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资源网创始人、消防大讲堂主讲人施正荣从事消防工作25年,参与过近千个项目的设计、施工,解答过数万个消防问题,实践经验极其丰富,结合扎实的理论功底,汇集经典与大家分享!
注:对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请点击文章左下角的“了解更多”查看和下载高清文档。
施正荣:《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实施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设计影响很大,特别是建筑功能分类、建筑高度等与建筑防火差别较大,需区别对待。本文共8章:
1.建筑功能及防火分类;
2.建筑高度分类;
3、避难层设置要求;
4. 流产股票数量的不同应用;
5、隐蔽式消火栓不能降低墙体的耐火等级;
6.相关术语;
7.相关文章索引。
8、争议解决:建筑高度是否考虑女儿墙高度?
第一章 建筑功能与防火分类
建筑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其用途,如使用功能、防火等级、等级、规模、收费标准等要求。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民用建筑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又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按照这一分类要求,车库、日常使用的人防工程等,均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火灾危险性特点和防火要求分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防火要求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注:考虑到宿舍、公寓等非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相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详情见专题:民用建筑-建筑分类!
2、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符合《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其他工业或民用建筑根据其基本特定功能要求或者火灾危险特点,可能还需适应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或标准。
第二章 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划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大致相同,但还是有区别的。按防火标准划分建筑高度时,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居住建筑不再按层数划分等级,而是统一按高度划分等级。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划分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3.1.2)
1.建筑高度不超过27.0m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者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且高度不超过100.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
3、高度大于100.0m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高层建筑包含超高层建筑。)
2.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划分如下:
建筑高度超过27m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民用建筑为高层建筑。
注:汽车车库建筑高度划分需与《汽车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相协调,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位于高层建筑底层以上楼层的汽车车库均视为高层汽车车库。
第三章 避难层设置要求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5.2)
1、当避难层满足避难区要求时,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也可作为设备用房等,但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并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要求;
2、避难层净高不宜小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其净高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确定。
其次,必须注意的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认为避难层内避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均可作为设备用房或其他功能用房,这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当建筑内避难人数较少,不需要将整层作为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较低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功能,应采用防火墙将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
3、居住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还应符合《关于超高层居住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批复》(建规字[2018]6号)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居住建筑内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层作为避难区时,可将避难层的一部分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至少两侧紧靠外墙,且至少一侧位于建筑的长边上。对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关于避难层的规定。”
第 4 章:堕胎单位数量的差别应用
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模块标准、防火标准等综合因素确定。
当按人数确定日常主要交通用楼梯的净宽度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对人的摆动幅度提出了要求:日常主要交通用楼梯的净宽度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项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建筑的使用特点确定,以每人0.55m+每人(0~0.15)m为宜,且不宜少于两人。(0~0.15)m为人在移动时人体的摆动幅度,在公共建筑中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8.3)
注:楼梯间净宽度在防火标准中按每人0.55m计算,两人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此适用于疏散楼梯,除住宅套间楼梯、检修专用楼梯外,其他用于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影剧院、体育馆等)主楼梯间,应考虑多人流动,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堵和阻碍。另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为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移动时,相互之间有一定的摆动和空间,因此本文规定每人宽度为0.55m+(0~0.15)m,(0~0.15)m为多人时的附加值。 单人行走的楼梯宽度需适当增加,如下图所示。
第五章 隐蔽式消火栓不能降低墙体的耐火等级
隐蔽(半隐蔽)消防栓对防火墙或防火隔断的影响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对隐蔽式消火栓箱提出了耐火等级要求: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用的位置,便于灭火。当消火栓箱隐蔽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降低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8.1.8)
注:本要求应同时包括半隐蔽式消火栓和防火隔墙,具体处理方法请参考专题:隐蔽(半隐蔽)消火栓对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六章 相关术语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的一些术语与相关防火标准相适应:
2.0.4 无障碍设施:与土木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保证人员安全通行和使用方便的服务设施。
2.0.5 建设现场: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确定的用于建设项目的场地。
2.0.6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土地红线:各类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道路红线与建设用地边界内地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越的边界线。
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在一定的土地使用区域内,建筑总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百分比)。
2.0.10 容积率:一定用地用途及容量计算范围内,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
2.0.11 绿地率:一定土地利用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以%)。
2.0.12 日照标准: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的楼面窗台为计算起算点,建筑外窗所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 层高:建筑各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以楼面与地面(完工面)计算;屋面层高是指从该层楼面(完工面)至平屋面结构面或坡屋面结构面与外端外皮延长线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指建筑楼面或地面(装修完工面)至天花板或楼面或屋顶底面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7 设备层:建筑内专门用于安装供热、空调、给排水、电力等设备和管道并供人员进出、操作的空间层。
2.0.19 夹层:由结构支撑,无外部防护墙的开放空间。
2.0.20 楼梯:室内或室外供人连接不同高程的楼层或地面的阶梯式交通路径。
2.0.21 净空高度:相邻开放空间间有高差时,上、下层楼层间的垂直距离。
2.0.22 匝道:室内或室外连接不同高程的楼层或地面,供行人或车辆通行的倾斜的交通路径。
2.0.23 栏杆:为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而设置的具有一定安全高度的防护隔断构件。
2.0.24 楼梯:用于楼层间垂直交通的建筑构件,由连续的踏步、休息平台、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杆)、扶手和相应的支撑结构组成。
2.0.25 变形缝:为防止结构内部因外界因素而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造成建筑物开裂、磁碰甚至破坏而预留的结构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
