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春节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日益严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1号)。与此同时,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工地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推迟开工。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未经通知,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将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承包商的角度,主要讨论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施工合同延误和设备租赁费用等问题。
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界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预见”,是指某一事件的发生,是普通人的判断能力所无法预见的; “不可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力仍无法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党尽管尽最大努力也不能克服的事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十七版第二部分总合同条款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预见到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并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三)与不可抗力有关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在全国范围内暴发,是突发的社会事件,与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无关,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必然性。疫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延长假期、限制人口流动等措施。多地住建部门发文推迟当地项目复工。例如,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期间本市建筑工地管理的通知》指出,“本市新开工项目和已停建的在建项目节前停工的,2月8日(正月十五)24:00前不得开工复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四)确定“COVID-19”疫情的法律性质以及处理“COVID-19”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SARS”疫情的定性及相关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断合同纠纷的标准是,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02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施工延误及财产损失责任
(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99版、第13版、第17版第17.3条关于不可抗力后果责任的约定:
17.3.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合同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竣工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并付款。
17.3.2 合同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后果:
(一)永久性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郑州佳美钢结构有限公司,由承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已造成或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的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合理分摊,并在停工期间支付。工人工资由承包商承担;
(5)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或将要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加急作业的,由此增加的加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停工期间,承包商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看护、清洁、修理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石条例[2019]12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综上,承包商无需承担逾期违约金和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赔偿。此外,承包商还需要承担以下财产损失:永久性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人工资等。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承包商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管、清理和修理工程的费用。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或发包人要求加急施工,由此产生的加急费用将会增加。
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的,因承包商停工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发包人与承包商合理分担。实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规定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收集证据、计算费用。
相关案例
※案件要旨:根据总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郑州佳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且承包商不承担顺延期间逾期违约金的责任时期。 ——浙江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时代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浙民终字34号
※案件要点:法院根据项目部、监理单位等证明,以及“云纳”、“非典”等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施工期间停电等情况,认定:陈子兵没有延误工期,也无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这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陈子兵与温岭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案
原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浙民一中字255号
03
承包商应对不可抗力事件履行通知义务和减少损失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证明。”承包商应履行通知义务和减少损失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第17.3.2款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的,我们均应承担扩大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商应及时(28天内)提交工期延长的最终报告及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应证据。提交延期报告时,如用人单位和主管同意,应要求签发签证或接受指示并签字盖章(如果仅签字,需注意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如果无法立即签字盖章,建议使用EMS分别邮寄给承包商和监理人员。
04
承包商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设备出租人减免或减少租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之际,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商场、市场物业都发布了减租通知。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承包商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设备出租人减免或减少租金的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同,裁判结果也不统一。有支持或不支持减免的情况。我们团队提供了两个支持因不可抗力而减少设备租赁费的案例供参考。基于此,我们建议:作为承包商,您应及时履行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向出租人致函并保留邮寄通知函的证据。
相关案例
※案件要旨:因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涉案两台塔机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停工共计12天。并非上诉人造成的,该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是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需要的政府行为。扣除停业期间的租金符合相关法律关于不可抗力产生的责任的规定。 ——珠海海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冀06民终2847号
原审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要点:如因不可抗力而停工,应扣除施工设备租赁费。 ——河南国控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佳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渝01民终5078号
原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5
邮寄时的注意事项
1、EMS邮寄;
2、“内部产品名称”须注明发送文件的核心内容(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期延期的通知》);
3.“发件人签名”表明发件人及日期;
4. 向快递员索要盖章的收据并保留邮寄页。
06
结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援引“不可抗力免责”。但同时应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和减少损失义务,并按照指引保留相应证据。
随附的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工期顺延的通知
对公司: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我公司承接的贵公司项目施工已在我公司项目工地全面暂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局指示,为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必须做好有力、有序、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如果疫情没有进一步严重蔓延,我公司计划2020年全面复工,导致工期延误。请根据政府文件和疫情实际情况延长施工工期。
向尚琪致敬!
(公司印章)
2020年月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工期延期的通知
致公司: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我公司承接的贵公司项目施工已在我公司项目工地全面暂停。
由于项目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且当地疫情形势严峻,为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有序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将立即寻找并组建新的施工队伍,计划于年月日(以实际时间为准)全面复工。因此,预计工期将被推迟。请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延长工期。
向尚琪致敬!
(公司印章)
2020年月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通知
到:
因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需要,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我公司项目工地已于年、月、日全面停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局指示,为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必须做好有力、有序、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如果疫情没有进一步严重蔓延,我公司计划于2020年全面复工,请贵公司减少或减少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项目停工期间产生的租金费用。
向尚琪致敬!
(公司印章)
2020年月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通知
到:
因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需要,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我公司项目工地已于年、月、日全面停工。
由于项目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且当地疫情形势严峻,为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有序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将立即寻找并组建新的施工队伍,计划年内全面复工(以实际时间为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项目停工期间产生的租金费用敬请谅解。
向尚琪致敬!
(公司印章)
2020年月日
陈莉律师
电话
13918635063
先后在某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任职,从事公安、法官、劳动保障监察员三个职业。在法院工作期间,历任刑事庭副庭长、行政庭副庭长、法警大队大队长、执行局副局长、政委。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善于运用民、商、行政、刑事三维法律思维。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
温英林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设计
电话
13918635063
任志敏律师
专业领域:
建设项目
民商事诉讼案件
电话
13918635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