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通知

   日期:2024-11-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35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金健市规[2023]20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主动披露)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率,保护投标、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西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承诺”的要求,规范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主管部门印制的《山西省住房城乡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书》样本作出了相应的履约承诺。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的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迫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和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和确定。投标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投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监管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注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式。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我省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地提出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支持扶贫开发等有利于实现国家战略的要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招标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和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和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招标人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载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限价。方法。投标人不得设定最低投标价格。

第十一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公布。公告内容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项工程费合计价、措施工程费合计价。

第十二条 最高投标价超过批准的概算的,投标人应当报原概算批准部门批准。投标人认为对公布的最高投标限额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更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招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推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投标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书。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投标项目估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接收人。通过招标文件。人们。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最短时间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进行招标,除非投标人因不可抗力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发生变更。因国家政策、项目重大变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并立即以书面形式或者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或者已取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同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营业执照、资信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等投标人信息可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

第三章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除投标人代表外,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遴选其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两年内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或者曾担任招标人、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近亲属。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的。

(四)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项目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未回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情况后应当立即终止评标活动,并增选评标专家替代。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或者排除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投标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排除特定投标人的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或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不客观或不公平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或者审查最低中标价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及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绩效标准,宜采用综合评价方法。 。

对于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一般、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审查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 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作。

(二)初步审查。

(三)详细审查。

(4) 澄清或更正。

(五)形成审查意见和结论。

(6)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准备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相应的评标表格,整理分析招标文件的基础数据,并为初步评价和详细评价提供依据。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偏向或者排除特定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预审因素和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算术纠错、单价或者综合价格遗漏修正等。文件。 、错误项目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不合格情况判定等。

第二十六条 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须签名并盖章。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招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及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

(5)报价具有唯一性。只能有一个有效投标(除非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投标)。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项目经理、其他关键人员等资格进行的审查。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不得否决。

第二十八条 响应性评价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个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响应式审查中,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投标偏差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

招标偏差分为大偏差和小偏差。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回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招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的竣工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招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轻微偏差是指招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存在某些地方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完整的情况,纠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不会影响其他当事人。投标人的偏见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轻微偏差不影响招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微小偏差,但不得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算术错误的更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钢结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则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更正总价。

第三十三条 遗漏是指遗漏投标报价中某一分项的单价或者组合价。遗漏的更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若单价遗漏且合并价正确,则以合并价为基础更正缺失的单价。

(2)总价省略且总价的修正不会改变总报价的,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总价;总价缺失且总价的修正会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

第三十四条 错误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误项目。投标人造成的错误不得作为评标、评判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和以往施工经验对报价进行差异性调整。不平衡投标评审仅进行分析,可能存在严重不平衡投标的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预审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驳回其投标:

(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国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在限制投标期限内限制参加建设工程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可能影响投标公平性的利害关系。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不划分标段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5)为本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除外。

(六)担任本项目的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或者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七)与本项目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相互委派。

(八)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九)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或者提供的联合体投标协议未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及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而未招标的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经各方书面同意或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可以增加、减少、变更成员。

(十)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书,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投标的除外。

(十一)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额的。

(十二)招标文件中的总价遗漏且总价的更正对总报价产生影响,或者因投标人的过错而出现项目错误的。

(十三)有串通投标、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评时判定投标文件是否不合格钢结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判定为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标阶段。

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驳回所有投标。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全部投标被拒绝的,招标人在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对所有通过初评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的合理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投标人的可信度等。

第三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服务费、税费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导致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单独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并驳回其投标。

第四十一条澄清或更正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详细审查时,发现投标文件含义不清或者存在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更正。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或更正其内容或者问题,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绝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更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完成评标准备、预评、详细评标、澄清或更正等投标文件的全部评标工作,并形成评标意见和结论。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拒绝投标的情形外,不得随意拒绝投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价情况。

(二)详细审核情况。

(3) 澄清或更正。

(四)拒绝投标的说明及依据。

(五)推荐中标人名单。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持续完成各项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问题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者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评标的,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当评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须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及监察部门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暂停评标活动。评标工作暂停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当满足继续评标条件时,原评标委员会将继续评标。

第 4 章 校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方法,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公布中标候选人之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推迟返还保证金或者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为合同价格;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任何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审活动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评审活动的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中载明。

第五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51条通过电子招标进行的建筑项目建设招标和评估活动,各个层面的住房和城乡发展机构应依靠电子监督系统来根据法律实施监督。

第52条第52条对住房和城乡发展机构的监督,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在竞标和评估项目中的所有级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受到竞标和评估活动的监督。监督当局符合法律。 。

建筑项目招标活动的地点应受监督当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53条如果投标人认为建筑项目建设竞标和评估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他有权提出对竞标者的反对,并可能向相关的住房和城市农村发展机构提出投诉依法。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发展当局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此案,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54条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门应建立和发布报告热线。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相关住房和城乡发展机构报告建设项目投标和评估活动期间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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