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期三起典型事故相关情况通报
安委会办函〔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北京冬奥会期间,钢铁、电力等行业企业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经初步调查,上述三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追求高效率而牺牲安全底线。华冶铸造厂擅自改变了电弧炉原有的工艺设计。在出厂时只有一支炉门氧枪的基础上,私自增设了两支侧墙氧枪,加大供氧强度,缩短炼钢时间,提高冶炼效率。 。增设的氧枪没有配备联锁和报警装置,人工观察氧枪是否漏气,大大增加了安全风险,为事故埋下隐患,完全丧失了安全底线。这是为了发展而牺牲安全的典型例子。价格、超出红线的行为。
二是粗暴经营带来高风险。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是钢铁企业常识性的重大风险。华冶铸造从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员工都没有风险防范意识。为了提高产量,事故当天上午7点左右发现2号氧枪漏水,但冶炼仍在继续。第二炉出钢后,发现泄漏变大,决定更换氧枪。由于新氧枪没有运到现场,又做了一炉钢,直到10时23分才停止更换。为了节省时间,更快出钢,更换氧枪后无需重新冷却炉子,更换氧枪时不排空炉内钢水,先将没有冷却水的氧枪插入电炉中。电弧炉进行焊接,然后连接冷却水软管,发现软管接头与氧枪水管接口不匹配,换了新软管。这导致氧枪因高温和长期失去冷却水保护而破裂。通水后,冷却水直接进入高温钢中。水中爆炸是典型的“要钱不要命”的情况。
三是专业岗位人员不专业。华冶铸造厂安全总监“不知道三个问题”。炉长、炉长、调度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没有专业背景。操作人员流动率较高。全公司上下集中精力加快炼钢出钢。安全责任和培训教育根本没有落实;临时聘请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多家钢铁企业的技术管理,未发现或不愿提出改变电弧炉工艺设计、增设侧墙氧枪带来的安全风险,这是名义上的仅有的。马钢和外高桥发电厂均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专业公司,但实际现场操作人员均为派遣工。部分派遣工从未从事过相关工作,安全技能与岗位要求不符。
四是管理能力低,不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华冶铸造厂采用康斯迪炉,连续喂料,连续炼钢。冶炼效率高。但企业管理却有所欠缺。它把多种生产和高效率作为首要任务。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没有人文关怀,一天只上班两次。我们实行每班12小时轮班制,连续工作多年,把员工当机器,把安全当口号,把法律当装饰品。由于环保要求提高,一些企业增设或改造了环保设施,但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缺乏,安全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马钢脱硫脱硝系统属于技改项目,委托中冶宝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宝钢”)运营。事发当天,系统中控操作员发现脱硫塔床层压差下降,并未进行任何研究分析。原因是错误地采用了不断增加返回各灰斗的脱硫灰量、添加消石灰等常规措施,导致灰斗内脱硫灰总量不断增加,且返回口堵塞,体重过重。
五是检查不仔细就发现不了关键问题。应急管理部组织的钢铁企业三年专项整治行动“钢铁八项措施”第五条要求炼钢设备水冷部分必须设置进出水流量、温差报警联锁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监管部门则逐项、逐项、逐台设备地进行执法检查。惠州市、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去年均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公司行事谨慎,急诊科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今年2月12日,惠州市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对华冶铸造厂复产复工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该公司擅自修改等问题。安全检查的不准确、松懈、不规范,导致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甚至被刻意隐瞒。外高桥电厂虽然对布袋除尘器进行了安全检查,但仅限于除尘器设备本身。已连续使用26年的钢结构支架的强度和承载能力未进行检测和鉴定。
六是委托方、承包商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马鞍山钢铁在履行委托人安全责任过程中,未发现中冶宝钢现场作业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安全风险不符等问题,未发现中冶宝钢现场安全检查不符等问题。承包单位针对性不强;外高桥电厂作为客户,“对除尘器维护工作进行一揽子管理和管理”。未审查运行计划,也未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七是中央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涉案企业马钢旗下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旗下中国五矿、外高桥发电厂所属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为中央企业。企业。暴露了部分央企总部对下属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管理层衰减,安全管理水平“凹陷”。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扭转当前事故多发之势,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检查这三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并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查找单位存在的问题,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只有处理好钢结构临时支撑,才能带来成长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我们就会成为“食人虎”。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自律;监管部门要坚定信心,敢于迎难而上,做好其他纪律工作,把自律与其他纪律结合起来,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2、切实落实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各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围绕三年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任务,有效运用关停整顿、失信联合惩戒、约谈曝光等手段,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关键”作用。少数人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落实钢铁企业“钢八规”执法检查,全面完成钢铁企业“清关”任务整改。要彻查短流程钢铁企业,严厉打击非法改造、擅自取消报警联锁装置等违法行为。工贸企业脱硫脱硝系统、污水处理池等环保设施的安全性能要纳入执法检查范围,防止因环保要求提高而增加安全风险引发事故。企业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关闭重大隐患,或者损坏安全监控、报警等设备、设施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执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联锁和报警装置,并设定有效报警值。不得人为取消联锁报警装置或调整报警值。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注重员工队伍建设,制定关键岗位任职准入制度,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格执行《劳动法》,严禁安排员工疲劳劳动。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严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要加强对企业聘任的技术带头人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成为违法企业的“技术同谋”。加大除尘器、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巡检维护作业现场和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全面识别各环节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地进行检查和维护作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承包方、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禁以合同代管或非法分包。加强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监控,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人实时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对不符合资质、安全技能不够的单位和个人钢结构临时支撑,必须坚决撤离现场。
4、切实树立央企形象。中央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按照“坚定信心、标本兼治、严格务实、聚焦人责、守住底线”的要求。高质量发展。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发挥独特的制度优势,建立从中央企业总部到子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链条;落实各级企业“关键少数”安全责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履职能力,支持安全负责人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做好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助手,严把安全关,全力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