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厂仓库构件耐火等级特殊情况
3.2.2 对于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
3.2.3 单层、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使用或生产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5 锅炉房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极限的建筑。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以采用钢板筒仓。
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粮仓库可以采用不需防火的金属承重构件。
3.2.10 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单层厂房(仓库)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宜低于2.50h和2.00h。
3.2.11 耐火性能一级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多层厂房(仓库)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当采用不燃墙体时,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阻燃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对于四层及以下、耐火极限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地面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受限制。
3.2.13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的房间隔断,当采用阻燃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宜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仓库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民用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特殊情况
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与民用建筑中,由阻燃墙体制成的房间隔断,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断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阻燃墙体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中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75h。
5.1.7 当建筑的非承重外墙、房隔断、屋面板等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受限制。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教学建筑、养老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戏室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阻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