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21 年建筑成本杰出论文
二等奖
某工业厂房项目工程造价评估案例分析
吴少康
(开元数字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现象逐年增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评估,成为明确争议价款的重要手段。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往往成为明确争议价款的主要依据。因此,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是否合法合规、专业客观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我公司曾负责并完成的某工业厂房项目工程造价评估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工程造价评估过程中遇到的典型、突出问题,总结评估方法及解决办法,以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评估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评估行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纠纷;工程造价鉴定;证据;鉴定意见;案例分析
1. 简介
2020年8月,我公司受法院委托,对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与某纸业有限公司(发包方)某造纸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该工程于2016年5月26日开工,但工程未竣工验收即实际投入发包方使用,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7日。
由于施工期间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理解不同、材料价格异常上涨、钻孔桩坍塌引起的大量修复费用、对定额项目理解有差异、签证资料不一致等原因,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较大分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发包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支付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剩余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发包方与发包方均向法院申请评估,发包方主张应扣除发包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发包方申请对全部工程款进行评估。委托评估项目的工程款涉及金额约1.07亿元(即发包方在诉讼中主张的金额)。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成本鉴定难点
我公司接到本次评估委托后,对工程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分析,通过承包商提交的结算准备报告、发包人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质证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除发包人主张承包商未按照设计图纸扣减工程量、签证中工程量明显矛盾外,双方对工程量并无太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某些事项的定性上。本案争议焦点及评估难点概括如下:
(1)配额规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设定项目
(2)施工图签证修改、数据不一致、签字不完整等问题如何处理?
(3)桩基检测费用应如何计算?
(4)合同条款不明确,可以通过会议纪要修改合同条款吗?会议纪要双方签字后可以直接生效吗?
(5)材料价格确定后,材料组织实施方式发生改变时,如何确定价格
(6)发包人称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施工,怎么办?
3. 身份识别
3.1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内容
在委托评估时,客户向我司转交了如下资料:
(1)某项工程的建设合同及相关谈判文件、会议纪要;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证明表、设计变更通知表、工程联系表;
(4)某项工程的评估、审查(针对承包商)及竣工结算审查报告(针对发包方);
(5)某项工程的建设进程和竣工数据;
(6)某工程监理日志;
(7)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8)桩基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
(9)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
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承包商质证后交付我公司。
3.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2.1 主要问题识别方法
评估过程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收集评估依据、查阅图纸资料、勘察现场、计算工程量、核对工程量及价格、询问当事人、征求委托人确认、内部复核、审查争议事项等,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主要问题的评估及处理如下:
(1)对配额分项适用存在分歧
某省04定额将脚手架种类分为外脚手架、内脚手架、框架梁柱双排脚手架等。双方对脚手架定额的运用意见不一。发包方认为按钢筋混凝土梁柱施工应用外脚手架,砌体施工应用外脚手架,内墙抹灰应用单排脚手架;发包方认为只应用外脚手架,但外墙上除梁柱以外的框架梁柱应单独应用框架梁柱双排脚手架。
认定方法:我公司在案涉地区施工时,曾于2020年1月组织工程当事人向某省造价站进行咨询。该造价站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某省2004年度定额中,外脚手架实行一物多用,即外脚手架(一周)所覆盖的框架柱不再按浇注脚手架计算。造价站虽未给予书面答复,但我公司当时就此作出了调查询问报告,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因此,在鉴定意见中,我公司以当时的调查询问报告为依据,外墙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内墙按抹灰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单柱、单梁按相应双排脚手架的定额规定计算。
