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点办理建筑资质可能遇到的问题,你知道吗?

   日期:2024-07-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06    
核心提示:2017年1月,住建部网站公示了新一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对447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进行审查。2017年8月29日住建部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所有建筑行业大大小小的企业都知道,资质是每个企业最基本的身份标识和特征,只有具备资质,有官方认证才有资格参与投标。随着建筑市场不断变化,资质类别、资质标准、人员要求等,建筑资质申请也在不断变化。

资质办理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但是却是建筑企业必须要办理的事情。很多朋友对建筑资质办理的常识了解不够,经常会犯一些小错误,导致资质办理失败。今天我给大家总结了10个在办理资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2017年8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企业资质专家评审意见:建筑企业共申报资质78项,核准19项,未获准59项。其中建筑业资质51项,核准7项,钢结构资质12项,核准5项,市政资质3项钢结构设计出图章,核准2项,矿山工程资质1项,隧道工程资质3项,核准1项,机电资质4项,核准2项,桥梁资质2项,核准1项,冶金资质1项,核准0项,石油化工资质1项,核准0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两家建筑企业资质申请造假的通报。据统计,2017年1至8月,全国有200多家建筑企业资质申请造假,被举报投诉。经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发布10篇举报,揭露63家建筑企业资质申请造假。截至8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布,仍有80家建筑企业被举报投诉,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调查核实。据统计,1至7月被揭露的63家建筑企业全部被举报业绩材料造假,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予审批,不良行为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为什么资质标准简化了,但升级却越来越严格,越来越不简单呢?今天就和大家分析一下。

99%的建筑企业还没搞清楚这10大资质问题!!

1. 申请资格时,除网上申请外,还需要提供什么额外的书面材料吗?

答:是的。具体要求请参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操作指南栏目。

2、企业是否只能从最低级别的资质开始申请?

答: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级申报,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核准问题的通知》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有效期满后如何申请续期?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是否都需要同时申请续期?

答: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应同时延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

4.企业取得资质后申请升级需要多长时间?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龄限制,但需逐步升级。

5.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附加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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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三个系列的各类资质,申请资质数量没有限制。

6.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附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三个系列的各类资质,申请资质数量没有限制。

7、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三个系列的各类资质,申请资质数量没有限制。

8.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申请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非现场履约核查→专家评审→向社会公开审查意见→公布审批结果。

舆情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的,企业可在规定的舆情时限内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舆情没有疑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9.企业首次申报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增项申报或升格申请,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及人员不符合标准”时,企业在声明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及人员材料?

答:不可以。公司报表只能对原有材料进行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者招募新的人员。

10、企业已提交回应公众意见的声明,如何才能知道最终的审查结论?

答:可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企业最终审核结论。

若通过以上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的资质申请正在审核中。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注意的要点

1.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项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相适应的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

3.超过期限的项目绩效将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5年或10年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例如,申请年度为2015年,则“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移交)验收的工程。

4、超出公司资质范围的工程业绩将不予认可。

(注:企业填报对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性工程业绩的,不考核其是否超出其资质认定的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执业行为不规范。

企业报送的工程业绩中,项目经理不是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该企业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定。

6.保密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成果申报。

7. 群体建筑(无论其地基是否相连)不纳入单个建筑区域性能评估的考虑范围。

8、轻钢、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考核的内容。

9.企业因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等被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公司在资质申请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受到通报或者被取消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性工程业绩上报。

需要注意的是:

1.对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项目,只考核一项指标。

对累计技术指标与单项技术指标分别考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除铁路资质外,可以对同一项目业绩同时进行考核。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业绩要求中的“×类×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互相替代。例如,一级建筑工程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四类工程中两项及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栋面积、跨度等四项考核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满足,否则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其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

4.企业以总承包形式承担的工程项目,无论该工程是否经过分包,均可作为企业总承包业绩的考核。

5.对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独立承担的专业工程业绩作为考核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7年12月31日正式关闭业绩补录窗口,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将不予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工程总承包特级)的新的申请、升级、重新核准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下发通知,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同时指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其业绩未纳入“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

2017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一批《建筑工程企业资质专家评审意见》,对447家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增设、新申请、重新核查情况进行了审查。其中,42家建筑企业申请新增或增设专项资质,22家企业未通过评审。在未通过评审的原因中,最常见的原因是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没有查到,且不是有效业绩,未被认可。

2017年6月底钢结构设计出图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平台要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市县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即业绩)补备案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备案工作。从近期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情况看,被举报企业大多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况。

2. 设计和绘图问题

1.该项目未提供图纸。

2、项目立面图不清晰,未能体现该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印章或设计师注册专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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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提供的图纸未体现考核指标。

5、设计单位印章有效期、制图设计师注册专业印章有效期与图纸出具日期不符,该图纸不属于有效图纸。

6、绘图设计师的注册专业印章值得怀疑。

7. 设计部分将无法被识别。

3. 合同和文件问题

1.本项目中标人不是申报单位。

2.项目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明确载明承包方施工内容与合同名称、竣工验收内容不一致。

4.工程合同无特殊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报告发布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登记表中没有竣工验收日期的,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登记表印章不清晰的,将不予认可。

IV. 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经理不是建筑工程专业。

2、该项目经理上任时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超出其专业范围。

3、项目经理的执业范围超出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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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负责人未在申请单位注册。

5.项目启动后,项目经理注册地变更为其他单位的。

6、中标通知书中项目经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7、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日期晚于工程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符合标准。

5. 人员和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符合标准。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体现设备名称及技术规格,将不予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29日资质升级专家评审意见公示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土地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近期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现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性工程业绩等详细信息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请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放信息查询”查阅具体意见。公示期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2日(10个工作日)。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软件(下载地址:)提出声明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处。逾期不再受理(邮寄的声明材料以邮戳日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楼104,邮政编码100835)。转专业部门评审的资质仍以纸质形式提交。 申报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并附申报材料提交函件和申报申请表,企业不得随身携带。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申报的,申报材料须加盖省级主管部门印章,并携带报送申报材料的省级主管部门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申报资质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部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时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时须真实姓名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编。如有不清楚或对公众意见不理解的地方,请直接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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