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 4·13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日期:2024-11-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42    
核心提示: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施工、监理等1人4家单位被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租赁合同以及投标承诺,对挂篮质量审核把关不严,为中铁上海局项目部提供质量不合格挂篮产品。(七)中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经理。(九)河北某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

10月30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江门新会滩江大桥工程北段“4.13”大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4 月 13 日,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潭江大桥主桥箱梁吊篮预紧载荷试验中,吊篮菱形框架突然断裂,底篮模板和预紧块掉落到栈桥上广东钢结构检测,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 394 万元。

事件现场。来源:极目新闻

01

事故主要发生在

事故发生时,潭江大桥 26# 墩的右宽正在进行吊篮预紧试验。根据施工方案,吊篮施工前需要进行预紧力验证,要求根据计算载荷总重量(208.9吨)分三个阶段进行预紧力加载,分别在60%(125.34吨)、100%(208.9吨)和120%(250.68吨)进行监测和测量。

在第二阶段100%(208.9吨)装车过程中,北侧吊篮菱形框架右侧上平杆后节点的销孔撕裂破损,杆件从节点上脱落,吊篮变形不稳定, 导致吊篮突然倒塌,4 名操作人员和挂篮上的预压块掉落,最终导致 3 名操作人员死亡,1 人受伤。

02

直接原因

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确定涉案吊篮存在质量问题,吊篮北侧吊篮右侧扁杆后节点的销孔在预紧过程中被撕裂、损坏,导致北侧吊篮断裂、倒塌。

03

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1. 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1) 林某某.株洲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吊篮制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未重视涉案吊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检验和安全性能检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涉案吊篮金刚石框架内部加强板未按设计进行焊接,存在漏焊现象, 且质量合格证书未进行质量安全性能检测就发车交付使用,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田某某。株洲星建有限公司负责所涉吊篮设备生产制造项目的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涉案吊篮设备生产制造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及时消除涉案吊篮菱形框架内部加强板未按设计焊接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有焊接缺失,且未进行质量安全性能检测就颁发质量合格证书交付使用,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吴某某。株洲星辰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涉及的吊篮设备制造项目的技术检验。对事故涉及的吊篮菱形架内部加强板未按设计焊接、存在焊接缺失、未进行质量安全性能检测等未落实岗位责任、未发现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曹某某。湖南龙腾工程有限公司(吊篮租赁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机制,未采取措施对涉事吊篮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保证质量,提供虚假的《超声波检测报告》、《会城至牛湾罗坑滩江大桥73+130+130+73米连续梁金刚石架静态检测报告》; 《钢结构分项目检验质量自查记录及吊篮出厂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施工监理等1人4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5)株洲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不符合用户单位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的吊篮设备。建议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6)湖南龙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合同和招标承诺,不严格把关吊篮质量审核,为中铁上海局项目部提供不合格的吊篮产品。对事故负责。建议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7)中国铁道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连续梁吊篮预荷施工方案》不细,高空作业安全带位置不明确,人员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对事故负责。建议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8) 李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经理。未按规定为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联合体项目部的要求配置符合联合体项目部资质的副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对承包方提供的建设工程产品控制不严。建议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9)河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建议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3、处理安全主管、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7人,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5个单位

(10) 常州市某麒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商)。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未能发现和监督施工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和规范系紧安全带的使用,班组的安全自检仅是走形式,安全管理水平低。安排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专项行动。建议江门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11)广东省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吊篮设计单位)。设计评审没有严格控制,没有发现吊篮设计的不合格之处。建议江门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12) 唐某某。现场劳务公司的负责人。建议江门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13) 张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安全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检查事发工地安全生产状况,未调查发现吊篮预荷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系紧带使用等隐患。建议江门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14) 田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对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未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对施工人员未穿救生衣、不规范系好安全带使用等隐患进行排查消除。吊篮根据需要预加载。建议江门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15) 尹某某。常驻监理工程师。未发现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副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负责人不符合联合体项目部要求的资质。建议江门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16) 新会区某道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模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观念薄弱,未能有效承担业主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别是管理人员远低于规定要求,安全管理能力薄弱。建议他向新会区政府做深入的书面审查广东钢结构检测,并采访主要负责人。

(17) 江门市交通局。建议其向江门市政府进行深入的书面审核,取消其2024年获奖资格。

(18) 江门市新会区交通局。建议它与新会区政府进行深入的书面审查。

(19) 刘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格证书,建议联合体项目部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20) 王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副经理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格证书,建议联合体项目部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21) 赵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质证书,建议联合体项目部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感谢您的观看

和点赞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1  二手钢结构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鄂ICP备2025106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