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厂证明。各类材料的出厂证明,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均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体现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一致。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如保温材料,还应提供省级节能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2、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内容应与正本一致,并按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分类存放。用合格证或复印件贴纸按到货顺序粘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并有负责人签名及时间。
3.现场检验(试验)报告。建筑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应当进行现场检验,并有现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钢结构构配件进场验收,并有相应的试验(检验)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使用的材料需要更换、设计要求改变时,应当有设计单位签署的批准文件。
5、凡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均应有资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并应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工艺还应提供安装、维护、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供货商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所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需收集、整理和保管供货商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后的检验(试验)报告。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结果负责,确保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水泥: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钢结构构配件进场验收,包括温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后7天内提供除28天强度外的各项检测结果。水泥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出厂后32天内报告。安定性复验应在水泥发运现场进行。
承重结构用水泥;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出厂3个月以上(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的水泥和进口水泥,以及因保管条件不当而影响质量的水泥,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承重结构混凝土、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当抽样送见证人检验。
(2)轻骨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3)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包括预制构配件)运抵现场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对到货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材料、构配件发运检验记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工厂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材料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计划的要求。
3)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
4)按规定须检验的成品、半成品、零部件是否及时进行检验。
5)对按规定需进行现场复验的工程材料,必须经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后,进行取样复验。
6)成品、半成品、构件(含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存各类原材料的合格证书、复检报告、构件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应确保各类信息的可追溯性。
7)建筑外窗除应有三性检测报告(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外,还应有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8)有隔音、隔热、防水阻燃、防水防潮、防腐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9) 当规范或合同规定材料需进行见证试验或对材料品质有异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形成试验报告。
(4)幕墙工程。幕墙工程材料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材、铝合金型材、钢材、胶粘剂及密封材料、五金配件、连接件及涂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书等。需复验的幕墙材料必须有复验报告。
2)幕墙除应有抗风压性能、透气性、雨水渗透性和平面变形等检测报告外,还应有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有机硅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接力检测报告。
3)玻璃、石材、金属板材应具有合格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标志,并提供合格证复印件、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检。
4)应检测铝合金型材的涂层厚度。
5)防火材料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