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工程在建筑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钢结构具有重量轻、强度高、刚度好的特点,适用于大跨度空间结构和超高层建筑,钢结构建筑也符合国家环保、节约资源的政策,基于以上优点,钢结构在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的带动下,我国钢结构产量快速增长,2010年至2018年,我国钢结构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3%,至今仍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也从侧面体现了政策对钢结构项目的支持,可见钢结构项目有着很大的发展机会。
2、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及其与加工合同的明显区别。
钢结构工程是主体结构中的一个细分领域,虽然《建筑法》规定承包方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但考虑到钢结构技术、资质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承包发包违法行为认定规定》提供了例外,允许将主体结构中的钢结构工程进行分包。从合同性质上看,钢结构工程分包也符合加工合同中产品定制的相关特征。区分钢结构工程分包与一般合同在实践中至关重要,如果被认定为一般合同,建设合同中确立的合同无效事由将不再适用。
【案件索引】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再65号
【法院观点】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工程,这三类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建成后均构成不动产,包括完整不动产和准不动产。但承包合同所完成的工作不构成不动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制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标的为西宁大功率聚光光伏发电系统及构件生产基地镀锌车间钢结构生产安装工程建设,是固着在土地上的设施,符合建设合同的法律属性。 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仍然是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简单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合同。
从法院的角度不难看出,钢结构工程分包与劳务合同的关键区别在于该工程是否能够构成不动产,因此,可以利用钢结构工程的性质来区分钢结构工程分包与一般劳务合同,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3.钢结构工程纠纷常见类别及风险防范措施
1.因资质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运09民初128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涉案牛棚工程应要求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原告(承包方)郧县华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虽然包括门式钢架轻型厂房结构制造,但并未获得住建部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标准)。因此,原告华荣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澜沧江葡萄酒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案件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公告案件)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环盾公司冒用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与永骏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笔者观点】根据相关解释,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应当无效。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合同中原有约定的违约条款将不适用,相关权益无法主张。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签订合同的相关单位进行详细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钢结构企业的承包范围有详细的规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包业务范围,允许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担保充足、信用良好的房屋建筑、市政企业在资质类别内承担下一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从政策层面看,优化资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证是当前资质管理的主要思路,应引起重视。
2. 承包工程范围不明确的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908号
【法院观点】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与钢结构报价相对应,除招标文件中的钢结构报价外,双方均未提供其他报价清单。可见,双方就合同范围约定的“详见报价清单”是指马塔利克公司招标文件中钢结构报价所列的工程范围。其次,根据《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乙方在采购彩钢板、保温棉材料及所有钢结构安装材料前,应提前一个月提供色样或样品,经甲方和1817工程指挥部确认后方可采购。保温棉材料为马塔利克公司钢结构报价中屋面维护系统施工材料,也说明屋面工程属于马塔利克公司合同范围。 第三,根据钢结构图纸中的《钢结构设计说明》,涉案工程钢结构部分包括篮球馆网架屋面、游泳馆立体管桁架屋面,综上所述,屋面工程属于马塔利克公司承包范围。
【案件索引】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永民二终640号
【法院观点】关于四号厂房钢结构是否属于追加工程量。从涉案建设合同的表述看,合同范围为四号、五号厂房(不含水电消防),并未明确写明不包含四号厂房钢结构施工。结合合同专用条款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四号厂房钢结构全部运抵施工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且康洁公司向星海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仅包括四号厂房的土建部分,还包括钢结构部分。 本院认为,康洁公司与星海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星海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四号厂房钢结构部分的施工,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星海公司并未提供工程联系单证明四号厂房钢结构属于额外工程,故本院对星海公司关于四号厂房钢结构属于额外工程的主张难以采信。
