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工程结构进行检验鉴定?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国家、行业、协会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列举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5.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2、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批次方可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2015年9月1日实施)
10.2.2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2、产品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1年7月1日实施)
3.7.1 现有结构需要延长使用、改变用途、重建、扩建或需要加固、修缮时,应当进行评估、验证或重新设计。
《混凝土结构钢筋设计规范》GB 50367-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1.0.3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按建筑类型对结构进行检测或鉴定。结合抗震加固时,还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或《工业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配筋设计规范》GB 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实施)
1.0.3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类型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结合抗震加固时,还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1996年5月30日实施)
1.0.3 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 116-2009(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1.0.3 既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前,应根据设计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评估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评估。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009(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3.0.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鉴定。检查人员应到现场对被烧毁的所有房间及整栋建筑进行勘察。对有倒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 220:2007(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1.0.3 混凝土结构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耐久性评估:
1 已使用较长时间的结构;
2 使用功能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3.结构遭受某种耐久性损伤;
4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修订施行)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的下列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在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建设项目;
(5)地震重点监控防御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筑抗震评估标准》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
1.0.6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抗震评估:
1 已接近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物。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性能或抗震要求较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结构抗震评估标准》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结构应进行抗震评估:
1 已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结构。
2 未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结构或建造后又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建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2009年7月1日实施)
G.1.2 在下列情况下,应评估现有结构的可靠性:
1.结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
2.建筑物的用途或者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结构使用环境恶化;
4.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5.材料性能下降、构件损坏或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不利情况;
6.对现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异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评估:
1)建筑物进行重大装修前;
2)建筑物改建、增加容量、重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准备继续使用时;
5)发生灾害或事故;
6)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腐蚀、损坏、变形时。
2 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检查或鉴定:
1)各类应急评估;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房屋安全进行统一检测;
3)临时住房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
4)可用性评估期间发现安全问题。
3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仅进行可用性检查或评估:
1)建筑物使用和维护的例行检查;
2)建筑舒适度要求更高。
4 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维修、改造有特殊要求时;
2)结构发生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性时;
3)当结构受到较大振动时;
4)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2009年5月1日实施)
3.1.1 工业建筑可靠性评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评估:
1)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2)用途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时;
3)进行改造、增容、改建或者扩建时;
4)发生灾害或事故;
5)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腐蚀、损坏、变形时。
2 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评估:
1)使用、维护过程中需要例行检查、标识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护时;
3)其他需要了解结构可靠水平的情况。
3.1.2 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问题,不影响整体建筑或结构物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维修、改造有特殊要求时;
2.结构发生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性时;
3.当结构出现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当结构受到较大振动时;
5 当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 当结构遭受全面腐蚀或其他问题时。
其中,第3.1.1(1)条为强制性规定。
《烟囱可靠性评定标准》GB 51056-2014(2015年8月1日实施)
3.1.1 下列情况下,烟囱应进行可靠性评估:
1.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腐蚀、泄漏、损坏、变形的;
2 设备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
3.使用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火灾后钢结构检测,不利于烟囱的安全时;
4 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修复时;
5 发生重大灾害或事故后,需要继续使用设备时;
6.进行工艺修改或者改造时;
7 其他需要了解烟囱可靠性水平的时候。
3.1.2 下列情况下的烟囱应进行特别鉴定:
1 有特殊维修、改造要求时;
2 有局部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3.对防腐层的完整性、耐久性存在怀疑时;
4 挡烟墙、积灰平台、排烟管道、支撑结构烟道等构筑物普遍存在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5.耐久性评估;
6 当可靠性受到质疑时。
其中,3.1.1条(1、2、3、4、5)为强制性条款。
《高层复杂钢结构检验鉴定标准》GB 51008-2016(2016年12月1日实施)
3.1.2 高层复杂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火灾后钢结构检测,应进行检测和可靠性评估:
1.意图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者使用环境;
2.可能进行改建、重建或者扩建;
3.设备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打算继续使用;
4.因灾害或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或损失;
5.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腐蚀、破损、变形的。
3.1.3 当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和可靠性评估:
1.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大规模修缮或者装修;
2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时,发现有劣化或损坏迹象。
3.1.4 当钢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应进行专项检查、鉴定:
1.有影响使用功能的振动;
2.存在疲劳问题,影响疲劳寿命;
3. 受到火灾影响或损坏。
其中,3.1.2条为强制性规定。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2004年4月1日实施)
3.1.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检验:
1.结构安全检测所涉及的试块、试件及相关资料数量不足;
2.工程质量抽检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对施工质量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应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 当工程事故发生时,需要进行测试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其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现有建筑结构缺陷与损坏、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以及其他与结构性能有关的项目进行检测:
1、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建筑物大修前可靠性评估;
4.建筑物改变用途、装修、加层、扩建前之评估;
5.对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建筑结构的评估;
6.受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的建筑物的识别;
7.对既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疑虑或争议的。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013)(2013年9月1日实施)
3.1.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1.结构工程质量检验所涉及的试块、试件及相关资料数量不足;
2 结构实体质量抽检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验收规范的;
3.结构实体质量存在争议;
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分析事故原因;
5、按照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
6.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3.1.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测:
1.混凝土结构改造、改建、增设楼层或扩建;
2 混凝土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3.混凝土结构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或受到环境侵蚀;
4.混凝土结构受到意外事件或其他灾害的影响;
5.按照相关法律、标准规定在结构使用年限内的标识。
《钢结构现场检验技术标准》(GB/T 50621-2010)(2011年6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正在施工的钢结构进行检查:
1、在钢结构材料检验或施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了解施工质量状况;
2.对施工或材料质量存在疑虑或争议;
3 对于工程事故,应通过检测分析事故原因及其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现有钢结构进行检验:
1、钢结构安全鉴定;
2.钢结构抗震评估;
3.建筑物大修前可靠性评估;
4.建筑物改变用途、装修、加层、扩建前之评估;
5. 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的识别;
6.对现有钢结构的可靠性存在疑虑或争议。
砌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3.1.1 新建砌体工程,砌体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检测与评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标准对砌体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进行检测与评定:
1 砂浆试件缺乏代表性或试件数量不足。
2 当对砖强度或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疑问或争议时,需确定砌体的实际抗压、抗剪强度。
3 当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疑问、争议时,需要对砖、砂浆、砌体的强度做进一步分析。
3.1.2 对现有砌体工程,应按本标准进行下列鉴定,检测、评定砌体的砂浆强度、砖强度或工作应力、弹性模量和强度:
1.安全鉴定、危险建筑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
2.抗震评估。
3、大修前的可靠性评估。
4、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增建、扩建前的专项评估。
还有一些情况上面没有提到的,比如:什么情况下需要认定为危房?请参考以下标准。
危险建筑辨识标准JGJ 126-2016(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农村房屋建筑危险源评估标准JGJ/T 363-2014(2015年8月1日实施)
另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第3.4条、第3.5条及附录F的内容,除第3.1.1条的情况外,也纳入鉴定范围,敬请留意。
工程质量杂志
1983年创刊,每月10号出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办,传播行业正能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重视期刊的指导性、实用性、学术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优秀期刊+全国建筑行业精品期刊+国内各大电子期刊数据库核心期刊(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