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期顺延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日期:2024-11-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42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工期顺廷应证据规则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适用举证规则的规定,由承包商承担举证责任。

道海新洲分公司与阳明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道海新洲分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阳明公司

原审被告:道海公司

原审被告:天勤公司

2007年12月10日,天勤公司与道海新洲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道海新洲分公司承担天勤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新分间厂房的建设。未经天勤公司同意,道海新洲分公司不得分包。

2007年12月26日,道海新洲分公司(甲方)与阳明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阳明公司承担上述工程钢结构部分的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工期为70日历日,其中钢结构制作30日历日,安装40日历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若工期因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经甲方现场确认后,工期顺延;乙方提供自钢结构工程竣工之日起360天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甲方有权将其他专业团队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发包方式为施工图总价 合同中包含人工、材料、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税金以及合理预见的风险费用等所有费用。除经业主确认的设计院签署的设计变更外,不会因其他因素增加工程量。工程总造价25万元。乙方未按合同期限完成工程的,按延误一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甲方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阳明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开工建设,双方后来商定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2日。但如因天气等原因影响工期,工期将延长。延期且不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整改的施工期。阳明公司与道海新洲分公司就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存在争议。阳明公司声称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验收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阳明公司提交的加盖道海新洲分公司印章的《钢结构分区工程施工总结》称,该工程于2008年3月10日开始安装,2008年5月26日竣工,共78天,其中18天下雨。阳明公司提交的《钢结构零部件加工工程检验批量质量验收记录表》、《钢构件装配工程检验批量质量验收记录表》、《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量质量验收记录表》、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钢构件预装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普通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冲压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金属板工程》、《钢结构零部件加工子工程质量验收》《质量验收记录》、《钢构件装配子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层钢结构安装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钢结构防涂装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钢构件预装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分工程-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通用紧固件》连接子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子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冲压全金属板子项目》显示,道海新洲分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至6月30日,该案项目分项验收已陆续完成。验收结果合格,监理单位也同意验收。

以上表格均加盖道海新洲分局印章和监理单位印章。道海新洲分公司对阳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钢结构分区工程施工概要》、《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钢构件预装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单》上加盖道海新洲分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一审法院委托广东明鉴司法鉴定所依法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明鉴司法鉴定所(2010)文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并确定上述文件中的公章与道海新洲分公司的公章一致,以确认其真实性。封印,但由于样本单一,无法识别封印形成的时间。阳明公司还提交了2008年6月30日盖有道海新洲分公司印章的《单位工程竣工图登记表》。道海新洲分公司也否认了该表格的真实性。确认并提交了2008年10月20日《关于提交竣工验收文件的函》,声称阳明公司未向其提交竣工文件。阳明公司表示,尚未收到上述信件,无法确认信件的真实性。道海新洲分公司未提交证明交货状态的证据。信中称,“贵公司承包我公司天勤公司三期扩建工程钢结构工程,1月份正式开工,直到6月份才完工。”道海新洲分公司称,阳明公司于2008年6月底该项目未完成就退出业务。多次催促整改无果后,将整改工程分包给一位姓邓的自然人来完成。

在道海新洲分公司提交的多份《工作整改通知书》和《会议纪要》中,均未提及2008年6月30日之后的工程整改问题对阳明公司的任何提醒。阳明公司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整改情况,但声称已完成全部整改并于2008年6月30日退出现场。道海新洲分公司声称将整改转包他人进行造成损失217114.14元,并提交了整改合同、收据、修理费汇总表等证据证明。阳明公司未确认其整改的相关性,并辩称未通知阳明公司而委托他人整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道海州分公司自行承担。

阳明公司与道海新洲分公司之间也存在关于工程量增加的工期、费用等争议。阳明公司主张,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相应增加476812元,工期延长20天。阳明公司提交相关图纸修改表、监理工作联系表、施工现场签证表等进行认证,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增加工程量的成本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鉴定。公司出具第11601号《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增加工程量成本为134,071.02元,其中因未办理签证费用130,39.9元。监理和业主盖章签字,就成了有争议的费用。天勤公司在鉴定结论中确认了A5、19、A19、A20、A43、A46签证的变更。该已确认零件的价格为34,109.33元。