(2)签证存在施工计划修改、数据不一致、签字不完整等问题。
1)旋挖钻桩坍孔相关签证虽然已由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修改了施工组织设计原方案,未进行埋套管施工。发包方认为旋挖钻桩坍孔的主要原因是承包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旋挖钻灌注桩施工方案》要求的埋套管方式进行施工,坍孔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认为,其提交的《旋挖钻灌注桩坍孔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中已明确修改施工方式为不埋套管,此方案已获发包方认可,因此坍孔增加的费用应以签证实际数据为准。
根据承包商2016年5月30日编制、2016年6月8日经发包人批准的《机械旋挖钻灌注桩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及施工方法包括:“5.2钻孔时需安装钢护筒,5.8.8施工用钢护筒在浇筑完毕后、混凝土初凝前回收并拔出”。承包商还于2016年5月30日编制了《旋挖钻灌注桩抗坍塌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2016年6月8日获批。
认定方式:我公司提出的观点是,首先,从时间上看,《机械旋挖钻灌注桩施工方案》与《旋挖钻灌注桩塌孔专项施工方案》是同时报批,二者属于并行关系而非替代关系;其次,从内容上看,《旋挖钻灌注桩塌孔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阐述了防止塌孔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并未改变《机械旋挖钻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因此,承包人仍应按照《机械旋挖钻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进行施工; 第三,擅自改变埋管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必然对施工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
但由于证据材料的认定应由法院来判断,《旋挖灌注桩塌孔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应视为承包方同意不埋套管施工,塌孔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均应由法院来判断,因此我们将该部分签证所涉金额纳入争议部分,由委托人自行判断。
2)钻孔桩工程签证单中,所有签证单均由监理及承包商代表签字盖章,其中有一张签证单在现场收货记录和钻孔桩收货记录统计中对钻孔桩土体、岩石分布的数据不一致且相互矛盾,承包商认为涉及该部分的签证单均不应统计,钻孔桩相关数据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估算。
认定方法:地质勘察报告仅为反映地质情况的基础数据,并不能反映每根桩的实际开挖情况。每根钻孔桩的开挖深度应以现场确认的深度为准,以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因此,根据工程证明书及随附的现场验收记录和钻孔桩验收记录统计的数据,将钻孔桩相关工程量纳入鉴定意见。对于其中一份工程证明书,将对承包商不利的钻孔桩验收记录统计的数据纳入鉴定意见。
3)搭设脚手架时,由于回填土较厚,该地区降雨量大,二楼高度较高,楼板较厚,为确保安全,承包商制定了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审核,即在回填土上加设C20混凝土垫层,再在其上搭设脚手架。监理、发包人签字同意实施承包商提出的方案,承包商确实按照方案实施。
认定方法:根据《某省2004年版五项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说明》的解释,安全防护措施定额所含费用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而发生的常用安全生产设施费用,如…脚手架内安全网的设置…,又根据04定额篇章“其他措施项目费”中的解释:“为保证施工安全所发生的其他安全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故将C20混凝土垫层三项签证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鉴定意见。
4)独立基础超深填筑更换相关签证表格有的签字完整,有的签字不完整,只有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承包商授权代表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承包商的公章。
评估方式:完整的签名将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评估意见,对于不完整的签名(即只有监理人员的签名,没有承包商授权代表的签名,也没有加盖承包商公章)将作出推断意见,并将该部分签名所涉及的金额纳入争议部分,由委托人自行判断。
(3)桩基检测费用
根据某省04定额说明,动力桩检测和声测桩费用不包含在相应定额项目中。如果承包商实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实际支付费用,则承包商应将该部分费用另行支付给承包商。根据现有证据,承包商提交了桩基检测报告和第三方机构的报价单,但检测报告显示委托单位是承包商,无法确定费用由谁支付。我公司要求委托人要求双方补充提交发票、转账凭证等付款资料,但双方均未提交。
鉴定方法:根据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次数及市场价格,计算出桩基动力检测及桩基声学检测的费用,并做出推断意见,供委托人参考判断。
(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事后通过会议纪要修改合同条款。
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按《某市造价信息》公布的工期前80%的价格平均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远远低于《某市造价信息》公布的工期信息价,遂向某市住建局书面申请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后某市现有产品禁限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7月14日回复发包方:“请严格按照某市府办[2015]14号、34号文件精神使用预拌混凝土,结算价格按某市实际市场价格结算”。 基于此,承包方于2016年8月8日致函发包方,要求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及价格进行审核,发包方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会议,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现场询问,最终决定按某商品混凝土公司的报价结算,并附上价格审核表,各方均有签字盖章。
