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主体结构保修期为50年的,业主扣除3%的质量保修费。 50年后要收回钱,时间太长了。有法律解决办法吗?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押金返还的问题。首先,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50年,符合法律规定。业主扣除了3%的质量保证金,现在称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商定质量保证金的起点。没有约定的,从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起计算。这是法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点。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例如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看到后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愿意接受因为现在不具备条件,那么承包商应该提交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自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之日起90日内统计。当事人约定期限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钢结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之日起90日起计算2年。即过了法定期限后的90天和两年后,应进行质量退货。已支付押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工程质量保证期,与这里的缺陷责任期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短保修期为:
(一)房屋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间及外墙防渗漏工程,期限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由加热期和冷却期两个部分组成;
(四)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承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管理规定》规定了最短质量保证期。本案设计文件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为50年。 3%的质量保证金必须在质量保修期过后退还。这实际上是令人困惑的。质量保证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责任期限。在此期间钢结构保修期,承包人有义务负责保修。缺陷责任期是与质量保证金相匹配的期限。承包商在两年缺陷责任期内未履行维修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时退还。
本案的问题在于合同中明确规定保修期满后返还押金。该协议有效吗?我们先来看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文件效力。首先,这是2017年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管理办法,既不是命令,也不是部门规章。因此,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管理办法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两年,那么合同中是否有50年保修期有效后返还质量押金的条款?这在理论上是有效的,但不公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52号判决书提到,本协议并不意味着工程竣工验收后50年或者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后不得返还质量保证金。这无异于变相让承包商永远不缴纳该部分工程的质量保修费,明显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也违背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因此,本案的实质不是判断保修期满后返还定金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而是判断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调整权利义务。当事人通过合同解释方法和公平原则。
辽宁省高院裁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期,法定期限为50年。但对于缺陷责任期限,双方并无具体明确的约定。他们只同意质量保证期为50年。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退货。这和我们标题中的情况是一样的。约定质保期内退还质量保证金。因此,法院将退货期限视为需要双方特别约定的情况,并将其视为合同中关于退货期限的约定。有漏洞。法官认为,本案中,关于缺陷责任期限的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和交易惯例确定。具体期限无法确定的,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适用二十四个月。
如果法院非常硬性支持按照合同有效期在保修期后返还质量保证金,那么50年后法官显然不会负责。法院最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公平原则确定了缺陷责任期限,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律师,我们也需要注意。在研究某一法律条款时,我们首先要端正自己的价值观。当我们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去判断合同条款时,总能找到合适的理由,比如漏洞填补规则、公平原则、利益平衡等等。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你可以找回3 % 两年内质量保证,无需再等待 5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