道海新洲分公司承接的总承包工程于2008年12月19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天勤公司在原审中表示,对道海新洲分公司的分包行为无异议。庭审中,道海新洲分公司和天勤公司确认,由于道海新洲分公司发函要求缓付,天勤公司尚有689,658.1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道海新洲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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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道海公司、道海新洲分公司、天勤公司连带偿还阳明公司自2008年7月以来所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523,809元。第一项至支付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支付日的利息起诉费暂定为116.571.39元)。

道海州分公司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阳明公司: 1、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30.5万元(按逾期交货日按5000元计算,自2008年4月3日至12日计算) 1月9天); 2、支付道海新洲分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修复工程材料、人工等费用217,114.14元; 3、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修复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道海州分院在上次开庭审理中撤回了上述第三项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阳明公司与道海洲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道海洲分公司的分包行为随后得到了施工单位天勤公司的确认,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性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关于项目资金。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除经业主确认的设计院签署的设计变更外,不得因其他因素增加工程量。因此,除天勤公司(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外,一审法院对杨明公司提高其他工程价格的主张不予支持。天勤公司确认的新增工程量成本为34,109.3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584,109.33元(2,550.000元+34,109.3元)。对于应抵扣的材料费,阳明公司主张将双方合同所附《钢结构工程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单价及金额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道信洲分公司承担。是自己承担的。该折扣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一审法院采纳。因此,海州分公司可用于抵扣工程款的材料费为5.94万元(22元/平方米×2700平方米)。阳明公司确认道海新洲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0.25万元,并确认其支付的职工工资61047元可抵扣工程款,加上可抵扣工程款的材料费。 59,40 0元。一审法院查明,道海新洲分公司已依法向阳明公司支付工程款1,528,947元。因此,道海新洲分公司还应向阳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55,162.3元。阳明公司请求道海新洲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23,808元,一审法院部分支持。该金额尚待一审法院批准。

2、拖欠工程款利息、延期交货违约金及工程整改费用

阳明公司提交的《钢结构分区工程施工总结》及多份工程质量验收单均加盖有道海州分公司印章,经鉴定为正品印章。验收单上还加盖了监理单位的印章。原审法院对阳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道海新洲分公司提交的函件称,“贵公司承包我公司天勤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新建副吊车间钢结构工程,1月份正式开工,直到6月份才竣工。”因此,一审法院也接受了阳明公司提交的加盖道海新洲分公司印章、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的《单位工程竣工图登记表》。基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认定,涉事工程于2008年5月26日竣工,经现场整改,于6月30日完成验收。根据合同规定,道海新洲分公司应支付阳明公司最迟于2008年7月5日之前支付该项目合同总价的95%,即242.25万元。余款(押金)应于2009年5月26日足额支付。道海新洲分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按规定自2008年7月6日起应使用893,553元(2,422,500元-1,528,947元)作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自2009年5月27日起,未付项目资金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本金12.75万元支付给阳明公司。新增工程量工程价为34109.33元。由于双方尚未和解,故可自2009年10月28日阳明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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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公司请求道海新洲分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部分支持。利息计算方法须经一审法院核准。涉案项目确实经历了多次设计变更。阳明公司主张20天的工期符合双方后续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施工总结称,施工期间阴雨天数为18天,可以视为道海新洲分公司对延长工期的确认,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阳明公司主张工期推迟18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后续协议,阳明公司按照道海新洲分公司要求进行现场整改的工期不计入总工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定阳明公司没有延误交付工程钢结构房屋工程保修期,道海公司海心洲分公司请求阳明先生支付延误交付的违约金。交付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阳明公司检查完毕离开现场后,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道海新洲分公司应通知阳明公司按合同规定进行维修。道海新洲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08年6月曾这样做。3月30日后,通知阳明公司进行工程整改,且无证据证明阳明公司拒绝进行整改和修复。道海新洲分公司提交的信件为复印件,没有对方送达和签收的记录。阳明公司不承认其真实性。但道海新洲分公司已于2008年11月9日与案外人邓某签订了整改合同,并主张应于2008年12月10日等期间致函要求阳明公司整改。这显然是矛盾的。 。因此,道海新洲分公司主张涉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聘请他人维修所产生的整改费用应由其承担。道海新洲分院请求阳明公司支付整改费用217,114.1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道海新洲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阳明公司请求道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天东公司尚欠道海州分公司工程款689,658.10元,作为施工单位,应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与道海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阳明公司请求天勤公司对未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该金额尚待一审法院批准。

