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质监函[202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荷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19 日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理,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现就加强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规范提出如下措施。
1.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全文实施。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按照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批准,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进度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者主要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施工企业应编制并执行工艺操作手册,制定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相符的实物质量样品,进行目视公开。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声等质量问题多发部位的防治,外窗应加装框架,竣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应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结构,排水坡度不小于5%。住宅隔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墙,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小于120mm,拼装时不小于130mm。住宅隔墙、楼板构造措施的隔声性能应达到65dB隔声效果。隔墙上不得设置配电箱、集水管。 开关、插座等不应设置,设置时应错开,优质住宅应达到50dB的隔音效果。
(三)施工图、专项计划的组织设计需有针对性地动态调整并与现场相一致。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在岗履职,不得无故更换。人员资质和数量须与工程规模相匹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关键节点验收计划、质量检验试验计划和单元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次划分计划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四)影响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如结构类型、混凝土强度、抗震钢筋更换、主要安装材料变更、建筑面积调整、主要功能改变、防水防御标准调整、外墙保温形式调整等,应纳入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联合出具,加盖专业注册章,不得再行审核或代签,并重新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图纸审查会,建设、监理单位应明确并记录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存在的错漏之处,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并在施工图中另行注明位置、数量。不得采用已列入国家和地方禁止、限制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或碱性速凝剂、铅管等落后产品。
(六)桩基础、基础分项工程验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应当以书面结论形式进行,并加盖专业资质印章。
2.加强现场施工、检查和试验管理
(七)复合(天然)地基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承载力试验。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试验的次数和内容不得少于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如实记录桩顶标高误差、桩身位移偏差。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试桩不得作为工程桩使用。
(八)土方、桩基、防水、门窗、外保温、内墙砂浆整理、精装修、幕墙等分项、分项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当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竣工后向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验收,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置的专用实验室的人员、设备、检测项目和参数应当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混凝土碱含量、氯离子含量的试验报告和计算书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供。
如发现专用试验室运行不正常、管理混乱、或检测、检验弄虚作假,预拌混凝土出厂时质量不能保证的,该批次不得用于工程实际结构;已使用的,应组织进行结构工程质量鉴定。
(10)按合同约定分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设计配合比、生产配合比、开工鉴定、外加剂掺量及粗细骨料、外加剂合格证、原材料复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提供7d、28d强度试验结论,并提供季节性强度增长曲线。
(十一)混凝土在运输、交货、浇注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交货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坍落度(膨胀率、韦伯稠度)、强度等,其他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在订货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试块应在混凝土罐车卸料口进入输送泵前,由供需双方代表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
(十二)混凝土初凝、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工作,随时监测强度变化。现场应设有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坍落度(稠度)试验设备和标准养护室(养护箱),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在浇注现场(通常是混凝土入模的地方),应随机抽取代表混凝土强度的试件。
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留存不同规格的混凝土试块,试块尺寸为150*150*150mm、100*100*100mm标准尺寸,试块生产过程实行“挂片验收”,住宅项目每两层至少留存一张影像资料。
若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留置在现场、试块无唯一标识、标识不完整或养护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则该组试块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必要时应对涉及的结构部位进行回弹取芯试验。
(十三)混凝土梁与柱交接处、梁与剪力墙交接处等核心结构部位,应按照先高后低的原则浇注,并设置挡土网、条形气囊等支护措施。低强度混凝土不得进入高强度混凝土。
(十四)落实装配式建筑构件现场监理制度。构件到场时应检查外观质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工序检验和性能检验报告。梁板简支弯曲预制构件到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装配式楼梯安装后应及时进行位置校正和复核。不得堵塞楼梯预留孔洞,不得剪断预留螺栓或插入假钢筋代替。
(十五)钢套管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灌浆材料、灌浆料、密封材料应采用专用材料,并应制作标准养护试件和同等条件下的试件。灌浆作业应全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形成可追溯的文件记录和影像记录。
(十六)钢结构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1级、2级焊缝均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1级焊缝探伤率应为100%,2级焊缝探伤率应不低于20%。钢结构的防腐防火涂层、涂装次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见证检验。
(十七)外墙保温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拆分分包。对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采用的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指导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严格把关材料进场,明确施工、验收计划,确保质量检验验收条件。
3.加强质量保证信息的管理
(十八)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可追溯,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代表应当定期检查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不得擅自审核、代签。如发现资料造假、外包,应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改正,相关资料不得作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9、基础及混凝土结构分项验收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及尺寸偏差、合同约定的项目。除结构位置及尺寸偏差外,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
(二十)施工现场应当建立见证抽样、检验记录,以及不合格报告记录,并按规定配备抽样、见证人员。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见证抽样、检验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监理单位送交负责见证检测的检测机构、监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任应当定期检查。
(二十一)水、电、气、暖安装各分项工程所用角钢、螺母、跳线等辅材严禁使用非标准产品。涉及供热、水流、球流试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试验、防雷系统等检测功能的各项试验应真实有效钢结构设计出图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重点试验应保留视频资料。
(二十二)在住宅工程检查、抽查或者比较评审中发现未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单独验收,或者单独验收内容明显不真实、弄虚作假,或者降低工程验收标准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钢结构设计出图章,并要求企业升级验收。
(二十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验收后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质量问题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参加验收。
竣工图应当由专人审核并加盖竣工章,与竣工状况相一致,如实反映设计变更、工程谈判、图纸审查等调整环节。
四、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管理
(二十四)严禁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鉴定依据。已作为验收依据的,应当对涉及的结构部进行实物质量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报设计单位审查。
承担工程质量实物鉴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检验、相应结构工程检验、见证抽检资质,或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指定牵头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鉴定对象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
(二十五)现场监理、巡检、平行检查应留存监理日志,重点部位、工序、隐蔽工程应留存录像资料。工程发现质量缺陷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评审、签字、组织验收、参加实名考核等职责。
(二十六)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见证取样、结构实体、桩基检测、沉降观测等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查检测工作的管理。对违反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做法,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应检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建议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部分停工停业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实施过程中各地方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