2.0.26 幕墙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撑结构体系(支撑装置和支撑结构)构成的,具有相对于主体结构一定的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的变形能力,不承受主体结构作用的建筑外防护墙。
2.0.27 吊顶:悬挂在建筑屋顶或楼面结构下的天花板。
2.0.28 管道竖井:建筑内用于布置垂直设备管道、设备的垂直竖井。
2.0.29 烟道: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和竖井。
2.0.30 通风管: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送入新鲜空气的管道或竖井。
2.0.31 装饰decoration:以建筑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照明 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的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有适宜的光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使建筑内部使用空间内所获得的自然光强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和美观等要求。
2.0.33 日光因子 daylight factor:按照假定的、已知的天空亮度分布,在室内某一给定平面上某一点,直接或间接接收天空漫射光所引起的照度,与同一时刻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该天空半球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的室外自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利用自然或者机械的方法,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通风换气,保证人们的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有适宜的空气环境,使空气品质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外部噪声。
2.0.37 建筑连接体:跨越道路红线和建设用地边界,连接不同用地之间的地下或地上建筑。
第七章 相关文章索引
1.防灾避难(3.6)
3.6.1 建筑内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可达的原则。
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类型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和疏散措施。
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结合灾害防范和资源集约利用。
3.6.4 防灾避难场所与设施应安全、可长期使用、易于管理,并符合相关的无障碍规定。
2. 建筑基础(4.2)
3. 建筑突出部分(4.3)
4. 建筑连接器(4.4)
五、建筑布局(5.1)
六、道路及停车场(5.2)
七、项目管线布局(5.5)
5.5.13 室外消防水箱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车道和消防车返回处,供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
8. 建筑物内人数的测定(6.1)
6.1.1 对于设有固定座位和其他标明乘坐人数标志的建筑,其配套设施、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的宽度应按标示的乘坐人数计算。
6.1.2 无规定人数的建筑,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或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其合理人数,并以此作为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楼梯及安全出口宽度的依据。
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当各处可能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安全疏散出口及疏散楼梯间的宽度在水平方向上宜按各部分使用人数相加计算;在垂直方向上,对于地上建筑,应按使用人数最多的楼层以下一层的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宽度计算,对于地下建筑,应按使用人数最多的楼层以上一层的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宽度计算。
注:消防安全疏散人数及净疏散宽度的确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专项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九、平面布局(6.2)
10.层高及室内净高(6.3)
1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12.设备层、避难层及架空层(6.5)
13. 台阶、坡道和栏杆(6.7)
14. 楼梯(6.8)
1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
16. 墙体与伸缩缝(6.10)
17. 门窗(6.11)
18.建筑幕墙(6.12)
19.天花板(6.15)
20. 管道竖井、烟道和通风管道(6.16)
21. 室内外装饰装修(6.17)
22. 给排水(8.1)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方便取用和灭火的部位。当消火栓箱隐蔽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降低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可设置在室外、埋地、露天或建筑内部,并可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消防泵房设在同一房间,水箱底部标高宜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地面标高;
2 消防水等非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应按结构要求与建筑主体结构分开,采用独立结构。钢筋混凝土水池的池壁、底板、顶板均应做防水处理,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洗。
8.1.10 消防泵房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楼层与室外出入口楼层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消防泵房应采取防止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极寒、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室内,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应小于1.2kPa;
3、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缘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朝疏散方向打开,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4 油(气)热水机组房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与其他建筑物分隔,独立设置。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宜设置在上、下层或毗邻人员密集的地方,而应布置在外墙附近,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檐。
2 机房的天花板和墙壁应隔音,地板应防水。
23. 建筑电气 (8.3)
8.3.1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变电站宜位于防火分区内。当变电站位于防火分区内,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站长度大于60.0m时,应至少设置3个直通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 变电站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有直达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 当变电站设有两道或两道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且不宜大于40.0m。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宜向外开启。同一防火分区内变电站间的连接门宜采用不燃材料制成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长度大于7.0m时,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门。
8.3.2 变电站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电站直通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直通变电站非变电站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直接通向变电站室外的疏散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发电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发电机房与控制配电室之间的门、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且门应向发电机房方向开启。
5 柴油发电机房应靠近变电站设置,若设在变电站旁边,应有防火墙隔开。
6 柴油发电机房位于地下时,应紧靠建筑物外墙或屋顶放置,且房间的送、排风管(井)和排烟管(井)应直接与室外连通。室外排烟管(井)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2.0m。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计算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设。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设时,消防设备应在室内占有独立区域,且互相不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设时,其危险等级应经安防主管部门确认。
4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8.3.5 电气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供电半径、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应毗邻卫生间等潮湿场所。
2 250.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宜设有 2 道及以上的高压井,宜设有 2 道及以上的低压井。
3 电气井墙、楼面及密封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身的耐火极限设置,检查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电力电缆保护管暗埋于楼面、墙面、柱内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0mm;消防设备配电电缆保护管暗埋于楼面、墙面、柱内的覆盖层不应小于30.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24. 天然气(8.4)
8.4.2 燃气管道敷设在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且该类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8.4.8 采用天然气化液化石油气钢瓶,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3时,钢瓶组间可设置在紧邻建筑物外墙的单层专间内(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除外)。单层专间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