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与钢结构温度影响及地基基础鉴定评级标准详解

   日期:2025-01-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44    
核心提示:单层厂房钢结构或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承载能力(包括构造和连接)、变形、偏差三个子项。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

5、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150℃时,应考虑温度对材料的影响;

6、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计算,并应考虑结构或构件的损伤、腐蚀、锈蚀、偏差、截面弱化和过度变形的影响。

第二节 基金会 基金会

第4.2.1条 地基基础的鉴定和评级包括地基、地基、桩及桩基、边坡四项。

第4.2.2条 基础工程应根据基础变形观测数据,按下列规定分级:

甲级厂房结构无沉降裂缝或裂缝已停止发展,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建筑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钢结构抗震鉴定标准,起重机运行正常;

乙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短期内有停止发展的趋势。地基沉降率连续2个月小于2毫米/月。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建筑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起重机作业基本正常;

C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继续发展,短期内没有终止的趋势。地基沉降率连续2个月大于2毫米/月。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建筑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起重机无法正常运行。 ,但轨顶标高或轨距仍有调整空间;

D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明显发展。地基沉降率连续2个月大于2毫米/月。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建筑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起重机无法正常运行。轨顶标高或轨轨没有调整余地。

注:当生产对地基沉降速度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生产要求规定地基沉降速度分级标准。

第4.2.3条 基础工程按照基础结构类别并按照本章相应结构的规定进行评级。

第4.2.4条 桩及桩基工程包括桩和桩基两个分项,其分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桩基础按本节4.2.2规定进行评级;

2、单桩应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A级木桩表面无腐蚀或轻微腐蚀,钢桩表面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B级木桩腐烂截面积小于原截面积的10%,钢桩腐蚀厚度小于原壁厚的10%;

C级木桩腐烂截面积为原截面积的10%~20%,钢桩腐烂厚度为原壁厚的10%~20%;

D级木桩的腐烂截面积比原截面积大20%,钢桩的腐蚀厚度比原壁厚大20%。

3 基础下有群桩时,其分段等级应按单桩各等级所占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不超过30%,不含C级或D级;

b类含有不超过30%的c类且不含有d类;

c类含有少于10%的d类;

D级包括大于或等于10%的D级。

桩及桩基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桩及桩基分项等级较低者确定。

第4.2.5条 边坡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稳定性评级:

A级从来没有滑过,以后也不会再滑;

B级曾经滑过,停止滑后以后不会再滑;

C级已经下滑,停止下滑后可能会再次下滑;

D级已经滑倒,停止滑行后又在滑行或有滑行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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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条 地基组合工程的评价等级按地基、地基、桩及桩基础、边坡工程中最低等级确定。

第4.2.7条 当地下水位、水质发生显着变化,或者土压力、水压力显着增加对地下墙造成不利影响时,评价报告中可以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节 混凝土结构

第4.3.1条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当包括承载力、结构与连接、裂缝、变形四个分项。

第4.3.2条 当材料需要进行检验时,检验原则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采用取芯、超声波、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测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混凝土材料的老化可以通过目视检查、碳化测量和钢筋腐蚀来确定。必要时应取样分析;

3、从混凝土结构中提取的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当钢筋表面有明显的锈蚀和点蚀时,应考虑钢筋截面积的破损、应力集中及对附着力的影响。对于存在杂散电流等电化学腐蚀的厂房,应考虑柱根、基础等钢筋易生锈部位的腐蚀损坏;

5、暴露于火或热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当裸露钢筋表面失去混凝土砂浆粘结痕迹时,其性能应通过现场取样试验确定。

第4.3.3条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当进行承载力验算。其承载能力分项应按表4.3.3进行评级。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评定等级表4.3.3

注:①表中:R为结构或构件的电阻,按本标准4.1.6的原则确定; S——结构或构件的影响,按本标准4.1.6的原则确定; γo为结构的重要性。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件,系数可分别取1.1、1.0、0.9。

②结构倾覆、滑移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③当混凝土结构受拉构件应力裂缝宽度小于0.15mm、受弯构件应力裂缝宽度小于0.20mm时,该构件无需进行承载力验算。

