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整治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4-07-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12    
核心提示:从即日起,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雨棚)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属于改变车辆结构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所有加装遮阳伞(雨棚)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请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遮阳伞(雨棚)自行拆除到位。

靖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棚(雨篷)专项行动的通知

经府通字[2019]1号

目前,我县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棚(雨篷)现象比较突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应。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性;《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现就从即日起,对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棚(雨篷)的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摩托车、电动车的结构、构造或性能。在摩托车、电动车上加装遮阳棚(篷),属于改变车辆结构的交通违法行为。

2、即日起,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维修店要立即停止销售、安装遮阳棚(篷),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销售、安装遮阳棚(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钢结构雨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请所有已安装遮阳棚(雨棚)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于2019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遮阳棚(雨棚)。自3月20日起,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将在道路进行集中整治。请各位摩托车、电动车车主积极配合拆除遮阳棚(雨棚)。对不配合拆除遮阳棚(雨棚)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 对妨碍公务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钢结构雨棚规范,涉及公职人员的,还将通报县纪委监察委员会。

4.全县各级公职人员要带头落实拆除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亲朋好友及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主动按时拆除,请广大群众支持配合,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宣布。

靖安县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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