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分为七部分、24卷,包括:
01 房屋建筑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装修工程一本;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本;
03 一般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态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供热、燃气工程、通讯设备及线路工程、油画、防腐保温工程,共十二册;
04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路桥工程、市政管道工程二卷;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两卷;
06结构工程预算定额:一册共有结构工程;
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木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与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卷。
并附有《北京市建筑工程及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和《北京市建筑工程及房屋修缮机械转移费用定额》。
2、本指标以全国和本市相关指标为依据,结合历年实施情况以及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在正常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考核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现行标准图纸和通用图纸编制。
3、本指标根据本市建筑企业现有装备水平、成熟的施工技术、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 除各章另有规定外,配额分项不会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调整或转换。
4、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 重建和古董项目; 整体建筑更新和翻新; 市政重建、新道路种植和旧花园。 种植和改造工程。 不适合房屋修缮工程、临时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5、本指标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编制最低标价或最高标价限额(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配工程资金、办理竣工等的依据居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 是统一本市预(定)建工程计算规则、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的依据; 完成指定计量单位的子项目计价所需的劳动力、材料和工程机械班次消耗的标准; 也是编制预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依据; 也是调解经济纠纷的参考。
6. 配额内的模板、脚手架和机械均以租赁方式准备。
7、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阴影字体与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致。
八、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工程量计算的计量单位和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按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计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按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计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 “按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米”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按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计量,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按量计算”的工程量以“单元、块、单元、套、件、根、组、系统”等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四舍五入为整数。
各章配额的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机械移档单价不包含柴油、汽油等动力燃料费用。 柴油和汽油已包含在材料费中。 实际使用中的固定消耗量不允许调整。
10、本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建设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招标过程中不得利益输送。
十一、各专业定额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列于每册定额附录。 申请范围、相关规定、计算规则和收费标准详见各专业名额附录。
12、配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其价格不计入底价。 按“()”中用途的材料预算价格计入工程预算。
13、本定额工作内容除各章阐述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检、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14、配额消耗及包含内容的确定
1、劳动力消耗包括:基本劳动力、超远距离劳动力和劳动力边际差。 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作日表示。
2、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考虑相应的损失。 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施工现场仓库、现场集中存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作业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失、施工损失。 运营损失和施工现场储存损失。
3. 机械班的消耗是根据机械设备正常合理情况综合确定的。
4、本指标包括从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现场存放点到安装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15、固定单价及相关费用的确定和计入
(1)人工费用: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用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相关津贴、交通补贴和劳动保护费。
(2)材料成本:施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等成本。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拟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其他类似设备和装置。 内容包括: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仓储费等。
1、本定额材料单价是指材料的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材料市场价格和材料采购、仓储费。
2、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包括材料(设备)原价以及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输杂费和运输损耗。
3. 材料采购费和仓储费按材料市场价格的2%计算。
4、其他材料费用包括:零星材料及辅助材料费用。
(3)机械费: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或租赁费、仪器使用费。
1、其他机床费包括:小型机械使用费和生产刀具使用费。
2、仪器使用费:是指工程中安装、检测所需仪器仪表的摊销和维护费用。
16、建设工程成本包含的内容
(一)企业管理费:建筑安装企业组织建筑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及服务人员薪酬
是指按照规定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支付的岗位工资、工资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一)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支付的工资。
(2)工资等级工资:根据员工资历和工作业绩支付的工资。
(3)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实际绩效和贡献支付的工资。
(四)津贴和补贴: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向个人支付的津贴。
(5)其他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等。
(六)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 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正常休假、停工学习等原因按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按小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
2、办公费用:文具、纸张、会计报表、印刷、软件、计算机耗材、存储介质、网络、音像制品、书报、通讯邮资、会议、水电、开水、集体供暖及生活费企业经理办公使用必需品 燃料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 差旅费:员工出差、调动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补贴、市内交通费、员工探亲路费、劳务招聘费用、员工退休、辞职一次性旅费、管理部门使用的工伤医疗差旅费 交通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实验部门及所属生产单位使用的房屋、车辆(机动车辆)、计算机、设备、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等固定资产的折旧、修理、大修或租赁费。
5、工具使用费:非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运输(非机动车)、检验、试验、测量、消防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摊销费用。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企业为退休职工支付搬迁补助费、职工遣散费、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职工死亡及丧葬补贴、抚恤金、集体福利费、职工体检费等。独生子女福利。 妇女缴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出差医疗费、员工疗养、员工赡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补贴)等。
7、劳动防护费: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靴、防暑降温等。
8、工程质量检验费:是指委托人委托检测机构按照现行规范、文件对建筑材料、构筑物、建筑结构、建筑节能等进行鉴定、检测而发生的检验费用。 不包含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室内环境等专项检验费用。
9、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 如:工会活动经费、员工困难补贴等。
10、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根据需要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试、安全文化教育等发生的费用。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
11. 财产保险费:施工管理财产、车辆保险费。
12、财务费用:企业筹集建设、生产资金或者提供工程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
