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量变更等问题引发的固定价款合同调价及风险承担分析

   日期:2024-10-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33    
核心提示:(一)虽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款,但约定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应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对于虽为固定价款合同,但约定的固定价款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则应以实际履行情况据实结算。

本文作者/王佩瑶、孟向阳、张汉胜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分析了各省级法院和住建部门对定价合同的调价及风险承担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继续分析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问题,以及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从法院的判决角度来分析盛衰问题。

1、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或者造价大幅增加,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部分解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合同虽约定了固定价格,但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第135号民事判决《关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申诉及申请民事判决书》中: 2.11.本工程价目表为土木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内容,但不限于此内容。 ,请参阅施工图条款,同时也说明,随着详细资料的陆续提供,施工图确定的实际施工范围将逐渐超出合同签订时预计的施工范围,因此这种交易方式。采用未经充分协商的固定价格来应对不断增加的工程量,对施工方极不公平。韶关二建公司提交的《广东坪石电厂2×300MWCFB锅炉示范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第21卷概算(送审版)》受坪石电厂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制作。虽然不是最终版本,不能排除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虚构金额的可能性,但其建设工程造价为4.9亿元的估算结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实际的大致范围。本案涉案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20495万元一致。差异已超出合理范围……坪石电厂在质证时并未否认,只是辩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建造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合同价款。缺乏事实依据,实际上导致利益失衡。本案中,双方根据建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重新协商工程价格是合理的。原判决称,涉案合同实行的是固定价格而非实际结算。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固定价格合同是需要审查的首要问题。虽然是固定价格合同,但约定的固定价格明显缺乏合理性,和解应当以实际表现为准。

广州钢结构价格_广州钢结构房屋建造厂家_钢结构价格今日价

(二)因施工范围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结算增加的部分。

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商设计变更、临时用工等原因导致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加的,承包商应及时向承包商索取变更签证、质量及价格确认单等。及时地。即使未取得变更签证和质量价格确认表,也应及时将工作联系表发送给承包商,并保留施工证据,作为调整结算价格的依据结算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主张在固定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总造价,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院第577号关于青海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如果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合同价格将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实际验收的工程量进行相应调整。”

然而,并非所有承包商都有权要求对所有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因自身过错,例如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增加工程量的,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因修理、返工、改造导致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对返工造成的工程量负责。以及建筑成本的增加。

(3)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或工程量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实际工程量结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中学广州校舍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鉴定意见黄冈鑫公司出具 广州中学一期施工图工程内容对应的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工程量清单46,501,100元差异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工程量清单缺失项目达56.55%……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工程量清单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采用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方式是主要形式。在确定建设工程清单时,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有遗漏的项目和数量,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通过合同分配遗漏的风险,但遗漏的金额应当是多少。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量减少缺件缺量的发生,维护建筑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果承包商未履行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漏项将超出合理范围。承包商对工程量承担全部责任,不仅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清单中缺失的项目工程量达到56.55%,明显超出建设工程量限额。工程漏项目、漏项目的合理范围……故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赔偿广州第二建筑公司发票中漏项目、漏项目价差1230.6万元。数量。这考虑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有利于弘扬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发包人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参考的工程量清单难免存在遗漏。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商本身有义务审核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慎,未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存在轻微遗漏且工程量较小的,其渗漏量应在承包人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内,承包人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当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大量缺失项目和工程量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承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对由此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处理。

(四)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期延长、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决增加的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号东莞市银河传奇商住小区有限公司、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一案中:合同规定了项目的成本。它与工程工期密切相关,包括双方对一定建设期内的市场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的判断。如果因项目停工而推迟竣工日期,肯定会超出双方根据约定工期预计的市场。风险范围。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停工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工程成本差异的风险由造成停工的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风险。浩和公司停工的原因是银河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浩和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因此,浩和公司停工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应由过错方银河公司承担。 。原判决确认,浩和公司停牌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价差403,402.22元并无不当。 ”

本案虽然历史较早,但其观点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7年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观点一致。 2021.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承包商只需预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即可。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延长工期,承包商承担风险的时间被迫延长。这时,承包商就必须承担风险。远大于预期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定价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相应提高材料价格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2.建设工程定价合同增量工程量的结算标准。

广州钢结构房屋建造厂家_钢结构价格今日价_广州钢结构价格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增建部分的结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院第577号关于青海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为:综合单价以乙方中标单价和青海省建设工程现行固定直接费用(不含税费)为依据确定,材料价格指“施工当月《青海省成本信息》。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均适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标准。因三一公司调整合同范围或设计变更而取消或减少的工程综合单价应当按照原合同单价确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建设价应当与原合同单价相同。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合同。原合同明确约定调价标准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采取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约定价格办理。估价。如果开发商与承包商就材料价差调整或调价标准等问题达成新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后签订补充协议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也应当尊重双方意愿。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补充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造价评审,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评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估价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约定的固定价格而要求进行估价的,人民法院不会准许。但因承包人客观原因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当事人可以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估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金轮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陵饭店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16)万民终92号中指出:“什么?金轮公司建设的项目总价是多少?确定金陵饭店所欠工程款金额。 1、关于鉴定的合法性,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虽然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但双方对于工程量发生变化的事实并未达成一致。没有异议。由于双方对工程总价及欠款存在争议,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涉案幕墙及钢结构工程造价进行估价并无不当,且具备相应资质。 。 ,根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经济签证、现场检查等,结合建筑行业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庭接受质询。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从本案可以看出,本案的评估对象应该是工程量超出部分的价格,而不是整个工程造价。未超出的部分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这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冲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

3、工程未完工时工程结算标准的确定。

工程竣工前,如果开发商与承包商签订的定价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定价合同仅规定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金额,并且不规定该项目未完成。按照现行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该如何结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五条:“约定工程价款以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终止。”全部工程竣工,承包人已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竣工工程价。协商不成的,评估机构应当利用项目设计图纸、施工图、施工签证、移交记录等材料以及现场勘察结果提供解决方案,作为计算系数的参考。为已竣工工程量占承包工程量的比例,然后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乘以该系数,确定承包商应支付的工程价。双方按照已竣工工程量占工程总工程量的比例并结合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这种计算方法既能反映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能反映施工的客观条件。但竣工工程量占工程总工程量的比例难以计算或当事人要求通过造价估价结算的,法院将尊重当事人的请求,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定额和解。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项目价格根据收费确定。

结论

综上所述,开发商和承包商作为矛盾双方,总是有斗争的。如何维护各方利益,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作为承包商,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尽可能详细,避免数量和项目的遗漏;签订合同时列出固定价格中包含的风险因素;并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

作为承包商,您在审核工程量清单时应该彻底;签订合同时应避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如果必须签订合同广州钢结构价格,应列出风险因素和可以调整的调整方法;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应及时与承包商沟通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签订补充协议,应及时提出变更签证,确认质量和价格,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施工就要完工,避免出现“半成品”工程,这实在是不可能的。竣工后,应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商广州钢结构价格,为后续工程结算留下尽可能多的证据。

公平条款建议:本项目固定含税总价为10000元,一次性保证总价。除钢材、混凝土价格变动外,不再进行调整……当前施工期间,如果陕西省钢材、混凝土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所列价格差异在5%以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利益由建设单位承担。价差超过5%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人工成本根据政府调整文件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根据变更证明进行确认和结算。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1  二手钢结构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鄂ICP备2025106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