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容貌

   日期:2024-07-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11    
核心提示:第十五条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及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户外招牌设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原已设置的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等,在到期之后,逐步取缔。

安丘市户外广告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山东省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

各镇规划区应当按照本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及其他载运工具、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以外的公共空间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不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标志、路牌、指路标志等发布的广告。

本实施规则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营业用房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以表明名称、字号或者商号的标志、徽记、字体符号、建筑标志等。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宣传品张贴、悬挂、安装的审批。

城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地方特色,提高艺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媒体资源等形式参与公益广告制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的原则。

城市主干道上的大型广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楼顶广告牌钢结构预算,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 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的楼顶广告牌钢结构预算,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预留户外广告、标志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需设置户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

第二章 设置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符合专项规划、安装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自动失效。需要重新设置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期限的,应当暂时以公益广告代替。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型号、制作材料等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如需改变,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用字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繁体字或异体字。户外广告同时使用中外文时,应当汉字在上、外文在下;汉字应当使用大字体,外文应当使用小字体;小字体不得超过广告宣传用字的1/3以上(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专业店除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相关建筑设计资质、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二)路牌、灯箱、橱窗等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三)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环保、安全、美观等要求。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期满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20日内拆除。如有拆除,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按违法户外广告处理。

第十四条 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专项规划、安装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家店铺只允许设置一个招牌,若有多个临街门面,则每个临街门面可以设置一个招牌。

(3)原则上应安装在首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标志的高度、形状、颜色等相协调;

(五)除底层临街商业场所外,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该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其布局。

第十五条 经商务部认定的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商店、专业商店、中华老字号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电信等行业的户外标牌,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位置。

第十六条 鼓励根据宣传特点、周围景观等,按照规范要求在招牌上使用中文、外文文字。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者负责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和维护,并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对影响市容市貌、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陈旧、残缺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二)户外广告、标志设置人员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标志设施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出具安全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时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五)其他管理和维护义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一)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设置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控制地带的;

(五)占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绿化设施的;

(6)安装在危险建筑物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场所;

(七)占用、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楼顶广告、橱窗广告、大型落地广告、大型高柱广告、桥梁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广告设置广告、招牌。顶置广告、招牌、橱窗广告、大型落地广告、大型高柱广告、桥梁广告等,有效期届满后将逐步禁止设置。

第十九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和方式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

户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在活动场地周边和特定道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但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吊宣传材料,或者利用实物模型、吊挂物、充气装置或者其他载体投放宣传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宣传效果图。

经批准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悬挂或者设置,逾期必须及时拆除。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规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户外广告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五)广告设置及效果说明。

申请人利用自有的户外广告空间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依法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核实,进行现场考察,并依据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批准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部位、使用性质、规格、形式、材质等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发布大型户外广告时,应当在广告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人及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屋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或者其他结构物支撑的广告牌。

不再审批设置楼顶广告,对超过审批期限的楼顶广告要逐步自行拆除,对未经检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广告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或者其他结构物支撑的广告牌,包括外墙广告和围墙广告。

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安装在建筑物实体墙上,且不应遮挡门窗、影响建筑物风格;

(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其宽度不得超出墙体的外轮廓线,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应适当,以达到遮蔽或装饰的目的;

(三)墙体厚度不得超过50厘米;

(四)施工现场墙体广告牌原则上必须紧贴墙面安装,广告牌上沿与墙顶齐平,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墙体长度,不得外露结构,工程竣工后须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店面招牌广告,是指在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内设置的仅具有名称、标识等内容并起提示作用的各种标志。

设置店铺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店一招牌,相邻招牌应紧密衔接,不留缝隙;

(二)仅允许张贴于一楼门楣及二楼窗下窗间墙体,延伸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cm。在特殊造型建筑门头处,为达到广告招牌统一、齐平的效果,经批准,个别招牌可大于10cm;新建建筑二楼预留广告位尺寸以广告位大小原则为准;

(三)在同一建筑物、同一路段、建筑风格相近的场所,设置招牌的上下边线必须高度一致、保持在同一平面上,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允许设置竖式招牌;不得设置门两侧建筑物的招牌,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立面、二楼及以上门窗、墙面上;

(四)仿古建筑上设置的广告牌色彩应当与建筑外墙色彩相协调;

(5)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门窗上张贴、悬挂广告文字、图案;

(六)鼓励使用亚克力、吸塑包装等新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面广告,是指以钢结构或者其他材料支撑的单立柱或者多立柱在地面竖立的广告牌。

设置落地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设置于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其他适宜区域;

(二)应采用不锈钢管柱、塑钢箱等高科技安全材料,支撑钢架不应外露;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牌时,广告牌面应当与道路平行且外缘不得延伸至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内的空间;

(四)不得在人行道设置立柱广告、实物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屋顶广告牌钢结构设计_楼顶广告牌钢架施工图_楼顶广告牌钢结构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设施广告包括候车亭广告、报架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桥梁广告、招牌广告等。

在公共设施内设置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公交候车亭、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原则上一个公交候车亭或者公交车站可投放一则广告,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则;

(2)禁止利用报架刊登商业广告;

(3)禁止利用灯杆、桥梁设置广告牌;

(四)交通标志、招牌上禁止发布商业广告,只允许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广告,是指利用围栏、拱门、气球等临时设置广告。

设置临时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控制围栏、拱门、气球等临时广告的使用,如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设置时间不得超过7天,不得附着在树木、占用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商业开发项目墙体(场馆)广告中公益内容比例不得低于50%,非公益内容仅限于项目和企业的宣传推介。

(三)拱门、气球等充气设施应安装在空旷的地方,若安装在人行道上,距离路缘石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四)横幅、彩旗(带)、拱门、气球等充气造型应绷紧、挺直、牢固、美观。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广告,是指在公交车、游轮等交通运输工具上投放的广告。

发布交通运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上放置广告,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不得在前后窗或者两侧玻璃上放置广告;

(二)同一车辆不宜同时放置多种内容的广告,广告色彩、形式应当相对统一,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双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市国库。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财产建筑物、设施、场地等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公开出售,销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在非公有财产的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全额上缴市国库。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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