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复杂,我国建筑业立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了诸多限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类:(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定;(2)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本文总结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十四种情形,并分析了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
虽然本文列举了无效的原因,但合同无效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现实中基于以下原因分析合同无效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如发包单位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分包的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承包人与违法分包的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关联方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关联方与关联方的合同关系等等,任何两方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分别考察分析,需要通过深入思考、多案例分析才能区分开来,尤其是对于借用资质(关联关系)的情况,需要结合承包人是否知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部分:无效理由
无效原因有十四种:
1.承包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工程的。
2.承包商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3.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义承接工程
这在实践中叫“挂”,虽然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但在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这涉及到平衡承包人的利益,保护承包人的诚信。
4.需要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
5.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泄露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 投标人泄露机密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其他与招标有关的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或者透露投标价格。
七、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求中标的。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投标的。
九、提前商定实质性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事项进行谈判的。
10.招标人除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还应当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在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投标后,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11. 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分包,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全部转交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又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况)或者个人施工的;
(2)承包方将整个工程分成多个部分,以分包的名义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
(三)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派出项目经理、技术经理、质量管理经理、安全管理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或者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经理、质量管理经理中有一人或一人以上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出的工程项目经理未组织管理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提供相关证明的;
(四)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者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关采购、租赁合同和发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和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方的承包范围为发包单位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方收取除向发包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六)承包方以合作、联营、单独承包等形式或者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直接或者变相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承包人不是工程承包人的;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付款关系,或者承包方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两家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某项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或者在实际实施工程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实施施工或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而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应当视为联合体一方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2. 非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的专业化工程的非劳务服务部分再分包出去;
(5)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进行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单位除收取劳务服务费外,还对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收取费用。
13.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合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合同约定的财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给予优惠、向建设单位赠送财产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利用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以合同实体内容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承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诉讼前已经取得的除外)。
当事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宣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承包人起诉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部分: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
1、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折价赔偿。但这不是唯一的赔偿途径,也可以要求实际解决。
现实中,质量达标有两种形式:在建工程质量达标和竣工工程质量达标,前者对应中途退出,后者对应完成整个建设过程。
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建设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对工程价款的规定给予折扣补偿。实际签订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参考最后签订的合同。
以上参考价格均具有参考性,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不是唯一路径,也可以通过实际结算来进行结算。
2.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审查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折扣补偿。
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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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于作者
吴斌律师
当前位置:
▧ 北京永文(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全国永文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
▧天津市山东商会理事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员、建设全过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