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案情摘要
2006年11月,浙江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结构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开始就安哥拉公共住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为钢结构事宜进行接触和洽谈。
2007年1月31日,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处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获悉公司正在安哥拉洽谈合同。2月12日,从他人口中得知此事的杭萧钢构原证券处主任陈宇星致电罗高峰询问合同进展情况。罗高峰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钢结构,向陈宇星泄露其所了解的“安哥拉项目”情况。当晚,陈宇星将从罗高峰处了解到的情况,包括信息来源等告诉了与其合作的股票交易对象。杭萧钢构的王向东于2月13日发出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集股份签署了“安哥拉项目”框架协议。罗高峰再次向陈宇星泄露合同已经签订的消息。 陈某将从罗高峰处得到的信息告诉王某浙江钢结构,并指令其用账户中全部资金于2月14日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月14日,罗高峰将公司协调会议内容和次日拟发布的公告泄露给陈某,陈某随即告知王某,并责令王某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3月15日,陈某从罗高峰处得知证监会要对杭萧钢构进行调查,便将有关情况告知了王某,并责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某按照指令将所持杭萧钢构股票6961896股全部卖出,违法获利4037万元。
2008年2月,浙江省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罗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陈玉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王向东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违法所得4037万元被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追缴并上缴国库。其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
杭萧钢构案被誉为“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中国非内幕内幕交易第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影响和意义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的态度,对那些以违反证券交易基本原则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