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01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
(一)
建设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其他建设工程)后,方可组织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不得指定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开工前,应按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汇报会,检查对工程情况(特殊建设工程还是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准确研判,明确消防施工难点、重点,落实消防设计重点实施措施成都钢结构检测报告,形成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程序提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变更施工图审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重点检查图纸审查制度中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与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竣工验收报告。
(二)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负责在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绘制消防设计变更升级图,对消防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指导,并跟踪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变更文件)的现场实施;参与竣工验收和进行消防检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提出检查意见。
(三)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消防施工方案,将全施工阶段的消防施工活动记录于施工日志;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经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降低消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经审查批准的任何消防变更应当及时实施;应当保存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和影像记录;应当按规定编制消防竣工图,并进行竣工验收和消防检查,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提出检查意见。消防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总包商应当对消防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监理,并参与图纸审查、技术交底等重要环节;有消防施工专业承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发现分包单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隐蔽工程等消防关键专业环节的监管;应当进行消防施工质量检查等。监理情况应当记录在监理日志中;按要求参与消防竣工图的编制,参与竣工验收并开展消防检查,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提出检查意见。
02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协议,选用合格、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以下统称消防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对消防材料应当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严格核查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纳入强制性认证、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通过检查合格证书和产品标志、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等方式验证产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对消防材料进行见证抽检和复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消防材料不得使用,并予以出场处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通过质量抽检、数据比对(可在成都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系统中比对)等方式,加强对防火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检。
03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实物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有关规定,在主体施工阶段、装修装饰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对消防施工质量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在质量监督系统上传。
(一)
主体施工阶段应对钢结构等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建筑保温、防火分隔、预埋消防管道等隐蔽工程、安全疏散避难、消防电梯等救援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并记录《专项施工质量检查表(主体阶段)XF01》(附件1)相关内容。
(二)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成都钢结构检测报告,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包括防火涂料涂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设备、防火封堵、安全疏散等,并记录相关内容。
(三)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防监函〔2022〕84号)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备情况,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测试等情况,并按照建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文件(附件3)的有关要求做好记录。
04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融合;要加强消防监管力量,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主体模型层、装饰模型段、消防检查等关键节点,采用在线检查与现场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查。
(一)
督导重点。重点抽查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及施工实施、消防竣工图编制、消防验收等质量行为;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涂料、建筑保温、风管等消防材料的使用及相关隐蔽工程实施情况;消防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饰装修、消防设施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
监管程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许可证后,要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施工难度、消防设施情况等,及时编制消防建设质量监管计划,并报送工程参与方。工程参与方要进行监督通报,明确消防建设质量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消防建设质量进行抽检,特殊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少于2次,其他项目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抽检记录,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在竣工验收监管过程中,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检查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消防检查等进行监管。消防监督部门应当对材料、材料的内容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建立消防监督专门档案,将监督抽查记录、问题整改完成报告、材料抽查记录、材料消防质量抽查记录等归档保存。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具体体现。
(三)
处罚措施。各级质监机构在消防施工质量抽检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扣信用分。同时,视违法情节,采取约谈、通报等行政措施。对未依法申请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变更)审查、使用不合格消防材料、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弄虚作假以及其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按程序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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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附件 1
《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表(主体阶段)表格X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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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录 2
《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表(装饰装修阶段)表X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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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录 2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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