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单层厂房(仓库)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2.00h。
(3)耐火等级为一级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除甲、乙级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阻燃墙体时钢结构耐火极限,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一级、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级地面厂房(仓库),四层及以下的建筑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受限制。
(5)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工厂(仓库)的房间隔断,当采用阻燃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宜提高0.25h。
(6)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多层厂房、仓库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一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8)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厂房(仓库)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建筑屋面板应尽可能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防止火灾蔓延。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钢结构耐火极限,并应满足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9)金属夹芯板用于建筑非承重外墙、房间隔断、屋面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但有下列限制:
1)对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有较高要求的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墙及楼板等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
2)非承重外墙、房间隔断,如需采用金属夹芯板,则夹芯材料应为A级,并满足相应构件的耐火要求。
3)对于屋面板,当需采用金属夹层板时,夹层材料应为A级;对于人行屋面板,由于夹层板受自身结构和承载力限制,不能满足相应的耐火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不能采用金属夹层板。
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