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在总结2019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制定的《辽宁省2019年至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辽宁省温室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补贴产品类别
温室设施标准化钢结构框架,包括非焊接装配式钢结构框架和桁架焊接钢结构框架产品。
补贴产品条件
非焊接组装式钢架材质应不低于Q195型钢,推广应用Q235B、Q345B型钢。温室建设应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机械化发展方向,生产区域内不应存在阻碍机械化生产的障碍物,满足机械进出条件,最低操作高度>1.0m,塑料温室(冷棚)肩高>1.6m。项目设计、选址、场地布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均须符合温室设施标准化要求钢结构温室大棚,不得出现违规现象。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部门用地有关要求。
产品补贴标准
每栋全落地式、无焊接装配式日光温室,室内面积每亩钢结构框架补贴定额为:8米跨度补贴1.1万元,9米跨度补贴1.3万元,10米、12米跨度补贴1.5万元。
每栋半地面无焊接装配式日光温室,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为:8米跨度补贴10000元,9米跨度补贴12000元,10米跨度补贴13000元,13米跨度补贴12000元,14米跨度补贴15000元。
每栋全地面安装、无焊接装配式塑料温室(冷棚)钢结构框架每亩室内面积给予定额补贴8000元。
每栋半地桁架焊接日光温室,跨度8米、跨度9-12米的钢结构框架,每亩室内面积分别获得8500元、10000元的定额补贴。面积不足1亩、大于1亩的,补贴金额按补贴标准折算,保留1位小数(四舍五入)。支持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或者因钢材价格、人力资源等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补贴的,对符合标准且实际建设总价低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按实际建设总价的30%给予补贴;产品总价高于定额补贴标准的,按定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温室设施改造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
产品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产品补贴范围为全省(大连市除外)所有农业县(市、区),产品补贴对象为采购钢结构框架的个人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试行期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建成温室大棚竣工验收及开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2020年9月1日前建成的项目,按照《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25号)执行。
运营流程
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购置补贴采取“先申请、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补贴对象填写申请表,报送县级农业农村局钢结构温室大棚,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实地初审或核查评估标准对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生产企业和产品建设,对采购和建设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温室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温室设施钢结构框架补贴核查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工作资金予以保障,不得占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核查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