⅲ、Ⅳ类钢材及焊接难度级别为C、D级的,应以焊后24小时的无损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当钢材公称屈服强度不小于690MPa或供货状态为调质状态时,应以焊后48小时的无损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2 对于设计为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焊缝应100%进行检验,其合格级别不应低于本规范8.2.4条中B级检验的二级要求;

2) 次要焊缝应进行取样,取样比例不应小于20%,且合格级别不应低于本规范8.2.4条中B级检验的Ⅲ级要求。

3、三级焊缝应按设计要求做相关检查。

8.2.4 超声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灵敏度应符合表8.2.4-1的要求;

2 缺陷等级评定应符合表8.2.4-2的规定;

3 当试板厚度在3.5mm~8mm范围内时,超声波检测的技术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评定方法》JG/T 203执行;

4焊接球节点格栅、螺栓连接球节点格栅及圆管T、K、Y节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与质量分级方法》JG/T 203的有关规定;

5 箱形构件隔墙电渣焊缝的无损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焊缝熔深宽度和焊缝偏移检测;

6.对超声波检测结果有怀疑时,可用射线检测进行验证;

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在焊前对T形、十字形和角接接头的坡口处翼缘板采用超声波检测,或在焊后对翼缘板进行层状撕裂试验:

1)钢板发现层间缺陷;

2)翼缘板、腹板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非厚度性能钢板;

3)腹板厚度大于翼缘厚度,且垂直于翼缘厚度方向的工作应力较大。

8 超声波检测设备及工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检测方法与检测结果分类》GB/T 11345 的有关规定。

8.2.5 射线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射线检测室的射线水平应不低于B级的要求,一级焊缝评定合格级别应不低于Ⅱ级的要求,二级焊缝评定合格级别应不低于Ⅲ级的要求。

8.2.6 表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表面检查:

1)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表面检测;

2)外观检查发现裂纹时,应对该批类似焊缝进行100%表面检查;

3)外观检验怀疑有裂纹缺陷时,应对怀疑部位进行表面检查;

4)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

2 铁磁性材料的表面缺陷应采用磁粉检验。当不能采用磁粉检验时,应采用渗透检验。

8.2.7 磁粉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的有关规定,其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8.2.1、8.2.2条有关外观检验的规定。

8.2.8 渗透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的有关规定,其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8.2.1、8.2.2条外观检测的有关规定。

8.3 需进行疲劳计算的结构焊缝质量检查

8.3.1 焊缝外观质量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未填满的弧坑及超过表8.3.1规定的缺陷。

8.3.2 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8.3.3 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无损检测。对于I、II类钢材,焊接难度等级为A、B,应以焊后24小时的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对于III、IV类钢材钢结构射线检测规范,焊接难度等级为C、D,应以焊后48小时的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2 对板厚不大于30mm 的对接焊缝(当对接接头为不等厚时,应取较薄的板材测量),除应按本规范第8.3.4 条的规定进行超声波检测外,还应对10%的接头和不少于一个焊接接头进行射线检测。

3 对于板厚大于30mm的对接焊缝,除应按本规范第8.3.4条的规定进行超声波检测外,还应当按接头数量的10%、且不少于一个焊接接头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级别为C级,质量等级不低于1级。检测时,焊缝余高应当磨平钢结构射线检测规范,所用探头折射角为45°。探伤范围为焊缝两端500mm,当焊缝长度大于1500mm时,还应当在中间增加500mm进行检测。当发现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应当加倍检验。

射线检测通用工艺规程_射线检测标准_钢结构射线检测规范

4、对同一焊缝同时采用X射线和超声波方法检测时,焊缝必须符合各自的质量要求,才能判定为合格。

8.3.4 超声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声波检测设备及工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检测方法与检测结果分类》GB/T 11345的有关规定。

2 检测范围、检查水平应符合表8.3.4-1的规定。距离-幅度曲线、缺陷水平评定应符合表8.3.4-2、表8.3.4-3的规定。

8.3.5 射线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射线照相质量等级应不低于B级,焊缝内部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8.3.6 磁粉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的有关规定,其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8.2.1、8.2.2条有关外观检验的规定。

