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进一步推广
既有住宅自行加装电梯
实施建议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自主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全面打造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推动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均等地惠及全市人民,加快打造高品质宜居之地,提高市民居住生活质量,提升老旧居住区宜居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居住楼加装电梯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治理范围,遵循“政府引导、社区平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安全保障”的原则。
二、实施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未安装电梯的现有多层居住建筑。
(2)在既有居住建筑内加装电梯,必须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得降低既有居住建筑原有的安全等级和消防要求。
(3)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居住建筑,不适用本意见。
(四)既有居住建筑申请加装电梯时,是否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取得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责任方
加建电梯业主是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独立实施主体,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采购设备、实施工程、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建电梯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的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电梯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建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承诺兑现及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等工作。吊装或组装时,严禁现场除锈、喷漆作业,承包方应按照委托承担施工质量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对既有居住建筑是否具备加装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加装电梯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各级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并依法进行工程验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围护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安装公司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安装的监督检查,对电梯安装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增加电梯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并承担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及其他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承担电梯安全和节能主体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民意、搭建平台、调解异议、抄送街道办事处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组织业主调解、协调电梯使用者认定、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分配等。
4.设计要求
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原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及竣工(施工)图,无原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人员、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符合《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DBJ51/T033-2020)等专业标准(规范),设计图纸须按相关要求上传至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的外观风格应协调一致,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涉及燃气、水、电等安全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不得超出现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成都钢结构检测报告,不得影响现有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以改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单元使用面积时,不得将电梯厅、连廊变为业主专属空间。新建连廊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控制连廊跨度、长度。因客观因素导致工程规模超出上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区(市)县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召集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
五、资金筹集
加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和后续运行管理资金由加设电梯的业主承担。
(1)业主根据该房产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2)已缴纳专项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住宅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等法人资金参与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工作。投资方应当与加装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实施程序
(一)动议表决。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的,应当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表决要求的,业主可以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
(二)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方案充分协商后,应与项目代建业主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应明确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装电梯示意图、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方案、项目竣工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三)公示。增设电梯协议及方案由增设电梯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位门口及社区公告栏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告知增设电梯相关利益相关方。如无实名书面异议,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并抄送街道办事处。
(四)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受电梯安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异议的,业主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和自身权益受损问题,业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出具相关调解记录,两级调解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加建电梯项目申请材料加盖章确认,如业主仍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建设手续。电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安装前,实施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并承诺在建设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单位在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到市市场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建设告知手续(线下或线上均可)。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实施主体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将所辖区域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通报当地街道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加装电梯告知承诺手续,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委托书;
2、工程协议及已公示的增设电梯方案(含工程预算);
3、从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中下载、打印施工图设计文件;
4、社区居委会确认的电梯项目申请材料及公示记录(附公示照片);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的,须提供调解记录。
(七)管线移建。对加装电梯涉及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移建的工程,相关单位要统一移建价格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政策支持。
(八)质量安全监督。加装电梯的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理,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加装电梯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加装电梯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电梯安装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电梯监理检验报告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数据应当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线下或线上均可),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新增电梯纳入成都市电梯被困应急处置平台。在既有住宅建筑中增设的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也不计入各住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7. 长期管理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为电梯使用人,签订协议,分担增设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业主可以利用自筹资金、政府补助等方式对电梯进行后续运行管理。已委托的电梯不得运行。委托的电梯使用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人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督促新老电梯使用人完成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确定电梯使用人,防止失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后监管,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使用。鼓励业主购买电梯综合保险,为电梯后续运行管理提供保障。
在相关房屋权属转移时,与该房屋加装电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8、政府补助
对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6层以上现有居住建筑及非单一产权多层建筑或4层以上现有居住建筑及非单一产权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比照本意见执行,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其中,政府给予每台20万元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独立加装电梯工作的总体实施、资金扶持以及后续管理、安全运行的指导监督。党建引领协商,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独立加装电梯工作。
(二)形成推进合力。各相关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既有居住建筑独立加设电梯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加设电梯的宣传和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力、燃气、通讯管线(设施)迁移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和协调自来水管道迁移、排水管网改造和维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的监督检查和电梯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设电梯的工作。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城管部门负责对加装电梯过程中的违法施工、违规搭设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对恶意阻碍、破坏加装电梯施工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鼓励模式创新。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梯行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保险业、各类社会资本和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行业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正面引导,使社会公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既有居住楼自行加装电梯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成都钢结构检测报告,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自主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城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完成议案表决的,继续按照城办发〔2021〕2号文件执行,但应在本意见正式施行后30日内完成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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