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水利的真实案例和具体事例为依据,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剖析案情,把道理讲清楚,对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同时邀请专家和学者对这些案件展开分析与点评。
案情介绍
邝某从某五金厂依法受让得到一厂房,此厂房处在某联围桩号“2 + 500”处的堤围防护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证表明,在受让之时,该厂房的建筑结构为“混合”,层数是“二层”。其中一层的建筑面积是 519.35 平方米,二层的建筑面积为 176.47 平方米,总的建筑面积为 695.82 平方米。
2018 年 3 月 26 日,某市水务局执法人员进行巡查。他们发现,邝某把原厂房改造成了长方形的单层钢结构棚架。这个棚架的顶部铺设着银色星铁皮。东侧和南侧用轻质砖建起了大约两米高的墙身。墙身上部到棚顶吊挂着透明塑料板。棚架的西侧和北侧依靠原有建筑物当作围挡。棚架东西向长 30 米,南北向宽 18 米,高约 4 米,占地面积为 540 平方米。并且,该厂房没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某市水务局认为邝某未经批准就在护堤地上修建了厂房。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钢结构棚架,水务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责令邝某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厂房,同时对邝某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邝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他认为自己是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竞拍购买了案涉厂房,之后对已经年久失修的厂房进行了修葺,并且觉得不需要向土地、城建或其他部门申请报批。某市水务局认定邝某的修葺构成擅自修建行为,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于是,邝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案先经历了一审,接着又经历了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表明,某市水务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晰的,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在处理上是得当的。
案情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邝某的行为到底是对建筑物进行“修葺”呢,还是进行“修建”。他关于仅仅是对原有厂房进行修葺的主张,在依据方面是不足的。
案件点评
河道是洪水的通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会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从而阻碍行洪通畅。这样做不仅会危及公共安全,还会危及河道建筑物本身及有关人员的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行为区别不同情形实行严格限制或者禁止,规定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依法受让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等不动产之后,不能随意对原来的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改造。办理有关水行政执法案件时,要综合考量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需对不动产的建设时间、前后位置、建筑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对比,以此来正确判断是“修葺”行为还是“修建”行为。对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在堤防上修建各类建筑物,任何个人也不可以在堤防上修建各类建筑物,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在护堤地上修建其他工程设施,任何个人也不可以在护堤地上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若违反本条例,需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承担该项费用)并赔偿损失。同时,可依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在《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布,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发布之后被废止了钢结构棚架,上述提及的相关条文只是用于说明本案当时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