此后,承包商于2017年1月22日召开了商品混凝土价格确定会议,并准备了一份《签证信息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乙方要求甲方另行进行市场询价并签字,后甲方调查发现,某城市的信息价中有关于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双方约定,关于商品混凝土事宜,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执行……”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时却表示“以最终补充协议为结算依据”,之后双方并未就商品混凝土价格计算签署任何补充协议。
诉讼中,当事人称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理解不同,发包方称,城市并未公布合同约定的《城市工程造价信息》钢结构工程检测费用,而只是某省公布的信息价中公布了该市的价格。经调查发现,该省在《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只公布了某市的信息价,而没有《城市工程造价信息》。
认定方法:我公司认为,根据承包方向某市住建局发出的自建搅拌站申请函可以看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对《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的理解与承包方一致,即为某省公布的信息价中某城区的价格,但基于双方对如何适用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在价格认可后双方是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就否定的质量认可和价格认可达成共识,属于法律问题,应由委托人自行认定。因此,最终将承包方的质量认可和价格认可与《某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某城区的信息价分开计算,并做出选择性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材料价格评估后改变材料组织方式
2016年8月18日,承包方致函发包方,要求对“成品预应力屋架、成品预应力屋面板、成品预应力鹅形板”进行价格鉴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会议,并在会议现场通过电话询问价格,最终决定以某钢结构公司报价结算,并附上签名、盖章齐全的价格鉴定表。在诉讼中,发包方提出以成品价进行价格鉴定,但事后,实际是承包方将制作预制构件的相关机具、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在施工现场进行预制。
我们认为,承包方在致发包人的函件中提出,本工程设计图要求“成品预应力屋架、成品预应力屋面板、成品预应力鹅卵石板”预制构件,需从外部采购,双方也对外购成品预制构件的价格进行了约定,但发包人提出,前述预制构件并非某某钢结构公司制作,而是承包方在现场实际制作的,同时承包方也未提供实际向钢结构公司付款的证据。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该部分预制构件是否由某某钢结构公司实施。 若本工程预制构件确由某钢结构公司制作,根据某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某省2004年版五项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说明》文件的相关解释,我公司认为,套用某省2004年定额中预制混凝土构件相关定额计算相关费用并不妥当;其次,某钢结构公司在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构件,属于改变施工方法的情形,其价格评估时确定的成品采购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直接按照价格评估计算并不妥当。
认定方法:通过市场询问,计算成品预制屋架运输费用为10500元/架;成品预应力屋面板、成品预应力鹅卵石板等运输费用按32吨/车计算,为4000元/车,扣除因施工方法改变相应减少的大型成品预制构件运输费用。由于现有证据未提供某钢结构公司人员到现场制作预制构件所产生的差旅费、设备费等证据材料,因此未计算因施工方法改变而相应增加的费用。
因此,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前述预制构件是否由某钢结构公司在现场实施的情况下,我们分别按照认定价格、现场约定价格、认定价格三种方式计算并作为扣除成品构件运费的依据,供委托人判断。
(6)承包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发包人提出承包商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图要求施工,如抹灰厚度不足、部分屏风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部分部位未落实钢丝网、膨胀带未增设钢筋、马凳筋间距不合格、承包商未按设计施工导致出现裂缝等。发包人提交了前述情况的视频资料,但大部分视频资料没有反映制作时间,无法明确判断是施工过程中的情况还是竣工后的情况,地点也无法明确判定为涉案工程现场,故承包商明确表示不认可。
鉴定方式:基于本工程尚未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实际情况,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鉴定:1)发包人提出的因发包人未按设计施工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事项,属于质量鉴定范围,我公司无权鉴定并将排除;2)对于已经使用但不影响现状验证的部位,如实施钢丝网、抹灰等,通过现场检查进行验证,各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相应纳入鉴定意见;3)对于膨胀带加固钢筋、马凳杆间距等需要用专用仪器检测的部位,通知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另行检测,检测结果提交发包人。
3.2.2 鉴定意见
综上分析,由于商品混凝土价格为主要材料价格,且涉及每一个单位工程,无法对某一单位工程或单个工程作出确定性意见,故综合考虑预制构件计价如何计算、合同约定的计价不参与下调部分、跨分部税费等多种因素,作出总体选择性意见,详见表1;将签证签字不完整、签证原因归属等存在证据瑕疵的事项列为争议事项,作出推论性意见,供法院参考,详见表2。
3.3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异议
