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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新闻:近期,浙江省公布了一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前 言
本标准依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请注意,本文件的部分内容可能触及专利权。文件的发布方不对识别专利归属承担任何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包括:生态环境部下属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及浙江省的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选址、技术装备、污染物排放控制、信息化管理、分析检测能力以及绿化水平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同时涵盖了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环境治理设施的具体建设要求,并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产物以及环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设施的建设与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以及整个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设施和企业自有的相关设施,也可以参照本规范进行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所引用的文件内容,系通过规范引用成为本文件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标注了具体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所对应的版本与本文件相关;而对于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则应采用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在内。
GB/T 325 包装容器 钢桶
GB 1413 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T 5338系列第一号标准,针对集装箱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手段,首部内容涉及通用集装箱的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454 集装袋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145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GB 18191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9733 再生钢铁原料
GB/T 41015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1033 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及发放流程,针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
关于HJ 1034号文件,该文件是针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及核发所制定的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废弃资源加工行业。
HJ 103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
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DB33/887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利用 utilization
指涉及从有害废弃物中分离出可用于原材料或能源的物质的行为,此过程亦涵盖了对原材料或能源进行预处理以去除其危险性。
3.2
处置 disposal
指通过焚烧危险废物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降低已形成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小其体积、降低或消除其危险性成分的行为,亦或是指将危险废物最终运送至符合环保法规要求的填埋场进行处理。
3.3
贮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专门用于存放危险废弃物的设施和区域,涵盖了储存库、储存场地、储存池、储存罐区、储存间、储存点(区域)以及可移动储存设备等。
3.4
利用设施 utilization facilities
此类设施旨在从有害废弃物中分离出可利用的物质作为原料或能源,涵盖与之相匹配的预处理设备、烟气净化装置、废水处理系统以及其它相关公共设施等。
3.5
焚烧设施 incineration facilities
用于通过燃烧手段处理有害废弃物,旨在降低其数量、减小体积并消除其危险性特性的设备,涵盖了进料设备、燃烧设备、烟气净化设备以及控制单元等组成部分。
来源:GB 18484—2020,3.3
3.6
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所
该陆地处置设施专门用于处理危险废物,其结构由多个处置单元和建筑物构成,涵盖接收及储存设施、分析识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理设施(包含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导排系统)、封场覆盖系统、渗滤液及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应急设施以及各类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注:本标准所指的填埋场均指危险废物填埋场。
来源:GB 18598—2019,3.2
3.7
对综合利用所得的产物进行综合开发与利用。
在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过程中,所产出的一些产物,这些产物既能够作为原材料,也能够作为燃料的替代品。
3.8
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即表面处理污泥。
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如电镀、氧化、磷化、酸洗和碱洗等,在加工环节中会产生废液,这些废液在处理过程中会形成残留物和污泥。
3.9
禁止对有色金属冶炼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随意处理。
涉及有色金属的湿法与火法冶炼环节,以及物理处理阶段,所产生的一系列固体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铜灰渣、铝灰渣、铅灰渣、锌灰渣等,这些物质统称为灰尘、冶炼渣、泥等固体废物。
3.10
废矿物油 used mineral oil