8.3.7 渗透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的有关规定,其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8.2.1、8.2.2条外观检测的有关规定。

9 焊接补强

9.0.1 钢结构焊接补强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补强加固方案应由设计、施工、业主共同研究确定。

9.0.2 编制加固设计方案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原结构设计计算书及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勘察结构现状图;

2、原结构的施工技术档案及焊接性资料。必要时应从原结构构件上切取试件进行检测;

3.原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变形、腐蚀等检查记录及原因分析,并根据损坏、变形、腐蚀等情况确定构件(或部位)的实际有效截面;

4 待加固结构的实际荷载数据。

9.0.3 钢结构焊接补强或加固设计,应考虑时效对钢材塑性的不利影响,但不应考虑时效后钢材屈服强度的提高。

9.0.4 承受气相腐蚀介质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按腐蚀环境进行分类。当平均腐蚀减薄量超过原构件厚度的25%时,或平均腐蚀减薄量不超过25%但剩余厚度小于5mm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9.0.5 应进行专题研究,确定特殊腐蚀环境下钢结构的焊接补强问题。

9.0.6 钢结构的焊接补强或加固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进行:

1卸荷或加固:在需要加固或加固的部位,将结构或构件全部卸荷,如条件允许,可将构件拆除进行加固或加固;

2 荷载或部分卸载状态下的加固或补强:在不卸载或仅部分卸载的状态下,对结构或构件需要加固或补强的部位进行的加固或补强。

9.0.7 在荷载条件下进行钢筋加固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消除作用于待加固结构上的可变荷载和可移动永久荷载。

2 加固时应按实际荷载(包括必要的施工荷载)验算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能力。当需加固结构的实际有效截面公称应力与所用钢材强度设计值之比满足下列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或补强:

1)β不大于0.8(对于承受静载荷或间接承受动载荷的零部件);

2) β不大于0.4(对于直接承受动载荷的部件)。

3 轻钢结构中受力构件严禁进行补强加固。

9.0.8 在荷载作用下进行焊接补强或加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必要的临时支撑;

2、合理的焊接工艺。

9.0.9 焊接补强或荷载条件下的加强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结构射线检测规范_射线检测标准_射线检测通用工艺规程

1 结构中最薄弱的部位或构件应首先进行加固或强化;

2 增加焊缝厚度时,必须从原焊缝应力较小的部位开始施焊,道间温度不宜超过200℃,每道焊缝厚度不宜大于3mm;

3、根据钢材材质选择合适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采用合理的焊接顺序、小直径焊材、小电流、多层多道焊接工艺;

4 焊接钢筋或加固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9.0.10 应对缺陷构件的承载力进行评估,当缺陷严重,影响结构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卸荷加固措施或及时更换损坏构件;对于一般缺陷,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焊补或加固:

1 对于裂纹,应查明裂纹的起止点,在起止点处分别钻直径为12mm~16mm的止裂孔。裂纹全部清除后,应加工成侧面坡口角大于10°的坡口。采用碳弧气刨法时,应将渗碳层磨掉。预热温度为100℃~150℃,按全熔透对接焊缝要求采用低氢焊接方法。对于承受动载荷的构件,补焊焊缝表面应磨平整;

2 对于孔洞,宜将孔洞边缘修整后再加盖板加固;

3 当构件发生变形影响其承载能力或正常使用时,应根据变形大小对构件采取校正、加固或更换等措施。

9.0.11 焊接补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原结构中焊缝的缺陷,应根据其对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在卸荷或载荷条件下进行补强加固,具体焊接工艺应按本规范第7.1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角焊缝补强应采用增加原焊缝长度(包括增加端部焊缝)或增加焊缝有效厚度的方法进行。在荷载条件下采用增加焊缝厚度补强时,补强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补强后的焊缝应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9.0.12 用于加强或补强的部位应对称布置。加强焊缝应对称布置,不应过密、交叉。加强焊缝不应布置在高应力部位或应力集中部位。

9.0.13 当采用焊接加强铆钉或普通螺栓连接节点时,加强焊缝应承受全部计算载荷。

9.0.14 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采用焊接加固时,螺栓连接与焊接连接计算承载力之比宜在1.0~1.5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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