征求意见稿出炉后,承包方提出了一些异议,发包方也提出了更多异议,但焦点还是集中在上述争议问题上。我公司对双方提出的异议逐一进行了审核,对确有错误的事项进行了更正,对仍存在争议的、需要发包方认定为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列明。随后,我公司形成了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法院转交当事人,作为评估意见的附件。
4. 法庭证词
在收到我司正式的评估意见后,委托人组织开庭审理,并要求我司评估人员出庭参加质证。在评估意见质证的庭审中,我司首先对评估意见及重要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随后分别接受了原告、被告及法官的询问。各方询问的焦点仍围绕前述争议问题展开。由于我司为委托人提供了可选意见,且表格较为复杂,法官也对评估意见表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询问,包括我司依据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如何计算,我司的意见等。同时,还就承包商申请检测桩基长度一事询问了我司的意见。
5.结果
针对本次评估项目,通过半年的不懈努力,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原则,严格按照评估委托要求、现行评估标准及相关规定,多次与委托方、发包方进行案情分析、取证、质证,多次致函委托方,并陆续出具了《评估征求意见稿》和《评估意见书》钢结构工程检测费用,最终评估结果得到了委托方的认可。
6. 经验总结与教训
The appraisal opinions made by the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re often used as important evidence for the client's judgment, and their accuracy and objectivity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However, due to the complexity and professionalism of the appraisal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s, insufficient process evidence materials, contradictions in evidence materials, and the coexistence of legal and professional issues, in the actual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disputes, in order to prevent "appraisal instead of review", it is often impossible to directly make very definite appraisal opinions. However, from the client's perspective, it may be hoped that the appraisal opinions issued by the appraisers are more definite opinions. Therefore, how the appraisers can avoid "appraisal instead of review" during the appraisal process and achieve the depth of appraisal required by the client is worth pondering. After analyzing the above cases, we have summarized the following experience:
6.1除非客户明确要求,否则就高度专业问题发表选择性意见是不合适的
对工程成本评估的定义是:“它是指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并且评估师使用工程学成本中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和专业知识来识别,判断,判断和提供对工程涉及的专业成本的评估,从而确定仲裁的责任,从而确定该案件。图纸或网站上的实际情况。当事方要求客户选择。
6.2发出选择性意见时,最好与客户提前与客户沟通,并就专业问题提供有关专业问题的意见。
根据成本评估规范的规定,有选择性的意见是由于合同协议或证据的矛盾,以防止评估工作被暂停,因此,评估者必须对客户对不同的合同或证据进行审查的审查。 ]第202号)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 5.当事方有争议的材料应由人民法院确定,并不应直接移交给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因此,如果有批准的情况,则该批准是在批准的情况下。 尽管当前的现实是,大多数客户不会在评估前确定证据的有效性,但他们应该与法院提前沟通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或更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尊重法律授予客户授予客户的权力,并且如果客户不确定证据的有效性,那么就可以选择客户的观点,以避免既有选择的意见,又要避免使用复杂的观点,以避免使用复杂的观点。
简而言之,项目成本评估是一项相对复杂的专业和技术活动。
参考:
[1]建筑项目成本评估规范(GB/T 51262-2017)[M]北京中国建筑与建筑出版社2017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专业知识的几个问题的规定(FA [2020]第202号)
关于作者:
Wu Shaokang, female, unit: Kaiyuan Digit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position: director of the dispute mediation center; professional title: registered cost engineer, registered consultant,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has been engaged in judicial appraisal of engineering cost, engineering cost dispute mediation, engineering claims, engineering legal consulting and other work for many years and has relatively deep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engineering cost and engineering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