道海新洲分公司申请对该印章进行真伪鉴定。由于鉴定结论与其主张相反,费用应由其承担。阳明公司声称新增工程款成本为476,812元。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该部分成本仅为34109.33元。因此,一审法院有权酌情允许阳明公司自行承担费用。

法庭裁判员

一审判决:1、道海新洲分行应向阳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055,162.33元及未付工程款利息(以本金893,553元为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008年7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009年5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截至判决生效之日,本金为人民币34,109.33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按2009年10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 2、道海公司对道海新洲分公司的责任 3、天勤公司对道海新洲分公司689,658.1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道海新洲分院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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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涉及的工期问题主要是是否应当延长工期的问题。

工期是否延期,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工程技术问题。正是由于工期延长的双重属性,法院的认定标准非常不一致,判决结果也非常不一致。法院主要采用以下五个标准:

一、只要存在影响工期延误的因素,无论该因素与工期延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工期顺延,建设单位免责工期延误的责任。这种认定方式对建设单位最有利,因为建设单位的举证责任最轻。只要建设单位证明整个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拖延缴纳工程费等情况,无论实际工程数量多少,建设单位都将免除逾期竣工责任。耽误了几天。本案中,法院采取了延长工期20天进行设计变更的方式。建设项目确实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况,但并不能确定设计变更是否一定会导致工期延误。建设工程本身是由多个施工环节组成的系统性工作,部分施工环节可以同时进行,而不是一项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项工作的单线施工。例如,装修房屋时,可以同时安装室内瓷砖和阳台瓷砖。只有在所有瓷砖都安装完毕后才能清除垃圾。安装室内瓷砖工期为3天,安装阳台瓷砖工期为1天。同一施工队负责施工时,安装室内瓷砖和阳台瓷砖的累计工期为4天。如果业主因阳台设计变更而延迟提供阳台图纸1天,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工期顺延1天?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阳台设计图纸变更的当天,施工队仍在屋内铺设瓷砖,没有影响施工进度,也没有造成工期延误。最多只是造成阳台和室内瓷砖的施工顺序发生变化,但工期不受影响。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延长工期的做法是错误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审查设计变更是否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是否发生在施工时间最长的关键施工环节、设计变更与施工延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可以考虑延长工期。如无因果关系,工期不得顺延。

其次,施工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影响工期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工期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具体延误天数。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有时会简单对待,认为既然存在这些因素,且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免除建设单位的工期延误责任。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承包商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因土地、原材料变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合同中明确规定延长工期需以雇主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商虽未获得延长工期的签证确认,但提供了证据证明已在期限内向雇主提交。主张顺延工期或者承包人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支持承包人延长相应工期的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院(2012)240号)。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履行建设合同过程中,发生拖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况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条件签订合同。书面文件,例如签证确认书。没有延长工期签证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信件等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延长工期。 ”本案也属于这种情况。本案法院采用的证据《钢结构分间工程施工纪要》称:“该工程于2008年3月10日开始安装,5月26日竣工。 2008年全年共78天,其中阴雨天18天。 “法院因此判决工期顺延18天。不过,法院的判决并不准确。阴雨天确实会影响钢结构的施工,但阴雨天也有不同的情况。只是有一点零星的小雨。”上午的钢结构施工不会影响下午的钢结构施工,法院只说明下雨的事实,但没有说明下雨天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在18日内完全妨碍施工。天,以及是否应当延长工期,法院在没有充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延长了工期18天,这样的判决是不恰当的。

