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和锅炉房耐火等级规定,你了解多少?

   日期:2024-07-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449    
核心提示: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2 对于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

3.2.3 单层、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使用或生产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专用、贵重机器、仪器、设备或物品的建筑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极限的建筑。

钢的耐火极限_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_钢结构耐火性能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设备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7 储存易燃液体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多层丁、戊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以采用钢板筒仓。

钢的耐火极限_钢结构耐火性能_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

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粮仓库可以采用不需防火的金属承重构件。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消防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房间)和一级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级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_钢的耐火极限_钢结构耐火性能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其高度不宜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宜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宜设置在一、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宜设置在一层。

5.4.4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场所及儿童游乐室的儿童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不宜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筑时,不宜超过三层;当采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时,不宜超过两层;当采用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如确需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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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安装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第一、二或三层;

2 当安装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宜布置在第一层或第二层;

3 当安装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

5.4.5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区不宜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宜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当位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应设置在一楼或二楼;当位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设置在一层。

5.4.6 教学楼、食堂、菜市场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其高度不宜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宜为单层;当位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宜设置在一楼或二楼;当位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宜设置在一层。

5.4.7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应设在独立的建筑内;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12.1.4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通风井、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宜为一级,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等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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