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构配件组成及主要部分介绍

   日期:2024-08-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99    
核心提示:民用建筑结构1、厂房的建筑设计是在工艺设计人员提出的工艺设计图的基础上进行的,建筑设计应首先适应生产工艺要求;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需要多种实体来组合,这些实体就称为建筑构件。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体或柱体、楼面、楼梯、屋面、门窗等构成,例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医院、酒店、展览馆、商店和体育场馆等。

土木建筑结构

民用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1、地基:建筑物最低处的承重结构,承受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传递到地基。

2、墙、柱:墙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

3、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隔热(保温)层、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4、楼层层:是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和中层。

5、楼梯:建筑内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正常上下及紧急疏散之用。

6、门窗:门主要用于内外交通连接和房间分隔,窗的主要功能是采光、通风,门窗为非承重构件。

民用建筑小构件:

辅助部件和配件:如阳台、遮阳篷、台阶、防溅板、通风管道等。

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

民用建筑:是指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其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这里所说的“民用建筑”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是有区别的。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各类工业生产、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建筑,一般称为工厂。工业建筑的生产工序复杂多样,在设计协调、使用要求、室内采光、屋面排水、建筑结构等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厂房建筑设计是根据工艺设计人员提出的工艺设计图进行,建筑设计首先要适应生产工艺要求;

2、工厂内生产设备多,体积大,各部分生产联系紧密,还有多种起重、运输设备经过,因此工厂内部应有较大的空旷空间;

3、厂房宽度一般较大,或对于多跨度的厂房,往往在屋顶安装天窗,以满足室内通风的需要;

4、厂房屋面防排水构造复杂,特别是多跨度厂房;

5、单层厂房因跨度大、屋盖及吊车荷载重,常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多层厂房因荷载较大,普遍采用钢筋混凝土骨架结构承重;特别是高层厂房或地震烈度较高地区的厂房,宜采用钢骨架承重;

6、厂房大多采用预制构件组装,各类设备、管道的安装施工复杂。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 50352-2019)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实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原则,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的基本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的公告,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GB 50352-2019)。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民用建筑设计需要遵循的规定:

第三条 基本规定

3.1.2 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高度或层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超过27.0m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者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且高度不超过100.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

3.高度大于100.0m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本表依据并符合《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多高_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详图_民用建筑高层建筑概念

3.3.1 建筑气候区内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不同区域建筑基本要求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内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间深度、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平面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膨胀模数系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对于层高、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尺寸,应采用竖向膨胀模量系列nM(n为自然数)。

第四条 规划控制

4.2.1 建筑工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道路相邻,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4.0m;

2)当施工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且只有一条联络道路时,其宽度不宜小于 7.0m;当有两条及以上联络道路时,单条联络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 4.0m。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地铁相关设施以及连接城市的管线、沟渠、通廊等市政公用设施外,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土地红线:

1)地下设施,包括支撑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楼板及基础、化粪池、各类水箱、处理池、沉淀池及其他附属设施;

2)地面设施应包括门廊、过道、阳台、室外楼梯、飘窗、空调机组、雨篷、檐口、装饰架、固定遮阳棚、台阶、坡道、花坛、墙面、平台、明沟、地下室进排气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必须突出于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部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行道上方:

①高度在2.5m以下时,凸窗、窗扇、窗套等建筑构件不宜突出;高度在2.5m及以上时,凸窗、窗扇、窗套的深度不宜大于0.6m。

②高度在2.5m以下时,活动遮阳棚不得突出;活动遮阳棚突出2.5m及以上时,其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且不得大于3.0m。

③高度在3.0m以下时,雨篷或檐口不宜外凸;雨篷或檐口外凸高度在3.0m及以上时,外凸深度不宜大于2.0m。

④高度在3.0m以下时,空调器位置不宜突出;若3.0m及以上突出,则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之上,凸窗、窗扇、窗套、空调机组等建筑构件不宜突出低于 4.0m;当凸窗、窗扇、窗套、空调机组突出 4.0m 及以上时,其突出深度不宜大于 0.6m。

3) 任何建筑物突出物都应与建筑物本身牢固连接。

4)建筑物、建筑突出物不得将雨水、空调冷凝水等直接排入道路上方空气中。

第五条 网站设计

5.3.1 建筑现场的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布置;大于8%时,宜采用阶地布置,并在阶地连接处设置挡土墙或护坡;场地靠近挡土墙或护坡处应设置排水沟,朝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1%。

2) 基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应采用多坡度或特殊措施排水。

3)场址设计标高不宜低于城市设计洪涝控制水位标高;在江河、湖泊、沿海或受洪水、潮汐淹没威胁的地区,除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址设计标高不宜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洪措施;受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措施,否则场址设计标高不宜低于内涝水位0.5m。

4)当大量水从基地外围流入或穿过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水(截)沟,组织地面排水。

5)场地设计标高应至少高出周围城市市政道路最低断面标高0.2m;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客水进入基地。

6)场址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来最高地下水位。

7)对于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场地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详图,建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详图,减少土方量,使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第六条 建筑设计

6.3.3 建筑房间室内净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过道等人流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净高不宜小于2.0m。

6.4.5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围护结构应规则,其防水等级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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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设有排水设施;

2)出入口、窗井、下沉式庭院、通风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流的措施。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有防攀爬设计,当采用竖杆作栏杆时,杆间的净距不宜大于0.11m。

6.8.6 楼梯平台的上下过道净高不宜小于2.0m,楼梯踏步净高不宜小于2.2m。

注:楼梯段的净高是从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楼梯段最低和最高踏步前缘外侧 0.3m 范围内的区域)量到上方突出物下缘的垂直高度。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场所,当楼梯间的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坠落。

第七条 室内环境

7.1.1 建筑内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1.4 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各处照明评定指标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各类场所照明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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