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懿钢结构有限公司 3.22 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9-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36    
核心提示:上海诺懿钢结构有限公司“3.22”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上海诺懿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耀光村448号第2幢1095室。经调查认定,上海诺懿钢结构有限公司“3.22”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0年3月22日上午9时10分许,上海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位于奉贤区奉城镇奉浦路的上海六胜电气有限公司新厂房项目施工现场卸载钢结构构件时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含死者赔偿金)14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上海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3.22”起重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奉贤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对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调查和责任单位,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发布:

上海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3.22”起重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3月22日上午9时10分许,上海诺意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意公司”)位于奉贤区奉城镇奉浦路的上海六盛电气有限公司新厂房项目施工现场,在进行钢结构构件卸载过程中发生一起致命吊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含死者赔偿金)14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沪政规〔20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上海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3.22”起重伤亡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区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个不容忍”和“科学严谨、遵守法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现场钢结构加工合同,查阅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分析论证了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预防措施。

一、基本情况

1. 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庄兴镇遥光村448号2号楼1095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良勤,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等资质。公司经营范围:钢结构建筑工程专业施工、木结构建筑工程专业施工、活动房施工、金属制品加工(限分公司经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电器、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的批发零售。

(二)工程项目承包关系

上海柳盛电气有限公司新厂房项目位于奉城镇奉浦路,该项目总承包方为上海昌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益公司”)。昌益公司将该项目的钢结构安装施工外包给上海新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公司”),双方签订《钢结构制造加工安装合同》。新兰公司委托诺益公司制造该项目的钢结构构件,双方签订《钢构件订单》。诺益公司向上海金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瀚公司”)租用一台起重机(SuDES129),用于钢结构的装卸。

二、事故过程及应急救援

1. 事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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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2日8时30分许,诺一公司将一批钢结构构件通过货车运输至上海六胜电气有限公司新厂房项目现场指定位置卸货,与此同时,金韩公司车牌号为苏DES129的吊车也已抵达指定位置。9时10分许,诺一公司员工胡连党、蔡先月在车牌号为川H0194的挂车上完成了堆放在三楼的一根钢柱的吊挂工作。金韩公司吊车操作工刘超见胡连党、蔡先月完成吊挂工作后,开始提升钢丝绳。在吊挂过程中,被吊挂的钢柱撞到了旁边的另一根钢柱,导致钢柱被撞伤。胡连党、蔡先月见状,赶紧从车上跳下摔在地上。蔡仙月跳到地面之后立刻逃跑,而胡连荡则是跳到地面,还没来得及爬起来就被落下的钢铁柱子砸到了。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组织救援,起重机操作员刘超使用起重机将倒塌钢柱吊起,其他人员将胡连党救出并由120救护车送往凤城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信息:胡连党,男,52岁,河南省人。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140余万元。

四、现场勘察

事故现场位于奉贤区奉城镇奉浦路上海六盛电气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经现场勘察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H0194的挂车停在指定卸货位置,挂车上堆放着两层钢材。车辆南侧,有一根长约15米、重约4吨的钢柱横躺在地上。钢柱旁边放着死者头盔和血迹。这是苏DES129型起重机,吊臂伸直。

5. 事故原因及性质

1. 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在吊起一根钢柱时,起重机撞上了旁边的另一根钢柱,导致被撞的钢柱从车辆上滚落,压伤了从车辆上跳下而来不及爬起的操作人员,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1)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法识别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风险,对可能存在的危险缺乏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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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监管不力。未落实临时起重作业审批、许可制度,现场无起重指挥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施工现场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诺一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3.22”起重伤亡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现场操作人员胡连党,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识别不够,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认识不足,完成吊钩作业后未及时撤离吊装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人因事故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金韩公司起重机操作工刘超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吊钩人员未撤离起重区域前就开始起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钢结构加工合同,建议金韩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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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诺一公司现场负责人彭秀田未落实临时起重作业审批许可制度,未安排起重现场指挥人员,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未在起重作业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诺一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处理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勤。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现场作业人员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未建立临时起重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案和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诺一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方,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场作业人员缺乏安全培训教育,导致事故发生,并负有事故责​​任,经局方予以行政处罚。

七、整改建议及预防措施

(一)诺意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奉贤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管理规定》,规范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工作,坚决制止未经批准的危险作业行为。

(二)诺意公司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在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员工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诺意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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