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炼与纯化所得的矿物油,在勘探、制造及运用阶段,因受外界因素影响,其物理与化学特性发生了变化,故而无法再继续使用。
来源:HJ 607—2011,3.1
3.11
废酸 waste acid
这类废酸液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它们因未能达到原本的使用浓度而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即便某些废酸液尚未完全失去其价值,却仍被丢弃或舍弃。这些废酸液涵盖了多种类型,如废硫酸、废盐酸、废硝酸、废氢氟酸以及废磷酸等。
3.12
废包装桶 waste packaging barrels
指代那些曾装载或附着有害废弃物的包装容器。这些容器主要涉及装有过废弃矿物油、涂料、树脂等,这些物质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具体包括废钢桶、废塑料桶以及废中型散装容器(即IBC桶)。
3.13
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中的烟气净化系统负责收集捕捉烟气中的颗粒物,同时收集烟道和烟囱底部积累的沉积底灰。
来源:HJ 1134—2020,3.1
3.14
高温熔融 high temperature melting
将有害废弃物或其处理后的物质与硅铝类成分、助熔材料混合,经高温加热至完全熔化,随后通过水淬等快速冷却工艺,最终制成结构紧密的玻璃状物质。
4 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必须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及标准,并且需符合浙江省“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不得位于浙江省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或其他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同时,也不得位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敏感地点。此外,场址的具体位置及与周边环境敏感对象的距离,还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意见的相关要求。
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应优先考虑国家或地方政策所提倡的技术和设备。这些技术和设备应具备环境风险小、自动化水平高、能源效率高、能源消耗低、碳排放量少以及污染程度低等特点。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利用需配备健全的环境治理设施;所采用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需达到成熟、稳定、高效的水平;在处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废水循环使用、废气资源化处理、次生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技术。
在危险废物处理与利用的各个环节,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以及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需构建一套集电子台账登记、申报等功能于一体的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配备电子磅秤以及危险废物接收、储存、利用、处理、出厂等环节的在线监控视频设备,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实时追踪系统,以及火灾报警系统。此外,建议构建危险废物物联网管理系统,实现电子磅秤与电子台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等功能的自动关联;同时,应具备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连接的接口。另外,企业宜配备独立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立中控室,确保具备远程自动控制调节、报警记录、紧急联锁保护、打印等功能。
具备与危险废物处理利用相契合的分析检测技能,涵盖检测场地、检测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同时拥有废液、固体废物收集体系;需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对于不具备独立建设实验室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理利用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7 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厂区环境需满足国家关于绿色工厂建设的标准,厂区内的绿化布局需遵循GB50187的相关规定,并需设立专门的参观通道,同时在厂区入口显眼位置安装信息公示牌。
4.8 在进行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时,必须遵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对于利用后的产物,其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4.9 应具备完善的人员配置、生产流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保障、环境保护以及事故应急响应等管理规章或体系。
5 贮存设施要求
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在选址、建设、运营以及污染管理方面,必须遵循GB18597标准的具体规定。
依据危险废物的存储形态和特性,参照《GB 50016》和《GB50160》的规定,对防火等级提出具体要求。存储设施应划分为综合库和甲、乙、丙三类,并依据火灾危险等级配备相应等级的防火墙、门、窗及防火卷帘。对于含有有毒或可燃气体的存储,必须安装有毒及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消防监控报警设备。对于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存储,还需安装红外热成像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待处理的腐蚀性危险废物存放需符合GB 15603、GB 18597的相关规定,而在处理过程中,氧化剂和还原剂的使用与存放还需遵守HJ 1091的相关标准。依据危险特性与相容性挑选合适的包装容器材料与尺寸,科学规划各区域的储存布局;各区域之间需根据计划储存的危险废物特性,使用适当的隔离设施进行分隔,确保隔离设施的高度超过墙面裙角;对于具有腐蚀性、氧化性或还原性的危险废物,必须使用挡墙进行隔离;同时,针对每个区域计划储存的危险废物特性,实施防渗和防腐蚀的防护措施。
在储存液态或可能转化为液态的危险废物时,必须在储存设施中配备泄漏液体、清洗液体、浸出液体导流槽以及集中收集池;收集池还应配备排泥、废液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废液处理需遵循危险废物处理规范,废水排放必须遵守GB 8978或DB 33/887的相关规定。