【笔者观点】钢结构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土木工程,是“整体浇铸”的,具有一定的“散大”特点,因此钢结构工程更容易分解成不同的部分。在工程中,无论是钢结构与土木工程的区分,还是钢结构与钢结构的区分,双方在合同中往往约定的过于笼统,这样就会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产生争议。在诉讼中,只有从图纸、造价清单中寻找线索,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范围,这种方式往往背离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初衷。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结合图纸、报价单的相关信息钢结构工程通知单,确定钢结构工程合同的具体范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日趋复杂,包括图纸深化、设计变更等其他情况,应及时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规避风险。
3、钢材价格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
【案号】二审:广州轨道交通中院(2016)粤71民终94号
【法院观点】圣象公司提交的三份《协商函》及《专项报告》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2月20日、2011年6月2日、2011年10月12日、2012年1月3日。但圣象公司二审提交的桥墩模板配置说明书及需求计划显示,2012年5月、6月,圣象公司持续收到二公司出具的数份《供货通知书》及《桥墩模板配置说明书及需求计划》,并按照上述计划生产模板,且并未因二公司未协商调价而拒绝订货。即便能证明圣象公司在2011年曾向二公司提出调价要求,但圣象公司的上述行为可视为其对原合同约定单价的最终认可。 合同约定“结算价若超过±5%,双方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货款。二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钢材价格上涨部分应全部由圣祥公司承担,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索引】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民终696号
【法院观点】东阳建筑在上诉状中称,该工程所用钢筋的市场价格远高于阜阳市的信息价,故请求根据工程联系表及签证表中的记载对钢筋价格进行调整。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无价材料或需要确定品牌的材料,由甲方(中南房地产公司)进行品牌化,经现场确认后,计入材料费,按照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率计算。 由于中南地产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在《中南投资公司工程部工作联系表》中确认了工程所用钢筋的品牌及对应价格,并于2011年11月10日在《工程联系表》中签字确认“原所有钢材价格上涨3%是以富阳市信息价格二级钢厂平均上涨1%为准”,应视为以此标准作为钢筋价格计算依据。故一审判决认定东阳建筑提出的钢筋价格上涨4%及成本4587131.53元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笔者观点】材料价格涨跌是施工承包商在招投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价格波动时,应及时反馈。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等事项的指导意见》(沪建管[2008]12号)第四条规定:“已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双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第一,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价格范围条款。如果出现不可预测的价格波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及时反馈索赔情况,并保留过程中产生的索赔文件,避免在诉讼中成为不利的证据。
4. 设计变更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329号
【法院观点】两份业务联系单均显示,装修连接件因设计变更而报废,齐建公司也承认装修连接件的报废,本特公司也请求将报废连接件费用与齐建公司结算,作为《承包协议书》的最终结算。齐建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装修连接件的报废发生在《承包协议书》履行期间。齐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报废装修连接件所涉及的工程是本特公司应做而未做的工程。因此,齐建公司应赔偿本特公司因齐建公司设计变更而报废装修连接件的损失。本特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报废装修连接件的损失为25754元。 考虑到本特公司和奇建公司均陈述报废的装潢连接件总重量为3417.2公斤,且奇建公司设计变更后报废的装潢连接件均由本特公司保留,故法院判决因奇建公司设计变更导致本特公司装潢连接件报废,本特公司应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作者观点】由于钢结构是标准化生产,不可重复使用,一旦发生设计变更,生产出来的钢结构注定要报废,无法使用。而这一风险的关键在于报废材料数量的确认证据。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除了在合同中提前约定钢结构材料的报废外,更好的做法是在工厂内按项目对钢结构进行标记,并留存工艺数据,以备可能的工程索赔。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可以加强这方面的设计变更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承包商约定接口。
5.钢结构与土建交叉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问题
【案件索引】江苏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5312号
【法院观点】成达公司已完成其应完成的前道工序,并将在涉案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继续进行后续施工。涉案钢结构虽然已经施工完毕,但经质检站检验发现不合格,由于钢结构不合格,成达公司无法继续进行后续工序,钢结构的延误导致工期的拖延,钢结构质量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导致工程彻底垮塌,工程半途而废。虽然钢结构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工期,但分包方应当配合总包方,满足总包方的施工进度。案中证据显示,自开工以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已两次因钢结构部位质量不合格而发出整改通知书,经过两次质量检验,仍然不合格,势必影响工期,美联钢结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酌情判定美联钢构公司应赔偿瑞斯公司8万元,并无不当,联合钢构公司亦无足够证据推翻一、二审法院的裁定,故对联合钢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越来越多地与传统土木工程结构相结合。例如“刚构混凝土结构”是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一种主要形式,即在型钢安装完成后绑扎钢筋,然后浇筑混凝土的结构。该类结构钢结构如果不能顺利施工,将导致整个工期严重延误。为规避此类风险,除了加强土建与钢结构交叉施工管理、深化施工计划实施外,在施工过程中留存保修凭证、质量验收记录等能够证明施工界面划分的证据也尤为重要。
