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变质红肠等违法案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50    
核心提示:日前,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十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布——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黑龙江某心脑血管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南岗区国贸服装城某生活用品店涉嫌违法销售化妆品案哈尔滨某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使用未检验的叉车案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社会反映强烈、舆论舆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他们对销售变质红肠、“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和整治“黑气”发起严厉打击。查处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日前,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滨县滨州超市泡菜专柜销售红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1年6月20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宾夕法尼亚州一家泡菜柜台销售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质量不合格(2021年3月3日生产)。经调查,当事人表示,该批红肠到货后存放在取暖器旁边(供暖期间)。红肠的储存温度要求为0°C-15°C。储存温度明显高于实际需要的储存温度,导致红肠变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5.80元,没收哈尔滨红肠14袋,给予行政处罚被罚款5万元。

案例2

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添加药物食品案

2021年7月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松北区行政执法总队、松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保大队联合检查中发现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声称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和性属性。对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实施行政执法措施,并于当日进行抽查。结果发现,他们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药物西地那非。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买者资质、产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进货检验记录、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及住处共查获9个品种涉嫌添加毒品食品951箱(瓶),价值2万余元。上述产品均经检测添加药物西地那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添加药物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法”,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环保大队松北市公安局.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

黑龙江省心脑血管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1月14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广告案来源线索,对某某公司发布的“黑龙江心脑血管医院”广告案展开调查。电视台的某个频道。经查,黑龙江某心脑血管医院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1.76万元,播放涉案广告292次。涉案广告由当事人独立设计、制作。涉案广告发布前,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构审查。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涉案广告内容而发布涉案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医院处以罚款5.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哈尔滨某液化气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1年8月1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的一家液化气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加气站正在加注液化石油气瓶,已加注的128个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中,有64个是报废或“翻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气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监管令,责令该单位停止加注活动,依法扣押涉案液化石油气钢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哈尔滨液化气体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宾县某啤酒经销处销售侵犯百威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31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佳木斯市某企业举报称,宾县一啤酒经销处销售的百威啤酒是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发票、采购凭证。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将上述204箱百威啤酒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没收侵权百威啤酒204箱,并处以行政处罚18000元。

案例6

南岗区某冷鲜肉店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2021年4月20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对仁和创新市场一家冷鲜肉店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市场商贩购买了10公斤猪肉,未索取并保存涉案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肉类质量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7

南岗区国贸服装城一日用品店涉嫌非法销售化妆品

2021年4月8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哈尔滨市南岗区国贸服装城一家日用品店。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化妆品的检验资料,部分产品未履行检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哈尔滨某大型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

2020年11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哈尔滨服装城钢结构,对南岗区某大型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涉嫌从非法渠道进货药品。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经调查,发现该药店向投诉人销售的“银杏叶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肠溶片”不符合规定。公司采购的该批次“银杏叶提取物片”和“阿司匹林肠溶片”中,无法提供药品来源相关证明材料,意味着:药品并非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9.40元,并处10万元行政处罚元。

案例9

哈尔滨市某钢结构制造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1年8月6日,哈尔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房区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哈尔滨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哈尔滨服装城钢结构,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辆叉车(北京现代)。精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3601179)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申报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指导意见》,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查的并处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十

黑龙江某再生料回收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件

2021年6月25日,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平路集中区的黑龙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有2个10-吨门式起重机在使用中未提供使用登记证、监督检查报告、维修记录和设备档案。没有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须知》。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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