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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司
2021 年 9 月 1 日
征求意见稿共三章十九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依据的重大危险源;第三章现场实体的重大危险源。
基础管理类重大隐患包括: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安全管理机构重大隐患、危险及重大工程管理重大隐患、其他基础管理类重大隐患。
现场实体重大隐患包括:基坑工程重大隐患、模板工程重大隐患、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高空作业重大隐患、施工临时用电重大隐患、密闭空间作业重大隐患、拆除工程重大隐患、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和其他重大隐患。
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各类重大隐患情况。
附件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工程高危部位和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判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包括管理基础重大隐患和现场实体重大隐患。
第四条 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钢结构大件运输司机安全技术交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地区重大隐患标准;各地级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修改补充相关重大隐患标准范围。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认定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章 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
第六条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者将工程分包、违法分包的;
(2)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总承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者重要施工工地实施分包,未依法与专业分包商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者未依法进行专业分包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存在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不足,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评估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中的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编制、审查分项较高风险工程(以下简称高危工程)专项建设规划,或者未经专家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项较高风险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专项建设规划未经专家审查擅自建设的;
(二)未按照专家审查报告修改特大型危险工程专项建设方案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审查的;
(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专项预案实施前,编制人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讲解该预案,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技术;
(五)危险性较大、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6)对应当进行专门设计的超级危险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设计的;
(七)对按照规定需要公示的重大、险种工程,未正确标识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者未根据重大、险种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或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公示牌的。
第九条 其他重大基础管理类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影响工程建设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引入施工现场,未提供执行标准、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或者科技成果评价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危险废物、重大废物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三)违反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或者明知有重大隐患不消除而仍组织冒险作业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五)未对施工现场实行有效的封闭管理;
(6)制定应急预案前未进行事故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章 现场主体重大隐患
第十条 基坑工程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可能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情况未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
(2)基坑开挖时,支护或降水不及时;
(3)未对深基坑进行第三方监测或者深基坑变形超过监测预警值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超过一定尺寸的深基坑侧荷载值超过设计限制;
(5)基坑周边地下水截排措施、开挖顺序和支护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模板工程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又未采取有效措施;
(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三)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规划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四)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拆除模板支架的;
(5)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纵(横)剪力撑的;
(6)模板支架已搭设,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2)钢管、紧固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
(三)脚手架使用时钢结构大件运输司机安全技术交底,未安装拉墙杆或安装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主要节点处的水平杆、垂直杆、扫地杆、剪刀撑、拉墙杆等缺失的;
(四)拆除脚手架时,同时拆除一层或几层的连墙部分;
(五)附着升降脚手架未经检验、试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6)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者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悬挑脚手架钢筋锚固段长度、锚固钢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8)拉杆及下部支撑杆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和要求布置。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起重工程存在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申报、使用登记手续的;
(2)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继续使用的;
(四)采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等主要零部件组装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标准节、臂架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没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记的;
(六)起重机械在使用寿命内,由于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结构件塑性变形,以及因锈蚀(腐蚀)造成的厚度损失超过原厚度的10%的;
(七)塔吊安全限位装置失灵;
(8)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起吊和附着未按照规范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拆卸、起吊和附着时的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无持证人员操作绳索、操作(司机)、或者发出信号指令的;
(10)群塔作业两塔间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的;
(十一)施工升降机防坠落安全装置失效或者超载;
(十二)大型起重、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异形结构物起重无起重计划的。
第十四条 高空作业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业人员在边缘(空中)作业时,不佩戴安全带(安全绳)或者不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
(2)高空作业吊篮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三)高空作业平台的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载重量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大于3的要求;
(四)悬挂机构前部支撑位于女儿墙、女儿墙外或者建筑出檐边缘,支撑点结构强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高空作业吊篮超载或者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的;
(六)未对基坑、结构层、休息平台、屋面边缘、作业面、脚手架边缘或者短边大于(等于)500毫米的洞口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七)电梯口未设置防护门或者防护门安装不符合规范、规划要求,电梯井道未按照规范设置水平防护的;
(8)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九)钢结构或者网架安装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或者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设置防风、防倾覆措施的;
(10)卸料平台超载,物料堆放过高,悬臂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与主体结构连接不可靠,平台运输通道无有效保护措施;
(十一)悬臂作业平台的搁置点、锚固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连接不可靠的;
(十二)安装玻璃顶棚时,未搭设满堂脚手架、满堂脚手板,顶棚下方未设置安全网;未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所安装的浅色玻璃无明显标识的。
第十五条 施工临时用电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临时供电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按要求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TN-S系统有独立变压器,TN-C系统无独立变压器);
(3)外部电力线路与现场施工工程、脚手架、机械设备、机动车道等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没有统一指挥和专人监督的;
(五)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粉尘、高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6)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开关、一漏电、一箱”。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落实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密闭空间作业未遵循“先通风、后检测、后操作”的作业程序;
(3)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且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七条 拆迁工程存在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拆除顺序、方法不符合规范、规划要求的;
(二)爆破拆除高层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引起的震动和爆炸后的反冲、滚动、地面溅射、前冲危险的;
(3)拆除工程中未对拆除对象的稳定性进行监测,对可能倒塌的结构未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堵塞、占用上述设施的;
(2)主要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规定值;
(3)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者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而未采用其他消防灭火设施的;
(四)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从施工现场总配电箱主断路器上方引出;
(五)施工现场未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或者未设置动火现场监督员,动火现场环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消防设备的;
(6)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寒冷天气施工时使用明火取暖、保温,或者在宿舍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七)使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电缆,或者直接在可燃物质、可燃构件上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8)装饰装修施工时,施工单位未将建筑材料可燃外包装拆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其他重大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高危工程部位和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列出的其他重大隐患;
(3)严重违反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的;
(四)除危险工程、重大工程外,其他特殊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计划;
(五)其他经计算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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