13、税费: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4. 其他:除上述费用之外发生的费用。 其中: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及其他科技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咨询评估费、招标投标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公(认证)费、诉讼费、法律咨询费、协会(学习)费)会员费、党委宣传费、共青团经费、董事会费、上级团(总行)服务费、民兵训练费、绿化费、“门前三保障” , ETC。
(二)利润:建筑施工企业完成承包工程所获得的利润。
(3) 费用
1.社会保障费
(一)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税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成本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5)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总承包商与建设单位配合、协调,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承包专业工程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配合、协调、竣工数据收集,并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利用。
1、建设单位对专业工程分别发包两种服务形式:
(一)总承包商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竣工数据采集等有偿服务。
(2)总承包商不仅为施工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和服务,还为专业工程承包商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如:现场办公场地、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数据采集等服务。
2、施工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销、交付、储存、协调等有偿服务。 材料(设备)价格计算以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为基础,包含在基础价格中。 结算时,承包商将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给施工单位。 不再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17、现场管理费: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过程发生的费用。 内容包括:现场管理和服务人员工资、现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程质量检验费、财产保险费等内容。
18、本配额中,若标注“xxx(下)”,则包括“xxx”本身; 如果标记为“超越xxx(上)”,则不包括“xxx”本身。
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手册说明
1、房屋建筑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地面装饰工程、墙柱装饰及隔断、幕墙工程、吊顶工程、油漆、涂装、粘贴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共17章。
2、工作效率定额按25m以下建筑物屋檐高度计算。 超过25m的高层建筑,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3、定额装修工程章有层高小于3.6m的一体化简易脚手架。 层高超过3.6m时,执行第十七章办法相应配额子项。
4、一般成品保护费已纳入定额,不再单独计算。
5、当配额中规定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6、预拌混凝土价格不包含外加剂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7、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建筑排水、降水工程含工程水费、电费。 其他章节工程水电费按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执行。 。
8、对于定额中规定厚度的分项,如果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则按规定分项的厚度增减。
九、本指标综合考虑了各类土壤质量(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予调整。
10、金属构件和预制构件的价格包括从加工厂到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11、贴面石材、荒料的磨边、倒角费用包含在材料价格中北京钢结构设备转让,不能单独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按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分项执行。
13、室外管道工程按一般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分项执行。
14、各类室外沙井、化粪池实施构筑物预算定额与定额分项相对应。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设计有仿古项目的,按仿古建设工程限额相应分项执行。
16、建筑物檐高规定:建筑物檐高按室外设计层标高计算。
(1)挑檐平屋顶,应计算挑檐板下表皮标高;
(2)有女儿墙的平屋顶,应计算屋面结构板上表面标高;
(3)坡屋顶或其他弧形屋顶,高度按墙体中心线与屋面板的交点计算;
(4)阶梯式建筑的檐高按高层建筑计算;
(5)突出屋顶的水箱房、电梯间、凉亭等屋檐高度不计算。
17、建筑层高规定:
(1)首层高度按室内设计楼层标高至首层顶层结构层高度计算;
(2)其他层的层高为上下结构层顶高差。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 摘自《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 单层建筑的建筑面积,应按外墙脚以上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高度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高度小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2、使用坡屋顶内部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 净高在1.20m~2.10m之间的部分按1/2面积计算; 净高小于1.20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有部分楼层时,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计算结构楼板的水平面积。 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3 多层建筑首层应按外墙脚以上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按外墙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4 多层建筑斜屋面内和体育场看台下,设计使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面积应按总面积计算; 净高在1.20m至2.10m之间的面积按1/2面积计算; 设计使用时,不使用或室内净高小于1.20m时,不宜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具有永久屋顶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开口设置(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防护层及其防护墙外缘所围成的水平面积的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6 坡地上建筑物设计采用悬空层、深基础高架层且具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0m及以上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部分按总面积计算。 1/2 面积。 设计使用且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的悬空层,按使用部分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深基础高架地板、坡地悬空地板、非设计利用的多层建筑的坡屋顶,场馆看台下空间不计入面积计算。
3.0.7 建筑物门厅、大堂的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 当门厅或大厅有走廊时,应计算结构层的水平面积。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高架走廊,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屋顶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应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店、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0 具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1 建筑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展示窗、门仓、廊道、走廊、外廊,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北京钢结构设备转让,按1/2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屋顶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应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屋顶、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等,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4 不垂直于水平面且超出底板外缘的围护结构建筑,应按底板表面周边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5 建筑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升降井、管道井、通风排风井、垃圾槽、附墙烟囱等,应按建筑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宽度超过2.10m时,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屋顶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对于有永久性屋顶且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平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跨度和低跨度建筑,应当以高跨度结构的外缘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当内部连接高跨跨度和低跨度时,应在低跨度区域内计算变形接头。
3.0.21对于带有窗帘壁的建筑物作为围墙结构,应根据幕墙的外边缘计算建筑物区域。
3.0.22如果建筑物外墙外部有热绝缘层,则应根据热绝缘层的外边缘进行计算。
3.0.23建筑物中的变形接头应根据其自然层进行计算,并纳入建筑区域。
3.0.24以下项目不应包括在面积的计算中:
1.建筑物通道(街机和跨街建筑的底楼)
2.建筑物中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中分开的单层房间,舞台和后台悬挂式窗帘,景观和平台的立交桥。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室外游泳池。
5.建筑物中的操作平台,加载平台,安装盒和储罐平台。
6.腿,附着的墙壁柱子,堆栈,台阶,墙灰泥,装饰表面,贴面砌块表面,装饰窗帘墙,空调室外单元架子(盒子)(盒子),凸窗,组件,配件,宽度2.10m和内部,内部遮阳篷以及与建筑物没有连接的装饰阳台和走廊。
7.高架走廊,没有永久屋顶的室外楼梯以及用于维护,防火等的室外钢楼梯和梯子。
8.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
9.独立的烟囱,烟道,战es,油(水)储罐,燃气柜,水塔,油(水)储物池,仓库,栈桥,地下民用防空通道,地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