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安装资质 鲁法案例【2024】612:徐某高空坠落工伤认定案,法院如何判决乙公司用工责任?

   日期:2025-01-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69    
核心提示: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乙公司应当对徐某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徐某在涉案项目上工作时受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乙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建筑行业中那些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在因工伤亡后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鲁发案【2024】612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案件简介

A公司承接某公路路段改造工程,与B公司签订了《钢筋钢结构温室、砂石料钢结构温室材料加工安装合同》。随后,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B公司。田,又进一步分包给了李。李组织徐等工人进行施工。不幸的是,徐某在高空作业时坠落,造成多处受伤。随后钢结构安装资质,徐某的妻子为徐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手续被暂停。因此,徐某提出仲裁请求,确认B公司是其雇佣的主要雇主,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徐某不甘心,遂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B公司对其用工负主要责任。

法庭听证会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选择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者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分别与测量师、设计者和建造者。在设计施工合同中钢结构安装资质,承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本案中,A公司承接了某公路路段改造工程,随后与B公司签订了第六标钢结构温室加工安装工程《钢筋加工钢结构温室、砂石钢结构温室》项目的一部分。材料加工及安装承包。由于钢结构温室的加工和安装是某公路路段改造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B公司虽具备涉案工程钢结构加工安装资质,但田某将该工程分包给李某,而田某、李某均不具备相应资质。此外,徐某在涉案项目中受伤,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徐某的伤害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

法官陈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劳动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用人单位资格,对于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具有用人资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视为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

B公司作为具有用人资格的发包单位,在享有发包单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切实履行发包单位的义务。在工伤责任方面,B公司虽然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但作为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其允许不具备劳动单位资格的其他自然人挂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并从中获利。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徐某在涉案项目中受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B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被不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建筑业人员。 ,因工受伤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这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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