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公益广告宣传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办公室》、《山东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车辆及其他载运工具、城市道路和各类公共场所的外部空间以及城市间主干道沿线设置(设置、悬挂)广告,以张贴、绘制、播送、投射等各种形式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扬天路以西、308国道以北、大西环以东、首济路以南)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建成区外的街道办事处、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和管理。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边长4米以上、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店面招牌)设置的审批、许可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审批。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的原则。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一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控制户外广告,设立户外广告允许区域、限制区域、禁止区域,并进行分区管制;
(二)广告设施分类管理;
(3)标志设施安装要求;
(四)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市户外广告控制区(农圣街以北、文圣街以南、金海路以西、黄海路以东,包括上述道路两侧)内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已经设置的逐步禁止;新建户外广告,须经市政府、市审批服务局批准。
第二章 许可与经营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1张原始状态图、2张昼夜效果图申请;或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二)户外广告须提交设计效果图(包括现状图、安装后白天效果图、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可作为参考,除一般店面招牌由审批局直接审批外,其他户外广告(建筑标牌等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道路两侧公益广告设施等)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报审批局审批。
(3)建筑物、设施、场地或者空间的使用协议。涉及建筑、公安、交通、电力、邮政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供该单位的意见;
(四)申请户外广告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店面招牌除外),必须履行相应的许可手续。
(1)按照城市规划楼顶广告牌钢结构预算,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提交固定广告制作结构图纸(需有资质的结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意见)。
(三)提交建设申请手续,以及相关监理、安全施工等协议文件。
(四)项目占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审批,逐步取缔;确需审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五)占用他人场地资源的,须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同意协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类别、规格、标准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作出决定。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有偿使用。
利用非公有财产场地、设施、建筑物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通过招标拍卖制度取得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建立前,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与广告载体产权人临时签订协议。通过协议取得非公有财产载体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支付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
(1)业主使用自营户外广告媒体发布本经营者广告的,应当按照广告媒体所在地收费标准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2)经营者(业主)自行悬挂店名、招牌(每店一块)和利用自有建筑物设置霓虹灯透明牌(冠名权,限一块)的,免交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
(三)公益广告由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公益广告(属于商业广告的公益广告除外)和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临时发布非商业性户外广告,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与服务局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全部费用到位,对已纳入成本控制的公交车广告等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广告资金监督管理,确需减免的,由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实行“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制作,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保证安全和美观。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屋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或者其他结构物支撑的广告牌。
不再审批设置楼顶广告,对超过审批期限的楼顶广告要逐步自行拆除,对未经检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广告要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墙体广告,是指依附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或者其他结构物支撑的广告牌,包括建筑物外墙、围墙广告。
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建筑物实体墙面上安装,不得阻挡门窗、影响建筑风格;
(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其宽度不得超出墙体的外轮廓线,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应适当,以达到遮蔽或装饰的目的;
(3)墙体厚度不得超过50厘米;
(四)施工现场墙体广告牌原则上必须紧贴墙面安装,广告牌上沿与墙顶齐平,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墙体长度,不得外露结构,工程竣工后须拆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店面招牌广告,是指在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内设置的仅具有名称、标识等内容并起提示作用的各种标志。
设置店铺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家店铺设一个招牌,相邻招牌应紧密衔接,不得有缝隙;
(二)只允许粘贴在一楼门楣及二楼窗户以下窗间墙体上,延伸长度不得超过10cm,特殊造型建筑门头广告招牌为达到统一齐平的效果,经批准,个别招牌可超过10cm;新建建筑二楼预留广告位尺寸以广告位大小为原则;
(三)在同一建筑物、同一路段、建筑风格相近的场所,设置招牌的上下边线必须高度一致、保持在同一平面上,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允许设置竖式招牌;不得设置门两侧建筑物的招牌,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立面、二楼及以上门窗、墙面上;
(四)在仿古建筑上设置的广告牌色彩应当与建筑外墙色彩相协调,以黑色或者蓝色为基色,金色或者白色为字体颜色;
(五)优秀现当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的立面不得设置招牌,但可以在其入口处悬挂相应规格的牌匾;
(六)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门窗上张贴、悬挂广告文字、图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面广告,是指架设在地面,由单柱或者多柱、永久性钢结构或者其他材料支撑的广告牌。
设置落地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设置于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其他适宜区域;
(二)应采用不锈钢管立柱、塑钢箱,支撑钢架不应外露;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牌时,广告牌面应当与道路平行且外缘不得延伸至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内的空间;
(四)不得在人行道设置立柱广告、实物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广告包括候车亭广告、报架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桥梁广告、招牌广告等。
在公共设施内设置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交候车亭、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原则上每个公交候车亭、公交车站可放置1条广告,每个公交候车亭、公交车站最多放置2条广告,且公益内容比例不得低于50%。
(2)禁止利用报架刊登商业广告;
(3)禁止利用灯杆、桥梁设置广告牌;
(四)交通标志、招牌上禁止发布商业广告,只允许发布公益广告。
(五)符合上述禁止、限制条件,确需审批的,由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同意后,以议定的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广告,是指利用围栏、拱门、气球等临时设置广告。
设置临时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控利用拱门、气球、帐篷等设施进行临时广告活动,原则上不再审批,因重大活动、开幕式等确需设置的,由审批服务局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后负责审批。设置时间不得超过7天,不得占用盲道、停车位楼顶广告牌钢结构预算,不得依附树木或占用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商业开发项目墙体(场馆)广告中公益内容比例不得低于50%,非公益内容仅限于项目和企业的宣传推介。
(3)禁止悬挂横幅;
(四)拱门、气球等充气设施应设置在空旷的地方,若设置在人行道上,应距离路缘石至少5米;
(五)用彩旗(彩带)、拱门、气球等充气物体制成的装饰物应拉紧、平直、牢固、美观。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广告,是指在公交车、游轮等交通运输工具上投放的广告。
发布交通运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车身上放置广告,公益广告内容比例不得低于50%,尺寸不得超出车体。不得在车前窗及两侧玻璃上放置广告;
(2)多种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同一载体上放置,且其色彩、形式应当相对统一,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用字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户外广告同时使用中外文时,应当汉字在上、外文在下,汉字应当使用大字体,外文应当使用小字体(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专业店除外)。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相关建筑设计资质、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二)路牌、灯箱、橱窗等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三)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 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自动失效。需要重新设置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广告位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期限的,必须临时更换为公益广告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型号、制作材料等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如需改变,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区)设置公益广告;各部门、单位设置公益广告,由市委宣传部协调、安排,报市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寿光市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见附件)有关规定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遇有大风、暴雨警告等恶劣天气,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等因灯光照射不充分显示或者出现破损、污损、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天。不得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再需要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立即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违法户外广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