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衡阳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日期:2024-04-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28    
核心提示:衡阳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2023年第三批)述复二手钢结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述复二手钢结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述复二手钢结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警告! 衡阳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打击不违规”典型案例(2023年第三批)

重述二手钢结构隐瞒下矿人数案

2023年4月24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举报的二手钢结构进行审核,发现4月23日早班矿山工人的位置定位系统存在问题。显示有 76 人下矿。 78人中,2人未佩戴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或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无效,进出井记录被人工撕下注明检查日期。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煤矿暂时停止作业,并立即疏散未佩戴位置识别卡的人员。 4月26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条例》第五百零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企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单项并并处罚金。行为,处三万元行政处罚(¥:30,000.00)。 公司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处罚。 对李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曾报道飞江煤矿使用的二手钢结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定期维护保养的案例。

2023年4月20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二手钢结构飞江煤矿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该煤矿-400m标高南三座石门部分开裂、脱离层层,未及时修复; -400m水平南五石门回风上坡风门因变形无法正常关闭; - 北侧300m水平运输车道两套阻尼器联锁装置失效等7个问题。 4月26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月8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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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项的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65,000元(¥:6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手钢结构(官城铁矿)未按要求为矿山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提供矿业相关专业等违法行为被举报

2023年3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二手钢结构(灌城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灌城铁矿是独立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矿长; 没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采矿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2、地下采空区未及时封堵,未进行监测分析; 3、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不符合要求,对项目部人员未实行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管理。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并移交给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第二款的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司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为罚款五千六千元(¥:56,000.00),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处罚款卢千元(¥:6,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手钢结构(上清铁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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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二手钢结构(上清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部分采场坡角+460m断面大于设计70度; 2.+480m。 安全平台设计为3m。 一处已塌陷,平台宽度不足1m。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并移交给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条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以20100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人民币(¥:21,000.00)。

黄花山钠长石矿二手钢结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通报

2023年5月4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二手钢结构黄花山钠长石矿进行安全检查衡阳钢结构工程公司,发现该公司采场+150m平台边坡高度达到27米(开采计划台阶高度10m),该矿未按照开采计划进行开采,并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2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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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液体醇基燃料)案

接到群众举报后,2023年4月18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车江街道福泉社区曾家盘集团一处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查获液体酒精5罐现场仓库餐饮用的燃料。 (7.13 吨)。 经查,仓库内存放的餐饮用液体醇基燃料为杨某某、张某某所有。 样品经检测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液体醇基燃料),闪点(闭口)≤12℃。 杨某、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2018年底开始,他们先后17次向肖某、何某经营者购买甲醇125吨,并存放在租用的仓库中。 按照甲醇的比例与20%的水等混合物混合,配制餐饮用液体醇基燃料。 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送货上门,非法出售给当地餐馆、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牟利。 已售出 141 套。 吨,销售额47.94万元。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扣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 4月19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张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液体醇基燃料)行为立案调查。

杨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 而且,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用于储存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只是普通私人住宅,没有配备相应的设备。 仓库、储罐无明显的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相关规定,5月22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衡南县公安局。 6月1日,衡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爆炸)罪对杨某、张某立案侦查。 目前,杨某某、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该二手钢结构未按照国家标准储存危险化学品衡阳钢结构工程公司,未查明重大危险源。

据群众举报,2023年5月5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收的二手钢结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入库砷240吨。 2023年4月10日,三氧化二铁总储量为679.79吨。 4月13日,240吨发往泰国。 成品仓库目前储存三氧化二砷431.89吨,比成品仓库设计储存量多360吨。 4月10日至13日,该公司成品仓库储备量达679.79吨,构成重大危险源。 公司未按照规定查明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依法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 5月9日,该公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衡南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分为单独处罚和合并处罚,并处警告、八万五千元罚款(¥:8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手钢结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件重述

2023年5月17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再利用的二手钢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熊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熊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立案处理。当天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行政处罚:5000.00)在公司。

二手钢结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件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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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再利用钢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卢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卢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立案当天接受调查。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5000.00)。

二手钢结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件重述

2023年6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再利用钢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邝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匡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立案处理。当天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行政处罚:5000.00)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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