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要求,从 2017 年开始,把每年 12 月的第一周设定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并且集中开展宣传活动。今年 12 月的第一周是第七个进行《安全生产法》宣传的周。
安全工作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参与者
那么,你知道《安全生产法》
对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都有哪些要求吗?
小编结合法律条款、事故案例
用漫画对这些要求进行了梳理
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有权了解作业场所风险和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事故案例:
2015 年 5 月 16 日,某化工公司在进行二硫化碳生产时,着手处理冷却管道的漏点。在此过程中钢结构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发生了硫化氢中毒事故钢结构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导致 8 人死亡,另有 6 人受伤。
事故原因:未按照规定去办理受限空间的安全作业证,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作业人员进行了违章的检修作业,从而吸入了硫化氢气体而中毒。救援人员没有佩戴应急防护器材,就盲目地进入池内实施救援,导致了伤亡人员的进一步扩大。
伤亡的员工都是当地村民。他们没有接受技术交底,不知道生产工艺的危险性,不了解工艺生产过程中伴生硫化氢的危险特性,不会判断事故原因,也不会正确进行应急处置,甚至根本谈不上制止违章行为,最终导致 8 人在应急救护时相继中毒死亡。
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就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因为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举,就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还不能因为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控告,就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样不能因为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就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更不能因为从业人员强令冒险作业,就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故案例:
2015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18 分,山东东营某化学公司的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进行投料试车作业时发生了爆炸事故。此次事故致使该公司的副总经理等 13 人丧失生命,有 2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4326 万元。
事故原因:车间负责人指挥操作人员进行了违章操作,即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这一行为导致了起火燃烧的情况发生,大火对附近的硝化反应釜进行了炙烤,进而引发了爆炸。
车间负责人命令进行冒险作业。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之后,车间负责人以及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制要求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的法兰,并且打开了放净阀,致使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向地面排放。
三、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从业人员一旦发现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紧急状况,就拥有停止正在进行的作业的权利,或者在采取一些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能够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因为从业人员在之前那种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就降低他们的工资待遇,也不可以降低他们的福利等待遇,更不可以解除与他们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故案例:
2017 年 6 月 5 日,某石化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时发生液化气泄漏。这一泄漏引发了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导致 10 人死亡,9 人受伤。
从而造成罐体内液化气大量泄漏。
在两分十秒从泄漏到爆炸的这段时间里,操作人员遭遇紧急情况后陷入混乱。有的躲进了驾驶室,有的因不知逃生路线而跪地爬行,有的因惊慌失措而中毒倒下。还有多人盲目进行施救,却没有迅速撤离。这导致了操作工、储运工、装卸工、司机在不了解情况、不会应对的情况下多人伤亡。
四、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他们要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要遵守操作规程。同时,从业人员应服从管理,并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案例:
2019 年 3 月 28 日 8 时 30 分许,某公司项目管理部的钻井队安全队长朱某开始进行班前日常的安全巡查。在巡查过程中,他发现宿舍区的配电柜电缆出现松动。当他查看松动情况时,触碰到了电缆绝缘层破损的地方,随后触电倒地。之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配电柜输出电缆的绝缘层出现破损。朱某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在没有配备绝缘手套以及绝缘鞋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直接用手去触摸带电电缆,从而进行了违章操作。
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
《安全生产法》要求:
以及提升应急处理的能力。
事故案例:
2015 年 5 月 13 日 8 时 45 分前后,某公司的 2#苯酚丙酮装置的三层平台上,氧化尾气催化反应器 ME721 - A 出现了氮气窒息的情况。这一事故导致了 2 人死亡。
作业人员进入含有氮气的氧化尾气催化反应器时,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从而引发了事故。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存在不当之处,人员的应急培训不够,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他们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进入反应器实施救援。并且,作业点没有配备应急器材。
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法》要求:
从业人员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就应当立刻向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报告;而接到报告的人员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案例:
2009 年 12 月 8 日 16 时 15 分,在某石化公司联合装置催化分馏换热框架处。102 钢结构平台的 7m 层(即第二层)发生了一起事故,此事故为坠落事故,造成了 1 名承包商人员死亡。
事故原因:构 -102 框架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未严格依照图纸进行施工。这导致了钢格板(WA235)与钢梁之间出现漏焊情况,无法固定。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钢格板向西北侧发生了滑动和位移。当承包商员工下楼时,脚踩到了钢格板上,由于身体的重量,使得钢格板沿着东北 - 西南对角发生翻转,从而造成了踏空后身体坠落的情况。
结构平台在建设时期,工程验收不够细致,也不到位,没有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对钢格板可能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没能发现此隐患,最终致使事故发生。
每名员工都是自身岗位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
我们通过动图漫画了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7项职责。
↓ ↓ ↓
小编提醒:
遵守法律法规赋予
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是每位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
铭记安全,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