5.5 危险废物的存放设施涵盖了常规容器、非标准容器以及专用容器。危险废物存储的容器尺寸、材料构成以及装载规范必须遵循GB 12463的相关标准,对于液态和浆状的危废,应选用桶、罐、箱等类型的容器,而钢制容器需符合GB12463和GB/T 325的相关规定,塑料容器则需满足GB 18191的相关标准,至于包装袋,则需依照GB/T 10454的相关要求。
在暂存可能释放挥发性有机物或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时,必须使用带盖和封口的贮存容器或包装袋,确保其密封性,并配备排气设施。同时,需依照GB 37822的相关要求,安装气体收集和净化设备。此外,排放的废气必须遵守GB 16297和GB 14554的标准规定。
全封闭集装箱是用于批量储存危险废物的专用设施,仅适用于不超过5吨的各种危险废物的暂时存放,其设计、制造以及技术标准必须遵循GB 1413和GB/T 5338的相关规定。此外,装载危险废物的集装箱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其设计的使用寿命。
在重新利用周转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时,不得用于装载与之前装载的物质性质不兼容的其他危险废物;若该容器无法继续使用,则应依照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若未经处理直接出厂转移,也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而那些经过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在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后,则不再被视为危险废物。
5.9 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与利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置仓储货架,并建议使用智能负压仓储系统。
危险废物存储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同时,还需接受相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11 贮存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设施退役后的环保义务,退役前必须对设施内剩余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同时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污染得到消除后,方可进行关闭、移交或改变用途。
6 利用处置设施要求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HJ 1091标准的具体规定。
建设废矿物油利用设施需遵循GB/T 17145、HJ 607的相关规范,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其处理能力原则上不得低于五万吨每年。在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高真空蒸馏技术,这涵盖了分子蒸馏、薄膜蒸馏和减压蒸馏等多种方式,而釜式蒸馏则不应被采用;对于新建或扩建的项目,必须配备后精制环节,推荐使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技术,严格禁止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强酸精制工艺,如硫酸精制。
在表面处理污泥火法冶金工艺中,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等环节均需实施自动化与机械化操作;湿法回收工艺中,人工上料间歇投料方式不可取,浸出、过滤、结晶、干化等步骤需在负压环境中执行;污泥原料的输送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而半制成品转运设施需采取措施以避免遗撒;未经预处理,电镀及酸洗污泥不得直接用于制作免烧砖及免烧陶粒等建筑材料。
有色金属冶炼与加工产生的废弃物,推荐使用火法冶金或湿法回收技术进行处理。在物料输送方面,应选用机械或气力输送方式,并配备高效的粉尘收集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应在负压环境下进行。对于火法回收工艺,应实施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机械操作。而湿法回收工艺,则必须配备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
采用过滤、蒸馏、置换、电解、化学沉淀、膜分离等多种技术提升废酸浓度,实现废酸中有价值金属或其他成分的回收,进而进行酸再生处理;同时,利用废酸残留的酸性、氧化性或其有价成分,替代原料酸,用于生产水处理剂、肥料及其他化学产品,实现资源的有效再利用。在废酸处理环节,产生的废液必须实施专业化的处理措施,或者通过化学、吸附、膜分离等手段进行深度加工后再加以利用。同时,各个工序产生的废气需进行收集与处理,而过滤后的残渣则需进行危险废物的性质鉴定。
6.6 废弃的包装桶处理设施可以采用溶剂清洗、干法清洗等不同工艺进行清洁,所使用的清洗剂必须符合GB 38508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制作再生桶的过程中,需经过倾倒残余物、调整形状、清洁处理、吸除水分、进行抛丸处理、烘干打磨、试压、喷漆以及干燥等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都需配备相应的全套设备,且生产过程需在封闭或负压环境下进行机械化操作;在制备冶炼钢材原料时,必须符合GB/T 39733的相关规定;而对于从事废塑料桶造粒的企业,还需具备生产工业废水管件、托盘等工业产品的后续工序。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处理,需遵循HJ 1134的相关规范,同时,在建设处理设施和日常运行中,必须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此外,飞灰的物料输送环节,应采用机械或气力输送技术。
6.8 在选择、构建及运营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时,必须遵守GB 18484和HJ/T 176的相关要求;对于新建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其单条生产线的处理能力原则上需超过3万吨/年。
在选址、建设、运营及退役过程中,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遵守GB 18598的相关规定。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必须遵守GB 30485、GB/T 30760、HJ 662的相关标准,对于具有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含重金属废物,应优先进行有价金属的提取,然后才可进行水泥窑的协同处置。
6.11 在建设和运营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时,应遵循GB/T 41015以及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7 环境治理设施要求
