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由于涉案专业分包商为新网视讯指定,华星公司虽然与指定分包商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的实质内容由新网视讯决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新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商的延误亦有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定华星公司承担延误主要责任的60%,即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新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的40%。此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案情摘要
2012年8月8日,新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甲方)、华星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新网视讯研发大厦项目。建筑面积约59079平方米,总高100米,由A栋(南楼)、B栋(北楼)组成。资金自筹。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桩基础等全部图纸范围内容(含红线范围内容)。甲方指定的专业分包主要有:桩基础、基坑支护、消防、智能幕墙等。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合同内容与相关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指定的专业分包商由乙方直接管理施工过程。施工开工日期2012年8月18日(以开工报告为准)钢结构安装安全协议书,竣工日期2014年8月18日(顺延至开工报告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1天。合同价款2.583亿元人民币(暂定,实际以最终结算为准)。
2012年8月17日,投资咨询公司(甲方)、通信服务公司(乙方)、通信设备公司(丙方)、新网视频公司(丁方)、华星公司(戊方)签署了《南京新网视频研发楼项目工程总承包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备忘录》),约定: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为本项目的业主单位。2、甲方、乙方、丙方委托丁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全权负责本项目建设期间的设计、申报、工程招标、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等工作,丁方为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
2014年12月15日,新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甲方)、华星公司(乙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合同价款将相应变更,并签署本补充协议。工程内容调整为桩基及基坑支护、土建安装、钢结构、防水、消防、幕墙、电梯采购及安装、弱电、配电、装饰装修及室外工程等,不含精装修、暖通空调。合同总价暂定调整为41,040万元。造价构成表载明:自建工程:1.建筑工程合同价8,500万元,竣工日期2015年7月20日;2.安装工程2,000万元,竣工日期2015年7月18日。分包A:1.桩基工程12,150万元。 2、钢结构工程7500万元,竣工日期2015年5月15日。 3、防水工程:120万元,2015年4月8日竣工。 4、消防工程:770万元,2015年5月8日竣工。 5、幕墙工程:3500万元,2015年5月15日竣工。 预计专业分包: 1、电梯采购410万元,2015年3月10日竣工。 2、电梯安装工程90万元,2015年7月7日竣工。 原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2017年11月1日,新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出具了单位(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印章确认。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经验收,工程建设已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建设质量符合相关验收标准,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规范。同意通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为验收合格。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
江苏高级法院:
关于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日累计834天的工期延误责任,华星公司提交的施工现场当地政府环保控告通知书可以证明当地政府自2015年7月20日后要求暂停施工共计19天;2015年12月22日技术审批令、2016年4月18日工程联系令可以证明新旺视讯公司更改设计、取消精装修,在钢梁底部增加保温岩棉封堵,增加了工程量,影响了施工工期;新网视讯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5月12日、8月8日、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工程联系表可以证明,为满足工程验收要求,新网视讯公司未及时提供三套图纸、未及时在验收材料上盖章,延误了竣工验收,影响了工期;新网视讯公司向华兴公司发出15封指定专业分包函、2016年1月28日的工程联系表、2017年2月20日的现场例会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华兴公司虽为该EPC项目的总承包人,但其直接施工内容仅为土方开挖、地下室及地面层施工,地表、地下室及地上层的混凝土浇筑均由新网视讯公司指定的专业分包商进行。从新网视讯公司致华星公司的指定专业分包函内容可以看出,新网视讯公司不仅指定了分包商,还明确了对内容、合同价款、工期、质量等具体要求。由此可见,华星公司虽然与指定分包商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由新网视讯公司决定。因此,2016年1月28日工程联系单反映的配电、幕墙、公区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的延误应当对工期造成影响,新网视讯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抗辩理由不足以造成834天的延误。新网视讯公司提交的现场例会纪要、监理工程师通知(进度款)、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华星公司作为总包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工程款支付出现问题,影响工期,故一审法院认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834天承担60%的责任,即承担500天的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
由于涉案专业分包商为新网视讯指定,华星公司虽然与指定分包商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的实体内容由新网视讯决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新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商的延误亦有过错钢结构安装安全协议书,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定华星公司承担延误主要责任的60%,即延误500日的违约责任,新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的40%,并无不妥,故本院予以支持。新网视讯、华星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案例来源
中国核工业华星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新网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终1241号
判决日期:2022年1月24日
作者:徐慧瑜,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房地产事业部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主要业绩:在诉讼领域,参与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河南良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邓州市元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在非诉讼领域,我们参与了某房地产企业监管项目、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编辑 | 张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