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神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在总结2019年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2019年至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辽宁省温室钢结构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 年 8 月 31 日
辽宁省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补贴采购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采购补贴试点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至2020年辽宁省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框架采购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发〔2019〕12号)钢结构售后服务承诺书,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方案如下:
1. 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农机发〔2020〕3号)精神,大力推广适合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化温室,加快设施装备研制,结合设施专用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加快设施温室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进设施农业机械化优质高效发展,为设施温室钢结构骨架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奠定基础。
2. 补贴产品
1. 补贴产品类别
温室设施标准化钢结构框架,包括非焊接装配式钢结构框架和桁架焊接钢结构框架产品。
(二)补贴产品情况
1、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产品均由工厂生产供货,并采用热镀锌等防腐处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耐用性,产品必须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
2、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应适合辽宁地区(38.7°~43.5°N)温室农业生产,框架产品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风、雪荷载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相关规定(辽宁省部分地区风、雪荷载基本值见附录1)。
3、非焊接装配式钢架材质应不低于Q195型钢,推广应用Q235B、Q345B型钢。非焊接装配式桁架焊接钢架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补贴温室设施应具有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和机宜性。补贴类型包括半地面日光温室、全地面日光温室、全地面塑料温室(冷棚)(见附件2)。补贴温室建设标准不得低于辽宁省第二代、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设计参数和不同跨度日光温室、塑料温室(冷棚)材料质量和数量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
5、温室大棚建设必须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机械化发展方向,生产区域内不得存在妨碍机械化生产的障碍物,满足机械进出条件。日光温室最低作业高度须≥1.0m,塑料温室(冷棚)肩高须≥1.6m。项目设计、选址、场地布置、水电配套等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温室设施标准化,不得出现违规现象。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土部门有关用地要求。
(三)生产企业情况
1.参与补贴的生产企业为全国范围内补贴产品的生产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补贴产品的生产经营,生产企业须具有补贴产品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
4.企业参与补贴前须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竣工验收应按照NY/T1420-2007《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的规定进行,做好温室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重点进行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的培训),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产品补贴标准
(一)无焊接装配式温室钢结构骨架
1、全地面安装、无焊接装配式日光温室钢结构框架
每栋全落地式、无焊接装配式日光温室,室内面积每亩钢结构框架补贴定额为:8米跨度补贴1.1万元,9米跨度补贴1.3万元,10米、12米跨度补贴1.5万元。
2、半地面无焊接装配式日光温室钢结构框架
每栋半地面无焊接装配式日光温室,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为:8米跨度补贴10000元,9米跨度补贴12000元,10米跨度补贴13000元,13米跨度补贴12000元,14米跨度补贴15000元。
3、全地面安装、无焊接装配式塑料温室(冷棚)钢结构框架
每栋全地面安装、无焊接装配式塑料温室(冷棚)钢结构框架按室内面积每亩8000元定额补贴。
(二)桁架焊接温室钢结构骨架
每栋半地面桁架焊接日光温室,对跨度8米、跨度9-12米的钢结构框架,每亩室内面积分别给予定额补贴8500元、10000元。
每栋日光温室或塑料温室(冷棚)室内面积不足1亩或超过1亩的,补贴金额按补贴标准相应折算,保留1位小数(四舍五入)。支持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节约成本、增加投入。因钢材价格、人力资源等市场价格波动,对符合标准且实际建设总价低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给予实际建设总价30%的补贴;对高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给予实际建设总价30%的补贴。老旧温室设施改造同样适用补贴政策。
四、产品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产品补贴范围为全省(大连市除外)所有农业县(市、区),产品补贴对象为采购钢结构框架的个人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试点阶段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及开票时间均在已建温室大棚试点期限内),2020年9月1日前建成的项目,按照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框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辽农基[2019]125号)执行。
六、补贴资金规模
2019年试点补贴资金结余继续用于2020年,2020年试点补贴资金300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政府引导、计划管理、总量控制、超额不补”的原则实施,并组织实施验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先建后补贴,实行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7.操作流程
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购置补贴采取“先购后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一是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市要及时转发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实施方案。二是生产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自行提出申请,已经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得重复提出申请。三是补贴对象填写申请表(见附件5),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实地初审或核查评估标准(见附件6)对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表》内容进行核查。五是温室建成后,补贴对象要按规定程序提出补贴申请。六是县级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对温室进行审核、公示,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温室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设施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核查表》(附件7)钢结构售后服务承诺书,出具核查报告。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保证第三方核查工作经费,不得占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七是核查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八是项目竣工后,各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社会监督。十是支持各市建立省级标准化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示范区。省级试点示范区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由各市统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核准备案实施。省级试点示范区在试点政策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安排。鼓励地方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政策统筹,推动相关项目整合建设。
8.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温室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政策是我省加快设施农业发展、提高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和学习培训工作,确保人人知晓、政策规定清晰。各级农业农村局农机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实施方案要求,把握实施方案精神,积极组织推进、宣传培训。
(二)加强指导服务。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购置补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指导工作,认真解读政策,对实施方案存在的问题或未尽事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省农业农村厅询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会同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农业农村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耐心地为补贴对象做好服务,不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
(三)加强考核和风险防控。将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购置补贴工作纳入全省年度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将向全省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不规范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工作风险防控。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辽宁省温室大棚钢结构框架补贴汇总表》(见附件8)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录:
1、辽宁省部分地区风荷载、雪荷载基本值
2、温室钢结构骨架示意图
3.辽宁省第二代、第三代日光温室设计参数
4、不同跨度日光温室、塑料温室钢结构骨架材料要求
5. 申请表
6. 现场初审或试审评价标准
7.温室钢结构框架补贴核查表
8、2009年辽宁省温室标准化钢结构框架补贴汇总表
9.辽宁省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及补贴金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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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辽宁省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及补贴金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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