配套的废水与废气处理设施需选用我国领先的科技和设备,其关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无论是按小时平均值还是按日平均值计算,均应比国家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减少20%。
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在应用热裂解、等离子体、高温熔融及工业炉窑协同等技术时,需按照GB 18484标准要求,构建二噁英和重金属污染控制所需的烟气净化系统。同时,应安装尾气实时监测设备,并确保其与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网络连接。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物料储存、转移及运输过程中的无序排放必须符合GB 37822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需配置雨水和污水分流设施、清洁污物分流设施以及污水综合处理系统;同时,建议构建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统,优先考虑循环使用和分级利用。
对于产生大量余热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余热回收系统。
7.6 应当设立专门的卸料区域、车辆清洗区域以及包装物清洗区域。在卸料区域,需配备粉尘和挥发性废气收集装置。对于可能产生液体的作业区域,则应安装液体接口防滴漏设施。
厂区内处理灰渣的接收与转运环节,应优先选用机械或气力输送方式。同时,对于移动式转运设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固体废物散落和粉尘飞扬。
7.8 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手册,同时应详尽记录相关的运行管理资料。
8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管理
在管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时,若产品管理需遵循GB 34330的相关规范,若缺乏相应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则需参照专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或产物利用国家标准,或依据HJ 1091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以确立该利用产物中特定污染物的含量标准。
若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物未满足8.1条款中关于产品管理的要求,则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以明确该产物的环境管理特性;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有特别规定。
在作为建筑材料的辅助成分,亦或用于生产轻质骨料、陶瓷、磁性材料等产品的原料或添加剂时,必须遵循相应的行业污染控制规范。对于那些尚未制定国家或地方专项标准的有关产品,其有害物质含量应参照GB30760的规定进行控制。
8.4 在废矿物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塔底油、蒸馏所得的粗油以及精制环节中提取的抽出油,若缺乏国家或地方层面的具体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则需依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对废贵金属催化剂、铝灰渣、锌灰渣、铜灰渣、铅灰渣等危险废物进行物理处理时,若仅调整其物理形态而不去除其污染特性,须依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若作为原材料在下游工业企业中使用,需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之后方可实施“点对点”的定向利用,除非国家标准有其他规定。
8.6 在实施废盐的再生利用过程中,应推广“点对点”的定向使用方式,这种再生盐可以应用于氯碱生产、印染行业、融雪剂制造等多个工业领域及其相关产品制造。
8.7 废酸综合利用所得产品严禁作为直接接触人体的产品替代原料使用,亦不可流入饮用水、食品、药品以及养殖业等相关领域,除非符合国家特定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许可要求。
对表面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金属回收,并将所得产物用作下游企业的原材料,适宜实施“一对一”的定向使用策略。
8.9 对于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产物用作工业炉窑的替代原料或燃料,若这些产物符合工业炉窑的入窑标准,且尚未有国家或地方层面的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则可依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实施“点对点”的定向利用。
采用高温熔融技术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所得的玻璃化处理产物若符合GB/T 41015标准,则必须依照该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9 环境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需借助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危险废物经营状况的记录册,详实记录废物的类型、数量、特性、生成环节、流动路径、储存以及处理利用等相关信息。同时,需在省级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上述信息进行准确且规范的申报,确保申报的数据与台账、管理计划中的数据保持一致。所有与填埋设施运营相关的数据需永久存档,而其他处理和利用设施的重要环节数据则需保存超过十年。
根据HJ 2042的规定,需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来确立环境应急预案,同时,还需定期组织演练活动。
应根据HJ 1033、HJ 1034、HJ 1038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自行监测计划。计划中应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等具体要求,并据此及时启动自行监测活动。对于实施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的单位,需安装电子显示屏,以便对监测数据实施实时公示。
9.4 应当定期对场址及其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以及地下水进行采样和检测,以便评估利用和处置活动是否导致了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遭受二次污染。
9.5 需要定期公布于厂区内的企业信息公告栏或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利用状况、监测所得的数据等关键信息。
9.6 鼓励逐步对公众开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