第4.3.4条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分项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 结构或构件受力主筋处的横向和斜向裂缝宽度可按表4.3.4-1、表4.3.4-2、表4.3.4-3评定。应考虑检测时尚未生效的各种因素对裂缝宽度的影响。

2、结构或构件中因主筋腐蚀而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宽度,应按下列要求准确评估:

A级无裂纹;

Ⅰ、Ⅱ、Ⅲ级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裂缝宽度评定等级

表4.3.4-1

注:露天或室内高湿环境一栏是指处于下列工作条件的结构或构件:直接暴露在雨中或室内经常暴露于蒸汽和凝露的结构或构件,并直接暴露在室外或室内高湿环境下的结构或构件。与土壤接触。

用二、三、四级钢筋加固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裂缝宽度评价等级表4.3.4-2

碳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冷拉低碳钢丝增强预应力混合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裂缝宽度评定等级表4.3.4-3

B级无裂纹;

c级≤2mm;

d级>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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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筋锈蚀和混凝土保护层脱落而导致结构或构件脱落的,列为D级。

注:有实践经验时,可根据裂纹发生部位、结构或构件的重要程度以及主筋腐蚀引起的沿主筋方向裂纹宽度的评定等级适当确定。环境、裂纹的长度及其扩展速度。宽度。

第4.3.5条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分项应按表4.3.5评定。

第4.3.6条 混凝土结构的构造和连接构件可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当预埋件的锚板、锚筋结构合理,经检查无变形、位移等异常情况时,可按承载能力评定为a级或b级。符合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当预埋件的锚板有明显变形或锚板、锚杆与混凝土之间有明显滑移、拔出时,可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评定为C级或D级: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变形评定等级表4.3.5

笔记:

①表中所示为构件的计算跨度,H为柱或框架的总高度,h为框架层高。

②本表所列基于长期荷载作用组合的变形值应减去或加上反拱度或挠度值。

2、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使用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评定为A级或B级;当节点焊缝或螺栓发生局部拉断、剪切、破坏或较大滑移时,根据严重程度,可按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评定为C级或D级。

3、结构和连接分项的评定等级应取第1款和第2款中较低的等级。

第4.3.4条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工程评价等级,应根据承载力、结构与连接、裂缝、变形四个分项的等级,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当变形、裂缝与承载力或结构、连接的差异不大于一级时,应以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中较低的等级作为工程的评价等级;

2、当变形或裂缝低于承载力或结构及连接件等级2级​​时,将承载力或结构及连接件等级中较低的等级降低一级作为工程的评价等级;

3、当变形或裂缝比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件低三级时,可根据变形、裂缝对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件的影响程度,将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件中较低的等级降低一级或以上。承载能力及其发展速度。本项目采用二级作为评估等级。

第四节 单层厂房钢结构

第4.4.1条 单层厂房钢结构或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包括承载力(包括结构和连接)、变形、偏差三个分项。

第4.4.2条 当需要对材料进行检测时,检测原则除符合本标准第4.1.6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起重能力等于或大于50t的重型或中型焊接起重机梁,应进行常温冲击韧性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负温冲击韧性试验;

2、当结构经历过150℃以上温度或受到急冷急热影响时,应检查烧伤程度,必要时应进行样品试验,以确定其力学性能指标。

第4.4.3条 钢结构或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连接、疲劳等承载能力校核。结构或构件(包括构造和连接)的承载力应按表4.4.3评定。

钢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评定等级表4.4.3

注:①凡存在裂纹或锐角切口的杆件或连接结构,可按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根据对承载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② 对于焊接吊车梁,当疲劳裂纹发生在上翼缘连接焊缝及其附近,或加劲肋端部受拉区腹板或受拉翼缘横焊缝处发生疲劳裂纹时,或受拉法兰如有沿边缘焊接的其他钢件,应按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五节 砌体结构

第4.5.1条 砌体结构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当包括承载力、变形裂缝、变形、结构、连接四个分项。

注:变形裂缝是指因温度、收缩、变形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第4.5.2条 需要检测砌体强度时,应直接进行现场检测。也可以分别测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间接估算砌体的强度。必要时可对砂浆配合比、含泥量、砂浆饱满度、砌体施工质量、材料风化、腐蚀等进行测试。

