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起,住建部正式发布《通知》条条都是重点!

   日期:2024-04-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17    
核心提示: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可以说,这份通知的每一个细节都关键点!

01-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机关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即2023年9月15日起,下放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实施。 试点地区受理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批。 试点期间颁发的资格继续有效,直至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依法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注:2020年底、2021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事函[2021]93号)。

除最高级别资质(综合资质、专项资质)和需要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将下放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两批共涉及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下放的施工资质包括: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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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强化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这篇文章意义重大。 此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上岗证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随着该文件的发布,今后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将需满足注册建造师人数等资质标准。

03-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合并资格审查

企业因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准的,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必须按照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合并申请资格审查的,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评估。

04-改进绩效识别方法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为符合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标准的A级工程项目,个人业绩专业技术人才要登上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05-废止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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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三份文件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前两份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业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通知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如下。

1.提高资质审批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核信息化水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查询,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企业资质的审批。 专家评审及评审结果将于2个月内公布。 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进展查询(受理发放信息查询)”栏目。 审批进度及结果。

2.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机关。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一切事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落实。 试点地区受理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批。 试点期间颁发的资格继续有效,直至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依法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3.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合并资格审查。

企业因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准的,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必须按照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合并申请资格审查的,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评估。

4.完善绩效认定方式。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为符合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建筑市场平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为符合国家建筑市场平台资质标准要求的甲级或乙级工程项目。 业绩未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备案的,申请企业须在提交资质申请前与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的真实性。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须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企业资质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业绩由相关专业部门确认。

5.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技术,开展企业登记人员动态核查等,并及时公开核查信息。 经核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将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整改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该标签。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6.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7.加强信用管理。

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职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限制其行为。或被禁止执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当承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总监、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社保情况、纳税等信息。

8、建立信函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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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企业发函询问与资质申请有关的投诉、举报、申请材料等问题。 被信函询问的企业应当如实说明有关问题。 经信函咨询后,企业承认资质申请填写内容不真实的,视为拒绝申请。

9.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和审核人员责任,加强项目和人员履约信息核查。 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数据变更记录永久保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通过现场检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对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审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查询,加强审批人员和资质审核专家的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问责机制。 推进企业资质审批智能化,实现审批工作全流程,有效防范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分散试点的通知》(建办事函[2020]6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分散试点的通知》(建办事函[2020]6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扩大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筑业证照分离》(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 年 9 月 6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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