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部一般管理规定:质量、技术与规范的全面指南

   日期:2024-11-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33    
核心提示: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4.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和业主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8.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工程项目部通用管理规定

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工程实施前编制。重要分项(专业)工程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施工)单位审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施工方案,重新报公司技术部门和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

3、施工前应进行质量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验等质量检验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图像钢结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内容真实、完整、及时;

4、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业主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建设工程设计负荷增加、结构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并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批准。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六、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测)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联合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填写验收记录;

7、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成品的保护,防止碰伤、缺陷、污染;

八、施工现场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建筑材料、设备现场验收规定

1、现场有专业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现场验收;

2、检查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3、需要报检的建筑原材料,应在监理(施工)单位见证下按照验收检测规范进行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检验;

4、见证取样及检验提交:

(一)工程取样人员按照见证取样检验的规定,在监理(施工)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封存;并共同送检测机构检验:

(二)取样人员应当在样品或其包装上作出标志、封印。标志和印章应当注明项目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日期、采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应当有见证人签名和采样人员签名;见证人应当保证抽样检验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三)见证取样送检试块(块)、材料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印章;

五、按照规定实行抽查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有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和数量测定原则;

6、经检验合格的建材产品,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监理(施工)单位见证下封存不合格产品,并按规定撤离现场;

7、项目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验收档案,相关资料必须完整归档;

8、试块的保留和维护: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有标准维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保留组数应满足施工过程中测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

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

1、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对基槽(坑)进行验收,并填写基槽检验记录;

2、灌注桩施工过程中,项目组应会同监理单位对钻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筑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到达桩端承重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沉渣厚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现场搅拌砂浆时,原材料应按设计配合比采用称重方式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小时和4小时内用完:施工时最高温度超过30℃时,搅拌后应分别在2小时和3小时内用完。 (注:掺有缓凝剂的砂浆,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使用时间)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

4、砌筑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砖墙日常施工高度不宜超过1.5m,雨天不宜超过1.2m。

5、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浇筑;

6、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7、大体积混凝土应按照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技术规范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浇筑,并严格落实裂缝控制措施;

8、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达到《模板安全技术规范(IGJ162-2008)》拆模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架;

9、混凝土进场前应按规定检查坍落度等项目并保留试块:

10、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应低于+5℃,并应在原地保留不少于2组同等条件的养护试块;

11、基础、基础、主体分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按照检查制度及时对分支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施工。

装修及改造工程

1、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节能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2、装修施工坚持以样板为指导;样板房(套、墙)经监理(施工)和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后方可开始施工;

3、塑料、铝合金外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宜采用榫槽法安装;

4、屋顶、浴室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连续喷水试验,并应完成试验并保存试验记录。

5、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GB50325-2010》规范的要求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安装单位应配备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2、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设备隐蔽前,应对工程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与土建、装修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交接验收应在相关工种之间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4、管道、消防、通风空调、强电、弱电等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填写相关记录。

5、电气产品若属于3C认证目录,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过认证的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钢结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通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系统调试合格后,检测机构申请对设备安装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1、根据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安排专人负责:

2、施工技术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3、施工技术文件和签证应齐全,签名、印章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部应明确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办法。

质量验收管理

1、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必须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需要报监理单位检查的工序,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实施。一流程建设;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队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检验内容应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零部件及实测证明。符合规范、地方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队将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合格。

3、检验批次和分项工程应由项目质量经理和建筑经理会同监理人员检查验收;

4、分支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地基、地基、主体细分工程的验收;

5、单位工程由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

6、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单位报告。经批准后,将按计划对缺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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