第4.5.3条砌体结构或构件应当进行承载力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分项应按表4.5.3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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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评定等级表4.5.3

注:①当砌体结构或构件出现明显的压缩、弯曲、剪切等应力裂纹时,应按本标准第2.2.1条的原则,根据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

②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时,应考虑因孔洞、风化剥落、各种变形裂缝、倾斜等引起的有效截面削弱和附加内力。

第4.5.4条 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变形裂缝分项,应按表4.5.4进行评价,并根据裂缝发生位置、裂缝长度、裂缝稳定性、房屋是否完好等因素综合判断。振动。

第4.5.5条墙、柱砌体变形分项应按表4.5.5-1、表4.5.5-2进行评价。

砌体结构或构件变形裂缝宽度评价等级见表4.5.4

注:本表仅适用于粘土砖、硅酸盐砖和粉煤灰砖砌体。

单层厂房砌体结构或构件评价等级表4.5.5-1

注:①表中为柱脚底部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顶部的高度; Δ为单层工业厂房砌体墙、柱变形的倾角值; H为砖混结构房屋总高度 ②本表适用于墙、柱高度H≤10m。当墙或柱高度H>10m时,高度每增加1m,每层变形或倾斜极限可增加10%。

第4.5.6条 砌体结构施工与连接分项应包括墙、柱的高厚比、墙、柱、梁的连接(搁架长度、垫板的设置、预埋件与构件的连接) )、墙、柱、连接等关系,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多层厂房砌体结构或构件变形评定等级表4.5.5-2

注:①δ为多层厂房墙、柱层间变形或倾斜值。 h为多层厂房层间高度。

②本表适用于房屋总高度H≤10m。当房屋总高度H>10m时,总高度每增加1m,每层总变形或倾斜极限可增加10%。

③ 以层间变形和总变形中较低水平作为厂房变形分项的考核水平。

A级墙、柱的高厚比小于或等于现行国家规范的允许值,且结构、连接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B级墙、柱的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规定允许值,但不大于10%;或者结构、连接存在局部缺陷,但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

C级墙、柱的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规定的允许值,但不大于20%;或者结构、连接件存在严重缺陷,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

D级墙、柱高厚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允许值,且超过20%;

或者施工、连接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结构安全。

第4.5.7条 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工程评价等级,应当根据承载力、结构与连接、变形裂缝、变形四个分项的等级钢结构抗震鉴定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变形裂缝、变形、承载力或结构、连接较低等级之差不大于一级时,以承载力或结构、连接较低等级作为工程的评定等级;

2、当变形裂缝和变形低于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中较低等级2级时,应将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中较低等级降低一级作为该工程的考核等级;

3、当变形裂缝和变形低于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中的较低等级三级时,可根据其影响程度确定承载力或结构、连接中的较低等级。变形裂缝和变形对承载能力及其发展速度的影响。较低等级降低一到两级作为项目的考核等级。

第五章围护结构体系评价与评级

第5.0.1条围护结构体系的评价等级应包括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两项。

第5.0.2条 使用功能项目应包括屋面系统、墙体、门窗、地下防水及防护设施四个分项。

第5.0.3条 使用功能各子项可按表5.0.3进行评级。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评价等级表5.0.3

注:防护设施是指为隔热、保冷、防尘、防潮、防腐、防撞、防爆、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和吊顶。

第5.0.4条围护系统功能项目的评价等级可根据各子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其余为次项目。应将主要分项中的最低等级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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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条 围护结构体系中的承重结构或构件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并按本标准相应结构或构件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5.0.6条 围护结构体系组合工程的评价等级,按照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工程中较低等级确定。

对于仅有部分地下防水或防护设施的工业厂房,围护结构体系的工程评价等级可根据其重要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工业厂房综合评价与评级

第6.0.1条 本章适用于单层工业厂房的综合评价和评级。

第6.0.2条 工业厂房综合评价可以根据工厂的结构体系、结构状况、工艺布局、使用条件和评价目的进行。可将整个厂房、区段或结构系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评估单元进行综合评估。 。

工厂考核单位的综合评价等级应包括承重结构体系、结构布局与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三个组合项目。综合评级结果应列入表6.0.2。

