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监事会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监事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各自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全体董事都出席了公司在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举行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财务部部长范万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情况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表中所示的数字是来自于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截止时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 H 股,这些 H 股是代表多个实益拥有人而持有的。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持本公司沪股通股票,它是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来进行这一操作的。
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截止报告期末的情况。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报告期内新签合同额情况
本公司在 2015 年的前三个季度,累计新签订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805.42 亿元。这一金额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 15.2%。
3.2.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 A 股募集资金。同时,本公司有序地推动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项目实际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比拟投入金额要多的那部分,是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
201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进行了审议批准。原计划投入“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地”的是人民币 15 亿元募集资金,其中人民币 7.5 亿元被变更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1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审议并批准。该项目原本计划在 2014 年之后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和利息,被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201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审议批准。经此批准,将工程承包及研发所需设备的购置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进行了变更,变更为补充各相关子公司的流动资金。
经 201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鞍山市钢结构有限公司,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年产 40 万吨 ERW 焊管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节余的 A 股募集资金以及利息,变更为了流动资金。
201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进行了审议批准。“辽宁鞍山精品钢结构制造基地(风电塔筒制造生产线)10 万吨/年项目”被整体变更为“大型多向模锻件及重型装备自动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2.3 报告期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事宜,并且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了注册。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的情况如下:
3.2.4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置业”)所控股的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在 2010 年 9 月 19 日通过竞拍获取了南京市下关区滨江江边路以西 1 号地块和 3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1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价为人民币 121.41 亿元,3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价为人民币 78.93 亿元鞍山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两者合计人民币 200.34 亿元(具体情况可查看本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发布的公告)。
1 号地块整体开发体量较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为确保项目投资收益,项目公司会优先集中力量推动 3 号地块的开发。并且项目公司打算依据项目规划所确定的业态,引进其他方参与 1 号地的开发,或者分阶段通过股权挂牌的方式将 1 号地进行转让。股权转让比例为 100%。(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布的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控股股东中冶集团应履行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中冶集团为支持本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承诺将其持有的 12,265,108,500 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8%),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限售期满后继续锁定三年,到 2015 年 9 月 20 日。2015 年 7 月 8 日,中冶集团又承诺继续锁定,直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都不减持。
报告期内,中冶集团遵守了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中冶集团承诺,不会从事与中国中冶主营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参与此类业务。
报告期内,中冶集团遵守了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3.3.2 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承诺
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对房产、土地办证的有关承诺情况。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批准了相关事宜。本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将对办证事项方案进行变更,具体如下:其一,将 1 项建筑面积为 156.01 平方米的房屋以及 2 宗面积合计 15,959.20 平方米的土地的办证期限延长,预计未来可完成办证工作,延长期限至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无法办理或无法在确定期限内完成办证工作的 181 项房屋和 11 宗土地,不再办理权属证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公告。
报告期末时,上述承诺变更方案中的 1 项房屋已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此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是 155.64 平方米。同时,剩余的 2 宗土地的办证工作正在积极地推进当中。
预测从年初到下一报告期期末这段时间的累计净利润情况,可能是亏损的,也可能与上年同期相比有重大变动,并且需要给出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