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划图(示例图)
4、土地信息:土地面积××亩,价格。
5、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功率××数量××数量。
6、建筑物:建筑物(车间、仓库、办公楼、宿舍、厨房餐厅、固废车间等)××结构(钢结构加砖砌体、砖结构、砖木、砖混、钢结构) ××面积××层高××层数。
7、主要产品××产品型号××年产量××单价××产品执行标准。
8、年度消耗成本明细(原材料、辅助材料等金额及单价) 能源消耗种类(水、电、煤等)及数量:
例如:圆钢—××吨/年;锻件——××吨/年;网箱—××吨/年;珠子——××吨/年;辅助材料——××桶/年;电——××万度/年;水-××立方米/年……
9、产品生产技术及先进性:
例如:圆钢下料——加热——镦粗——锻造——冲孔——切割飞边。
10、劳动定额;组织结构;工作时间。
11、项目联系人: 电话:
12、施工期:
13、资金筹集方式:贷款-××元,自筹-××元。
附件2: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流程
企业环保整改参考手册
1、工厂环境
1、厂区路面硬化,厂区视线范围内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杂物。特别是一些固体废物如油桶、铁面等必须放置在固体废物间。旧设备、包装箱、废弃物等杂物不允许存在,需要集中存放(干净整洁)。
2、危险废物库建设
要求:
(1)设置独立、专用的房间,有门窗,不得有其他杂物,并有防火设施(如防火砂、消火栓)。
(2)安装冷光灯。
(3)地面硬化、清洁。
(4)门外设有双锁双人管理系统,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五)室内壁挂式固废管理系统、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及固废台账。
危废房外观(仅供参考)
室内危险废物间(仅供参考)
危废间油桶排列整齐,有防漏层(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间标志(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台账(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台账(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台账(仅供参考)
2、车间环境
1、车间环境搭建
要求:
(1)地面应干净整洁,无油污,并应安装防漏层或硬化(硬化地面一般为有防漏涂层的水泥地面,可在其下面加设防漏层)如果可能的话,水泥地面)。
(2)周围墙壁无油污。如果不符合标准,则需要重新喷漆。
(3)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成品区应划分明确。
车间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楼层(仅供参考)
车间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划分区域(仅供参考)
安装面积(仅供参考)
打磨面积(仅供参考)
打磨除尘样品(仅供参考)
成品区(仅供参考)
2、机床
(1)机床表面无油污、灰尘。
(2)在机床上加装托盘和踏板。
旧设备喷漆改造(仅供参考)
机器踏板(仅供参考)
机器踏板及机器下方托盘(仅供参考)
机床下托盘(仅供参考)
3、热处理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本(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本(仅供参考)
淬火炉烟尘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清洗机油烟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本手册由潘庄镇政府编制,仅供企业整改参考)
2、环保局提供的《分散污染》控制手册
(本手册由济源市环保局编制,仅供企业整改参考)
3.市环保局:排气管道管理手册(整治要求及内容)
废气排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整改要求及内容。 (来源:昆山市环保局)
整治要求及内容
环境空气质量一级功能区,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气烟囱(烟囱)。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烟囱(无论是否属于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和技术可行性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合并为一个排气烟囱(烟囱)。 )。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烟囱(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则须对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管(烟囱)进行整改。
排气管(烟囱)损坏或泄漏必须及时修复。
对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钢结构标志牌,尽可能设置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以有组织排放代替。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设施。
排烟烟囱(烟囱)应设有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自动扶梯,以方便采样和监测,并应配备照明系统和电源插座。有净化设施的,应在进出口处设置采样口。
采样孔、点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物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污染源(废气部分)》([82]城环监66号)。
不采样时,必须将采样口密封并用带胶圈的盖子封闭。
排气烟囱处应安装标志。标牌由专业单位由企业自行制作,标牌编号由企业向相应区或镇申请(环保局统一编号原则)并按规定设定。
注:上述整改内容涉及废气处理设施调整的,应及时进行环评备案,同时考虑安全、消防等要求。
(本要求由昆山市环保局整理,仅供企业整改参考)
扩展——烟囱规格请参见此处
关于排气管(烟囱)是否监管,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许多企业在设计和建造烟囱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因此最终的排气烟囱设置无法达到环保标准。希望对施工单位企业如何设计烟囱规格以及各行业烟囱高度要求有所帮助。
4.末端处理设施《运行合规性》手册
许多VOCs相关企业采用了各种VOCs污染防治终端处理设施(如RTO、RCO等)。那么,这些终端处理设施在什么情况下无法正常运行呢?如果末期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怎么办?末端处理设施可以直接拆除吗?教你如何解答以上问题! (参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法律法规)
1、末端处理设施运行异常
有哪些?
为了完成VOCs控制减排工作,达到排放标准,很多VOCs相关企业都采用了各种VOCs污染防治设施,如RTO、RCO等。安装这些设施后,企业希望VOCs能够得到充分的治理。并得到有效控制,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今天小E就来说说环保部门对VOCs污染防治设施提出的管理要求。
VOCs终端处理设施是对VOCs进行处理并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装置。为了确保达到这一效果,首先必须维持设施的正常运行。那么“正常运行”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县级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被认为是逃避监管的方式之一;除规定的处罚外,还可处以行政拘留。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以不当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钢结构标志牌,并责令停产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016年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处罚金额提高至最高100万元。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排污单位应当……保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向大气排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通过对比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设施应当如何正常运行。相反,他们提出了如果设施运行异常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那么,什么是异常运行设施呢?
根据《行政部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包括下列情形:
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放;
非紧急情况启动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
直接排放部分或全部污染物的阀门;
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清除未处理的污染物
过程中的直接排放;
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停止作业污染
物料搬运设施;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
设施无法正常运作;
污染物处理设施失效后,排污单位未及时
或未按照程序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处理设施
无法正常运作;
其他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因此,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视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不仅会被罚款,还会受到行政拘留!希望涉及VOCs的企业时刻保持警惕!
2、末端处理设施发生故障。
该怎么办?
文章前半部分讲述了码头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事实上,企业在实际使用终端处理设施的过程中,除了运行异常之外,还存在设施故障的情况。设有终端处理设施处理废气。如果设施出现故障,废气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如果设施出现故障,公司应该做什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发生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要求企业不仅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还要求停止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停止所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实际情况中,不少企业只履行了报告义务,却忽视了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请记住,这是两项并行的义务,而不是一种选择关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逾期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终端处理设施是否可以
直接拆掉吗?
末端处理设施和人的生命一样,也有周期,从正常(正常运行)到患病(故障),到死亡(拆除)。这个完整的流程不仅关系到设施本身,还印刻着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思想,因此,这里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企业需要了解和承担的环保义务。前两个链接在前两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那么今天我们来说说最后一个链接——死亡链接。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在拆除或者闲置前三十日报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罚款。元和20元。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保证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 :
(二)未经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从《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
因此,企业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的,必须在拆除或者闲置前三十日报市、区环保部门批准。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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