工业厂(区)评价单位综合评级表6.0.2

第6.0.3条 工厂考核单位承重结构体系组合项目的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级,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将工厂考核单元的承重结构体系划分为若干个力传递树。

2、力传递树中各部件的评价等级可分为基本部件和非基本部件两类,并应根据其所在工艺流程部分,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

1、基本成分和非基本成分的考核等级应根据各单独成分的考核等级,按照其所含各等级的百分比确定:

(一)基本组成:

A级含B级但不超过30%;不包括C级或D级;

B级含C级但不超过30%;不含D级;

C级含C级且小于10%;

D类包含D类且大于等于10%。

(2)非基本组件:

A级含B级且小于50%;不包括C级或D级;

B级含有C级和D级的总和小于50%,B级含有D级的总和小于5%;

C级含有D级且小于35%;

D级包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35%。

2、当工艺流程关键部位有C级和D级元件时,评级无需按上述规定。根据失效后果的程度,此类元件可分为C级或D级。

3. 力传递树评级基于树中基本组件级别中的最低评级。当树中非基础构件的最低等级比基础构件的最低等级低两级时,基础构件的最低等级降低一级,作为传力树的考核等级;当降低三级时,基本组件等级可通过降级至二级确认。

4、工厂考核单位承重结构体系等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包含B级电力传输树且不超过30%;不包括C级和D级转移树;

B级包含C级电力传输树且不超过15%;不包括D级电力传输树;

C级包含D级输电树且小于5%;

D级包含D级电力传输树并且大于或等于5%。

五、仅以结构体系为评价单元的综合评价评级,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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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承重结构体系包括地基基础和结构构件。

②力传递树是由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组成的力传递系统。该树表示组件和系统故障之间的逻辑关系。基本部件是指其失效会导致力传递树中其他部件失效的部件;非基本组件是指其故障是孤立事件且不会导致其他主要组件故障的组件。

③力传递树中的各个构件包括构件本身以及构件之间的连接节点。

第6.0.4条 工厂考核单元的结构布局和支撑系统组合项目,按照本标准第4.1.5条进行评级。

第6.0.5条 厂房评价单位的围护结构体系组合项目,按照本标准第5.0.6条的规定进行评级。

第6.0.6条 厂房评价单位的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四级,并应包括承重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支撑系统、围护结构三个组合项目。系统。评估单位的综合评级主要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当结构布置与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承重结构系统的评价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采用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考核单位;

2、当结构布置、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考核等级低两级时,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可降低一级,作为承重结构体系的考核等级。考核单位;

3、当结构布置、支撑体系、防护结构体系低于承重结构体系考核等级3级时,承重结构体系等级可按考核等级降低1级至2级。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评估级别;

4、综合评价应结合评价单位的重要性、持久性、使用状况等综合判断。上述考核结果最多可调整一级。

第6.0.7条 鉴定报告除对工厂评估单位的综合鉴定评级外,还应当详细说明C级、D级承重构件的数量、分布位置及处理建议。

附件1 工业厂房初步调查表

单层工业厂房初步勘察表附录1.1

多层工业厂房初步调查表附录1.2

附录2:本标准所用术语解释

1、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规定时区别对待,对不同严格要求的术语解释如下:

1. 意思是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正面词是“必须”,负面词是“严禁”。

2.为了表达严格性,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

积极词用“应该”,消极词用“应该”或“不得”。

3.这意味着你可以有轻微的选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应该这样做:

积极的词语是“适合”或“可以”,消极的词语是“不适合”。

2、条文规定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应写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冶金工业部建设科学研究院

参与单位:西安冶金建筑研究院、航空工业规划设计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华北工业大学、太原钢铁公司、湘潭钢铁公司

Main drafters: Chen Sanxing, Zhao Pihua, Lin Zhishen, Yang Jun, Quan Mingyan, Xu Kejing, Pu Yuxiu, Wang Qinglin, Wang Jichuan, Duan Wenxi, Peng Qizheng, Gao Weiyuan, Li Jingyi, Jin Hanbo, Lei Yongsen, Zhao Jinyi ,Zhang jiaqi,江qiu,han xue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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