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多高层民用钢结构强条去哪儿了?

   日期:2024-09-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37    
核心提示:50011-2010)(2016年版)针对多高层民用钢结构的强条是否取消了?55002-2021)对应为5.3.1条,其余似乎消失了的《抗规》强条有:

有网友问钢结构框架抗震等级,在网上看到这篇文章后,是否意味着在系列通用规范发布后钢结构框架抗震等级,针对多高层民用钢结构的《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的强条已被取消?或者它去哪儿了?

除了《反规》第8.1.3条的抗震等级与《建筑物和市政工程抗震通则》(GB 55002-2021)第5.3.1条相对应外,《反规》中其他似乎已经消失的强有力规定是:

第 3.9.2 条:

第 8.3.1 条:

第 8.3.6 条:

钢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划分_钢结构框架抗震等级_框架抗震等级和结构抗震等级

第 8.4.1 条:

钢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划分_框架抗震等级和结构抗震等级_钢结构框架抗震等级

第 8.5.1 条:

其实,仔细研究一下通用规范会发现,相应的规定是:

1) 《建筑物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2)《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

显然,第 8.3.6 条作为强有力的条款被废除;第 3.9.2 条实际上涉及总则,但并不强调屈服率 0.85 和 20% 的伸长率;其余关于柱子和支座的长细比和宽厚比的规定被归类为《钢结构总则》第 5.2.4 条第 2 款。

大家可以想一想,为什么总则是这样规定的呢?难道编制规范的专家忘记了吗?还是在下一场大型比赛中?有什么内在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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