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法案 [2023] 489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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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1年6月,吴某与A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吴某的厂房进行钢结构施工。合同采用包干制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款20万元,保修期一年。2021年11月,钢结构厂房屋顶因降雪发生坍塌,无法正常使用。屋顶坍塌给厂房承租人赵某造成重大损失,吴某赔偿赵某10万元。吴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但A公司拒绝修复。随后,吴某与B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更换涉案工程屋顶排水设施,共计花费24万元。
目前吴某已将A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其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4万元。
A公司辩称,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屋面并非因大雪塌陷,而是吴某组织人力扫雪时发生的裂缝,吴某主张的损失过高。
争议
本案争议点有两点:
第一,所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双方的过错;
二是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吴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A公司也未取得涉案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对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倒塌时确实正下着大雪,结合吴某提交的案发时照片、视频以及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确实因大雪导致倒塌,大雪后组织人员清理属于合理行为。A公司则认为楼顶裂缝系人为因素造成,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鉴定报告明确指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予以认可。对于质量问题的原因,吴某提供的图纸及批准施工的结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对涉案工程的验收尽到监督检查义务,存在过错。A公司作为施工方,认可吴某提供的不合格工程图纸并进行施工,未尽到合理通知、审慎施工的义务; 且A公司采购用于施工的钢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A公司存在过错;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A公司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发生倒塌,倒塌后A公司未尽修复义务,致使吴某另行修复工程,导致损失扩大,A公司亦存在过错。综上所述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结合涉案合同无效、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吴某和A公司对涉案工程造成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二,吴某主张的损失包括支付给赵某的24万元维修加固费和10万元装修补偿费。对于维修加固费,吴某提交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该合同改变了工程质量要求,更换了部分建筑材料,无法证明更换顶部排水设施的必要性,因此法院对吴某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因大雪天气,该工程顶部及部分墙体受损,法院参考吴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顶部及墙体成本,以及部分工程尚可使用的事实,认定维修加固费为13万元。至于装修补偿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确认系该工程倒塌造成部分装修受损。 因此承租人赵某对玻璃幕墙、办公室门窗等进行了装修,吴某提供的赵某《装修合同》中约定的维修项目及金额合理,吴某也实际赔偿了损失,故法院采纳吴某要求装修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涉案工程造成的损失合计23万元,吴某与A公司负有同等责任,A公司应赔偿吴某1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吴某11.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并撤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意见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适用合同从头无效、恢复原状的原则并不符合经济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工程价款折让赔偿、承包人质量担保责任不得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等适用规则。其中,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遭受损失的一方请求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合同过错责任。损失范围一般仅限于合同中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各项费用,如承包人主张的实际支出损失、停工损失;发包人主张的实际支出、误期损失、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等。 损失范围的确定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损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确定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当无法通过证据确定损失数额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等确定损失数额。但在裁判时,需要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已经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经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建设工程经修复后未能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无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对工程价款给予折扣补偿。
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单位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宣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起诉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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