6.钢结构施工质量安全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713号
【法院观点】博磊公司在将案涉钢结构施工工程交由他人承包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案涉工程实际由个人承包,且未在施工前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作业及生产现场未进行妥善协调和有效管理,对电焊等危险行为监管不力,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关于责任问题。 鉴于沈连荣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他公司的资质提供给博磊公司,并以此承包案涉工程,并安排无高空作业证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原审法院判决博磊公司对菲特公司因该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30%、70%的责任。
【案件索引】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811号
【法院观点】涉案钢结构工程已实施拆除,拆除前,受委托的第三方对该工程作出了《倒塌原因检测鉴定报告》。尽管福建齐光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报告,但该报告是本案审判人员唯一可供参考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钢结构工程通知单,根据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自2014年7月31日至9月22日的四封工作联系函,涉案工程的设计、施工、隐患体现在各个环节,如将机台柱底部钢板筏板改为小柱底钢板、双檩条改为单檩条等,且未经验收,擅自安排其他班组工人施工,增加了工程荷载,增加了事故隐患; 且根据前述事故鉴定报告,福建齐光公司在涉案钢结构工程的设计、焊接、制作、安装过程中,不符合或遵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
【作者观点】由于我国现代建筑以混凝土结构为主,从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钢结构生产施工技术比较陌生,以农民工为主的具体施工人员不懂钢结构工程的科学施工方法,导致施工过程中事故频发。防范此类风险,应从源头抓起,除严格审查钢结构单位的相关施工资质外,还应加强钢结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防护等的控制与检查,做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强化管理人员对钢结构工程的安全防护意识。
7. 钢结构防火涂料存在的问题
【案件索引】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65号
【法院观点】关于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包含防火涂料,以及对本案有何影响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裕源锅炉公司与华宇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看,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合同中的钢结构部分;从华宇公司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来看,华宇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防火涂料,而华宇公司提供的国家相关规定也证明防火涂料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后才能施工;从合同价款来看,防火涂料的成本与案涉合同价款的比例明显不合理,违反了建设工程的市场规则;从华宇公司2012年5月28日的工程合同表来看,合同表上有王阳的签字,也证明裕源锅炉公司认可这一事实。 因此,原审认定华宇公司承建的工程不包含防火涂料的事实正确,豫源锅炉公司关于防火涂料属于华宇公司承包工程范围的主张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观点】钢结构耐火性能较差,无防护的钢结构耐火极限仅为15分钟左右,因此钢结构一般都要进行防火处理。防火涂料是涂在可燃基材表面,降低涂装材料表面可燃性,阻断火势快速蔓延,提高涂装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殊涂料。实践中,由于防火涂料在外观上附着于钢结构,因此往往认为合同范围理所当然地属于钢结构范畴,但其实际性质根本不属于钢结构范畴,需要有相应的资质才能施工。必须详细审查钢结构施工中防火涂料的合同条款及施工资质,不仅可以避免合同范围纠纷,还可以防范工程安全风险。
8.钢结构保修期
【案件索引】一审: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191民初679号
【法院观点】鼎力钢结构公司在屋面板安装时,并未采用目前市场上钢结构屋面专业防水工程中较为有效的底层防水涂料、面层防水涂料或缝制聚酯布施工工艺。鼎力钢结构公司对涉案屋面的施工属于钢结构施工中的环节,属于安装技术的要求,并非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防水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屋面防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两年保修期是否有效; “关于建筑项目质量管理的规定”的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项目的最低保修期是:(a)建筑物建筑物的基础项目,基础项目和主要结构项目,在设计文档中指定的项目的合理服务寿命;(b)屋顶防水项目,室内和浴室的散热室和5年,供热室和5年, S;(d)电气管道,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项目,其他项目的保修期应由合同方和承包商的保修期。双方同意的年度保修期并不违反法律,并且是有效的。
[作者的意见]如这种情况下,案件中所涉及的钢结构没有屋顶防水项目的特征,因此,它不属于屋顶防水项目,并且不受最大的保修期限,而不是很难发现,当法院确定钢结构的键盘时期,这是钢铁结构的键盘。出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统一的施工质量”的规定,对构造项目的构建质量和建筑项目的子项目,通常是主要结构的钢制结构。合同的开始。 通常,相应的风险对策只能根据特定问题制定,并与钢结构的功能性质紧密相关。
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部门
电话: 13918635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