第三,有的法院采取严格的标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由于延期工期的请求是由承包商提出的,因此举证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即承包商必须证明导致工期延期的因素确实发生,证明这些因素与工期延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具体延期天数。只有这些都得到证实,才能延长工期。未经证明,不得延长工期。这种认证方式对承包商最为有利,而由于目前工艺合同的管理水平普遍较低,承包商很难满足此类认证要求。四是开展工期考核。工期是否可以延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延期天数等问题,往往涉及工程定额、成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等专业问题,十分复杂。法院有时会利用司法专业知识来确定和做出决定。但选择什么样的评估单位也是一个问题。工程造价评估单位和工期评估单位不能划等号,因为工程造价评估和工期评估属于不同的合法业务,对相关资质的要求也不同。不具有工期评估资质的工程造价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用于确定工期的延长。使用的证据。因此,认为所有工程造价评估单位都可以进行工期评估的想法是错误的。此外,工期评估事项主要涉及固定工期评估、工期延误工期评估以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评估。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明确提出需要鉴定的具体事项。有关各方还应认真研究工期评估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例如,评估机构确定建筑期间的延误是由承包商的天气延迟,A的材料供应,分包延误,退款和付款延误以及设计变化引起的,并认为应延长施工期。当事方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评估机构在确定事实时的逻辑有时与法院的逻辑不同,法院还将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做出全面的决定。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确定起步建设的延误不是承包商的原因,而是承包商的原因。天气是不可抗力的。设计改变了,但变化不影响施工期。最后,法院只能确定A提供材料,分包和付款的延迟构成施工期的延迟,并且应延长施工期。因此,施工期评估不是完全是专业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相关各方应注意保留证据,这些证据导致施工期间延迟,并对建筑期间问题进行定量和详细的分析,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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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法院决定了自己的主动性延误天数。这种确定方法通常适用于有明确事实和简单证据的案例。例如,双方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楚地规定了延长施工期的天数。或建筑方提议延长建筑期限的天数,但承包商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回复,这被视为默认;或每小时工作以数小时确定。需要转换为几天。对于这种相对直接和简单的施工延迟,法院可以自己确定天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确定项目扩展标准方面非常不一致。因此,对于缔约方和承包商来说,最好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降低争议。例如,合同发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建筑部门想要求延长施工期,则必须在延长以下方面提供证据:首先,合同发行方已承诺违反合同可能会导致建筑期限的延长;建筑单元无法在这三个方面提供证据,施工期限不会延长。“此外,承包商最好规定承包商申请施加期的时间限制,并且不允许延长。如果申请,您的权利将丢失。我们可以在此问题上查看智格高等法院的规定。 “关于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审判的几个困难问题的答案第4条要求承包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施工期的申请,并且不能延长索赔,但不能确定索赔。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施工期限的申请,应视为施工期的非扩展,并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判断。

[案例处理技能]

除了项目扩展问题外,此案还启动了我们如何打印或签名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Daohai Xinzhou分支的诉讼请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密封和签署的问题。 Daohai Xinzhou分支将其官方印章贴在随意的官方密封件上,并在没有任何签署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文件。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由项目管理水平较低引起的,也就是说,对合同发行方代表的授权机构没有具体的程序控制以及固定官方密封的程序,最终导致了官方密封冲压失控了。因此,承包商必须注意提高建筑管理水平。缔约方必须明确限制其现场建筑管理人员的权力,并规定与承包商签署的建筑项目建设合同中的此类限制。例如,可以规定,A党的现场代表不能申请延长建筑期限,并且应延长施工期限,应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和确认;党的现场代表A可以申请少于20,000元人民币的签证,并且该公司总经理应签署并确认20,000元人民币的签证。 ;官方印章和总经理或现场代表的签名可以构成合同发行方对更改的确认等。该协议将为缔约方提供某些保护。此外,一些承包商仅规定了公司规则和法规中的上述规定钢结构房屋工程保修期,但仅在与承包商签署的建筑合同中规定“建筑合同中当事方A的签证权限应基于“” “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措施”“这足以达成协议吗?这还不够。由于合同发行方制定的(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措施)仅在合同发行方内有效,因此承包商不知道其内容,也不需要实施它。因此,合同发行方应向承包商提出“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措施”,并且承包商必须签署或盖章“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措施”,并指出“我已经完全了解和理解(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措施)措施)并确保根据其内容实施它们。”目前,“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措施”将对承包商产生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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