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复: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雇工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日期:2024-08-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11    
核心提示:科力源公司违法发包钢结构修复工程,并不必然导致其与郭荣林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案外人张龙驰违法承揽钢结构修复工程,其与郭荣林等人存在雇佣关系。

最高法院答复:企业违法将工程分包,且未与承包方招用的工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答复如下:郭荣林在身份上与科利源公司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依赖关系,不受科利源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不享受公司应有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科利源公司没有与郭荣林就钢结构修缮工程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承揽钢结构,也没有直接雇佣郭荣林、向其支付任何报酬。科利源公司违法承包钢结构修缮工程,并不必然导致其与郭荣林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郭荣林与科利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单位,科利源公司不是建筑业、矿山企业,不能将该规定扩大适用于本案。

案外人张龙池违法承包了钢结构修复工程,与郭荣林等人存在劳动关系,郭荣林若以其在职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科利源公司及张龙池承担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都县科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郭荣林劳动关系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具有发包人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发包人资质的承包人时,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转让给不具备招用劳动者资质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时,承包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动聘用法律关系。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但承包人仍负有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附件:试用指南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实际承包人的自然人与其违法招用的劳动者发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应当将有招用该劳动者资质的承包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参与建设的自然人、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也可以将第三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二、工伤认定是否需要额外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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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是否依据仲裁条款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即工伤认定部门是否有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们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能够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如果对劳动关系事实存在争议,即对事实的真伪有不同看法而产生的争议承揽钢结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认定工伤;如果对劳动关系事实存在争议,即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证据存在不同看法,需要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判断,劳动仲裁部门予以确认,并依据仲裁部门对劳动关系作出的裁定,决定是否认定工伤。

如此区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事实的权力。

(2)完全否定工伤认定机构的确认权,这对于需要及时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来说,显然十分不利。

(3)工伤鉴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将劳动关系确认的权力完全赋予工伤鉴定机构,可能会抹杀工伤鉴定本身的特征和性质。

(4)可能导致工伤鉴定部门与仲裁部门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承包工程中劳动争议的处理”,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主编,第1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第328-331页。

来源:劳动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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